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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体化:问题与前景

时间:2008-11-25 点击:
摘要:文章对东盟实施单一的区域化知识产权法律的前景进行了分析。在分析了东盟统一知识产权法律的努力之后,对其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背景进行了论速,指出东盟近期无法在知识产权的区域保护方面另辟蹊径,而有可能建立一个单一的东盟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关键词:东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东盟统一其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努力始于1995年。然而,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爆发打断了东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目前,东盟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案来实施其统一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计划。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低标准期限的到期及东盟自由贸易区自身发展的需要,统一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问题又再一次摆到东盟各国政府面前

一、东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

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大多是殖民时代的产物,后来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时期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大规模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更新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后,东盟各国或对其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订,或全面制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在各国对其知识产权法律进行更新的同时,东盟在统一其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1995年12月15日,东盟各国在泰国曼谷通过了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1996年4月l012日,东盟各国又在泰国曼谷通过了识产权合作行动i-l-~J)(下称行动计划)。下面对框架协议和行动计划的内容作一简单介绍。

(一)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目标。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1)以开放和发展的理念加强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促进全球和区域的贸易自由化;(2)促进各国政府机构、私营机构、专业机构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3)探索适合东盟各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提高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发明的一致性,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的转让与传播;(4)探索建立东盟专利保护制度的可能性,包括建立东盟专利事务局,促进统一的区域性专利保护制度的实现;(5)探索建立东盟商标保护制度的可能性,包括建立东盟商标事务局,促进统一的区域性商标保护制度的实现;(6)加强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磋商,在符合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东盟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合作原则。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坚持互利原则;(2)坚持国际公约、国际协定义务与区域协定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坚持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4)坚持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承认和尊重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独特性的原则;(5)坚持承认各国有权采取措施制止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原则。
3.合作领域。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各国将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开展合作;(2)上述各个领域的合作应当有利于促进东盟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东盟在知识产权执行和保护领域内的合作,有利于建立东盟的专利和商标保护制度;(3)具体的合作活动包括加强知识产权执行和保护的活动,如跨国界措施合作、司法机构和知识产权执行机构的网络化等:加强东盟知识产权管理的活动,如建立东盟知识产权注册数据库等: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活动,如与执行TRIPS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有关的活动、东盟各国知识产权管理的比较研究等;促进人力资源发展的活动: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活动;促进私营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活动,如建立东盟知识产权协会、提供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仲裁服务;加强知识产权问题信息交流的活动;其他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开展的活动。同时,根据框架协议的要求,东盟还要定期对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情况进行评议。
框架协议的实施由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负责(TheASEANWorkingGrouponIntellectualPropertyCooperation,简称WGIPC)。

(二)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了执行框架协议,WGIPC于1996年又通过了一个为期两年的行动计划(1996年一1998年),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2)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3)建立统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制度。同时,根据该行动计划,还分别建立了两个专家组,就统一商标和专利保护制度开展前期工作。WGIPC于1998年将行动计划延长至1999年一2001年。
总之,东盟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既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和条约规定的,又适应东盟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单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东盟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背景

东盟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背景,我们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

(一)法律的一体化是全球化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全球化是指当代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正日益冲破传统民族国家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全方位展开的客观现象和历史趋势。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一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往和贸易往来,特别是加入WTO一类的世界性国际组织,其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就必须与世界接轨,各国必须遵循一些共同的法律规则。如果一国的规则与这些共同的规则相冲突,该国就要对其法律做相应的修改、调整。(2)一国的法律是一个整体,如果其中一部分法律调整了。改变了,其他部分的法律可能也必须做出一定的相应调整。(3)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即使一国不主动调整、修改、补充本国的法律,在与外国频繁的经济交往中,也必然要接触和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律或国际法,这种不断地接触和适用不可能长期不对国内法律产生有形或无形的影响。
法律的全球化已是当今世界不可否认的事实。(1)与各国经济的相互密切联系一样,各国法律相互联系的广度、深度、速度自20世纪后期起一直在激增。(2)各国法律互相借鉴、互相移植、互相融合的趋势日益加强,日益明显,不同法系的界限越来越不清晰、不确定。(3)国际法、国家问的条约、协定、各种国际性、地区性组织的章程、规则越来越多,其作用越来越显著,从而使国家法律的作用在实际上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东盟在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方面所做的努力是符合前述法律全球化的背景的。

(二)TRIPS对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在东盟各国中,除越南、老挝外,其他八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的要求相一致。同时,作为越南和老挝来说,为了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需要制定符合TRIPS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因此,东盟统一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努力也是对执行TRIPS相关规定的一种反映。

(三)不断扩大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目前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期,这种变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因素的推动:
1.美国、欧盟、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单边行动的推动。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游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其在高科技领域已取得的领先和主导地位,经常采取单边行动。以保护新的知识产权领域,如对电脑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和对生物工艺的专利权保护最初都是由这些发达国家提出来的。
2.TRIPS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的推动。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范围限于7种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该范围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说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该协议规定的义务。(2)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获得权利的条件、不授予权利的情形、权利的范围或内容和期限、对申请人或权利人的要求等。(3)在对各项权利规定最低保护水平的同时。一般都对每种权利准许各个成员做出一定的限制。为了统一和规范此种限制,又对此种限制规定了一些前置条件。在有的权利中,此种限制又分为一般性限制与特殊限制。
3.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更新的推动。在TRIPS扩大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保护范围之前,有关国际公约本身已经开始了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努力,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TRIPS实施以后,又签订或批准了其他一系列领域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法条约(1996年)、商标法条约(1994年)、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的条约(1996年)等。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更新的实质在于实施普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auniversalsystemofIP)和一国申请、多国授予的制度(asingle印plicationandmulti-countrydesignation)。
因此,东盟统一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努力也是从整体上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大变革的需要。
总之。从国际因素来看,考虑到东盟作为一个相对比较紧密的区域一体化国际组织。其统一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努力应该是一种符合时代潮流的选择。

