反垄断法之要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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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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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禁止的重要内容之一。尽管在大多数国家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因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缺乏竞争的压力,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或为了维持这种支配地位,保持已经获得的市场优势,这些企业很可能、也很容易滥用这种本来合法的地位,来从事一些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 有效竞争 规模经济 利益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表现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市场优势独占或独家经营的地位,在相关的商品市场、地域市场上,利用其绝对优势,控制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所谓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指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未遇到实质性竞争或相对于竞争者有着显著优势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制经历了一个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会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因此主张政府应该重点控制市场结构,对越来越大的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解散市场上出现的所有独占企业,消除他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对市场竞争的威胁。随着行为主义理论的出现, 对市场支配地位状态的控制转向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即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控制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能力,在相关市场领域内,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从现代各国的反垄断法来看,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必然违法,只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强制交易 强制交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或支配地位强迫、利诱或威胁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其他企业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以自己的支配地位限制、阻止对方的交易自由和有效竞争,从而强化和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力量,以获得垄断利益。强制交易行为不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真实意愿,给其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而且有悖公平竞争、平等自愿等交易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 不正当价格行为 主要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支配地位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取一定的垄断利润,甚至独占市场等目的,从而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的价格,以高于或者低于在正常的竞争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该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到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其它竞争者的进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因而各国的反垄断法对占有支配地位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具有优越的市场力量的企业,如果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又不是偶然为之,且无客观理由,就属于禁止之列。 (三)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者采用搭售手段,可以节省销售成本,还可以将滞销的商品混在销售商品中一起出售,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 导致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对市场竞争构成不利影响;同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违反“交易自愿”的原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限制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 (四) 差别对待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对条件相当的交易者提供不同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致使有些交易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差别对待实质上限制了交易对象之间的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这种行为会导致限制自由竞争的后果,因为它的交易对手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接受这种歧视待遇,处于与同行相比不利的竞争地位;要么拒绝这种行为,退出竞争市场。对于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市场经营策略,它一方面可以增加产品销售的收益,获取较高利润;另一方面可拓宽市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价格歧视对市场整体的负面影响是明显的,生产者的价格歧视行为可能排挤其它竞争对手,对经销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影响到以交易对方(买主) 为轴心的竞争秩序,也会使消费者受到不应有的不公平待遇。 (五) 拒绝交易行为 拒绝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拒绝相关企业的交易要求, 从而保持自己在一定范围内的优势地位和竞争优势。但是并非所有拒绝交易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限制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也要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交易自愿的原则。只有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才会限制其拒绝交易权的行使。反垄断法不是个体权利保护法,而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因此只有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行为消除或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反垄断法才有必要对其拒绝交易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 有效竞争 有效竞争,就是指能够使经济活动保持高效益的不完全竞争,有别于过度竞争和竞争不足,是竞争收益明显大于竞争成本的竞争。有效竞争较之完全竞争这种最优模式,它是次优的,但它却有可能是可行的。当代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有效竞争模式是竞争的唯一现实模式。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竞争,竞争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然而,市场主体为了回避竞争的压力和风险,总是千方百计的对竞争加以限制,企图追求或维护某种垄断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就是一种阻止、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从而成为破坏自由和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优势企业为竞争设置价格、技术、产品、市场等等障碍,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或进入成本太高、风险太大,这样整个市场的竞争机制就难以形成。而反垄断法的核心是保护竞争,虽然具备优势或支配地位的企业并不必然导致法律的禁止,但是当这些企业利用这种优势条件损害市场竞争时,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的规制,只有当垄断与有效竞争相容时才是适度垄断,才为市场经济所提倡。 (二) 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在产业经济学中又叫规模利益。规模利益是指伴随着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大而出现的生产批量的扩大,以及由此而带来单位制成品生产成本的下降和企业盈利上的 收益递增现象。相反如果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收益反而减 少,这种现象就称之为规模不经济。规模经济理论提出以后,不少企业将其视为指导企业发展的圭臬,甚至出现了“规模神话”。诚然,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单靠市场机制协调众多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活动会使交易费用相当昂贵,而企业内部协调相对于市场机制协调能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这样多单位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就会取代许多中小企业之间的外部稳定性联系,从而使市场内部化,这时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就符合了规模经济的要求。但是,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获得支配地位的优势后,为了强化和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更大垄断利益和更高额垄断利润,限制和阻止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自由和有效竞争,抑制竞争对手发展与强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使竞争的外在威胁减弱甚至趋零,这时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因为就垄断企业自身而言,过大规模的长期存在,并且市场上很少有或者不存在其他竞争对手,其内部的各个利益集团的行为就可能偏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而在组织内部追求各集团本身利益,致使企业效益下降。若企业规模大至接近完全垄断的市场,这种缺陷更为明显。因此,在判断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适度与否时,还要看其是否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当其不符合适度垄断的要求时,就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三)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指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一种违反平等、公平原则的行为,在限制和阻止其他竞争对手竞争行为、违反市场经营秩序的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经济优势,以不合理的条件同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活动,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强迫对手接受苛刻条件,在产品价格的制定、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地域和交易范围的确定等方面规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支配地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把自己当作市场的主导力量,凌驾于其它企业之上,为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无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和经济发展,破坏了国内统一市场,损害了公共利益。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一方面, 滥用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搭售、不正当的价格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都直接同消费者利益有关,直接侵占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滥用行为更多地是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间接性表现在阻止市场竞争、抵制其它企业的发展、掠夺性占据市场份额等,这些都增加了垄断利润,提高了垄断价格。同时,优势地位企业强迫交易致使市场缺少竞争,消费者选择机会减少,这些最终都会影响消费者获得正常利益。 三、小结 市场竞争必然导致部分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是市 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势企业的行为一方面应当符合反垄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应当有自己的界限和范围,当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和限制。 此文曾发表于2005年《当代经理人》 参考文献: [1] 刘大洪. 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2] 孔祥俊. 反垄断法原理[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3] 王先林. 入世背景下制定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J ] . 法学评论. 2003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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