三、东盟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部背景

如果仅仅只是考虑到国际因素,那么东盟建立一个单一的区域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该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但是。东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方面存在的差距,又使东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看起来比较渺茫。
(一)东盟的经济一体化水平
东盟最初成立的时候是出于一种国际安全战略的考虑。而不是为了政治或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到1992年的时候,随着决定于2008年正式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东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因此,就东盟而言,其经济的一体化不是拟议中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根本原因和前提条件,这与欧盟知识产权法律的统一不同。
但是,东盟经济一体化的水平又会影响到任何法律一体化的形式、程度和速度。从表一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13东盟国家在贸易和经济的相互依赖性方面是非常有限的,除新加坡外,东盟国家相互之间的竞争性大于相互之间的互补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虽然有所扩大,除个别年份外,也只占总贸易额的20%左右。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体化都会与一些成员保护其国内市场和工业的政策相冲突。
(二)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据有关数据统计。在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中。外国人占据绝对优势。[:]由于历史的原因,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彼此之间的差距比较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1.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水平。东盟的绝大多数国家没有提供全部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从东盟各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总体水平来看,可以分成四个层次:处于第一层次的国家是菲律宾。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与其他东盟国家相比,在TRIPS实施之前,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最广的。法律也比较齐全。历史也比较悠久。处于第二层次的国家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国。1987年以后,这些国家分别对其过时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或增加了最低保护权利的内容。TRIPS实施以后,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按照有关规定,更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处于第三层次的国家是越南柬埔寨、文莱等国。这些国家在TRIPS实施之前,基本上都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TRIPS实施以后,越南等国都按最低标准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很有特色.在其民法典中设专章进行规定。文莱在2000年之前执行的是英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现在已按TRIPS规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柬埔寨虽然也按照TRIPS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整个保护水平还是比较低。处于第四层次的国家是老挝和缅甸两个国家.基本上还没有建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2.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具体差距。TRIPS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其实体内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这里所讲的东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差距,主要是针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就专利权保护而言,差距主要在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强制许可的程度、对小发明的态度和保护期限等方面。(2)就著作权而言,差距主要在权利的承认范围特别是表演权、合理使用的界限与程度。(3)就商标权而言,差距主要在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范围、驰名商标的地位、对未使用商标的抗辩。(4)在其他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在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多媒体的知识产权权利等方面。当然,随着TRIPS的实施,上述的具体差距也在逐步缩小。
因此,从内部因素来看,东盟统一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努力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四、东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前景

基于上面的分析,关于东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前景,我们可以得出下述几个方面的结论:
(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近期东盟很难建立一个单一的区域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新月异的发展,已经排除了东盟建立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可能。框架协议设想在东盟各国之间就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管理和执行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从而促进东盟地区经济和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同时,框架协议又指出,各国有遵守TRIPS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规定的义务。勿庸质疑的是,TRIPS和之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实施更能保护发达国家的权益。东盟既想建立一个符合TRIPS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专利和商标保护制度,又想促进本地区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本身存在着难以逾越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东盟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另辟蹊径,倒不如说是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默认。因此,对于东盟统一知识产权法律的努力来说,只能是严格地遵循和执行由TRIPS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所确立的方向和路线图。其次,东盟各国本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其统一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目前,东盟各国的主要任务是弥补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还有很多国家连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都没有参加。当然,弥补差距的方式既可以是各个国家单独的努力.也可以是东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推进。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其起点只能是TRIPS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所规定的范畴。
(二)在知识产权的区域合作保护方面,目前东盟唯一有把握的领域是部分或全部消除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因素,建立一个单一的区域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框架协议设想在东盟各国之间就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管理和执行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就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而言,前面已经论及东盟目前没有实现这种目标的可能性。但就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管理和执行而言,特别是履行共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方面,东盟完全有可能建立一个单一的区域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一方面,建立单一的区域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需要。TRIPS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以便为贸易自由化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顺利建立,同样也必须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区域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建立单一的区域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也是东盟各国更好地在区域范围内履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和双边条约义务的需要。除了要履行TRIPS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外,东盟还与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签定了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过程当中的重要问题。因此,从区域范围的角度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三)从未来的发展来看,与欧盟相比,东盟虽是个一体化进程较低的区域经济组织,但在区域一体化方面仍表现得较为出色,正是这些使得东盟逐渐在本区域里实现政治经济秩序法制化,从而促使东盟一体化程度逐步加深。可以预计,随着东盟组织机制的进一步加强,东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程度还会逐渐加深。在这种前提之下.不能排除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法律一体化进程会有长足的发展。当然,即便有这种情况出现,东盟的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也只能是建立在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的基础之上,而不可能脱离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去建立一个具有东盟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东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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