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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知识产权壁垒的战略性对策

时间:2008-08-15 点击:
【摘要】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大批出口企业因被诉侵犯知识产权卷入国际讼累,给涉讼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本文分析我国反知识产权壁垒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大规模开发高精尖端知识产权;建立反知识产权垄断制度,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大力加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壁垒调查,反击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政策;建立反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加速培养国际知识产权高级人才,构建结构合理的可持续反知识产权壁垒队伍等战略性对策,以期攻克和遏制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壁垒。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战略性,对策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势头引起WTO绝大多数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高度重视和不满。知识产权壁垒已经演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1】作为一种极为隐蔽的非关税贸易措施,知识产权壁垒日益受到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青睐,因为:(1)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是WTO高唱的主旋律。2010-2020年,WTO成员之间的贸易将逐步实行零关税。知识产权壁垒没有逆潮流而动去触及WTO极为敏感的关税措施问题;(2)知识产权壁垒披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外衣,迷惑人们审视非关税贸易措施的目光,容易蒙混过关;(3)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技术秘密等,科技含量高,认定标准复杂,难免误断或带主观倾向;(4)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构筑知识产权壁垒屡屡得手。知识产权壁垒已经给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分享贸易自由化成果提出新挑战。
二、中国反知识产权壁垒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高层施压,构筑对华知识产权法律藩篱
自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便把知识产权的矛头对准了中国,利用其国内法中的“特别301条款”、“306条款”和“337条款”,向我国频频发起知识产权攻势,【2】先后于1991年4月、1994年6月、1996年4月对我国发起“特殊301调查”,同时公布报复清单,步步为营,迫使中国与之先后签订《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并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通过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议,美国具体实施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延伸的战略,谋求别国对其知识产权给予最高水平的保护。2005年4月,美国公布2005年度“特殊301”报告,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p#分页标题#e#
2007 年4月,美国正式向WTO 提出申诉,指控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具体规定不符合TRIPS 协议的相关规定。美国共提出了4 个诉请要求WTO 专家组确认: (1) 中国法律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指控门槛太高,违反了TRIPS 第4111 条和第61 条;(2) 中国海关对没收物品的处理;违反了TRIPS 第46 条和第59 条;(3) 对未批准进入中国市场的作品不给予保护,违反了TRIPS 第4111 条;(4) 不对从事未授权复制或未授权发行著作权作品的人适用刑法程序和处罚,违反了TRIPS 第4111 条和第61 条。【3】同年8月,美国首次提出设立专家组要求,但被中方依据相关规则驳回。9月,美方再次提出设立专家组要求,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定,专家组自动成立。目前,该争端仍在进行中,结局不卜。   
与美国相比,欧盟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的态度似乎不那么咄咄逼人,尤其在2000—2005年中国与欧盟建立战略性贸易伙伴关系期间。然而,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2006年11月第4次访华时,一反常态,态度强硬,声称:“欧盟境内发现的一半假冒商品来自中国”。此次翻脸,欧盟连年对华贸易逆差乃真正原因。【4】
为扭转局面,寝食难安的欧盟开始对中国这个战略性贸易伙伴“发难”。在频繁发起对华反倾销、反补贴的同时,加紧在技术标准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方面给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设置障碍。欧盟方面认为,中国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欧盟产品的竞争力造成了威胁。在新的对华政策文件中,欧盟提到,欧盟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在华知识产权的更好保护并结束被迫的技术转让。
2006年11月,欧盟终于从中国政府手中拿到了“尚方宝剑”中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这份谅解备忘录,欧盟将向50家中国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援助和经验交流。不仅如此,欧盟在备忘录中将广东、江苏作为知识产权问题的“重灾区”并纳入自己的重点打击对象,其敲山镇虎的企图大白于天下。
针对2006年启动的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欧盟没有错过发言的机会。曼德尔森曾向中国官方正式提出了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的建议。WTO并没有对超过20年的专利保护作出硬性规定,欧盟如此快速地先声夺人,无疑是要求中国对欧盟企业实行超水平的专利保护。欧盟兵不血刃的用心不言自明。【5】此外,在美国于2007 年4 月向WTO指控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具体规定不符合TRIPS 协议相关规定后,欧盟要求加入磋商,给中国政府施压。
其他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和欧盟,先后与我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6】大有黑云压城、大兵压境之势!#p#分页标题#e#
(二)堵截围剿,对中国出口产品和生产企业合围封杀
堵截突出表现在美国的“337调查”和欧盟不断设置高技术标准等方面。自1986年遭受第一起“337调查”至2006年6月为止,我国共遭受53起“337调查”。在所有53起案件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的案件38起,单独以侵犯商标权为由的案件6起,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为由的案件5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为由的1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为由的1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为由的1起。可见,47起案件涉及发明专利纠纷,占总数的88.7%。【7】知识产权纠纷的核心是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恰恰是我国企业的软肋。2001年我国在国外获得的发明专利仅74件。在国外缺乏发明专利,是我国频遭“337调查”的主要原因,且调查结果惨烈。以1996年至2005年涉及我国的39件“337调查”案件为例,我国胜诉的仅4件,【8】胜诉率为10.26%。
欧盟封堵中国出口产品的“杀手锏”是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从表面上看,提高“技术标准”似乎与知识产权不相干。而实际上,中国出口产品要达到欧盟不断提高的技术标准,需要利用欧盟的专利技术。高昂的专利许可费及增加的其他费用,令我国不少出口欧盟的企业望而却步。
 2005年8月,欧盟WEEE指令(即《电子电气设备报废指令》)开始实施。该指令规定,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报废设备。随后在2006年7月,欧盟的ROHS指令(即《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开始实施。该指令规定,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6种有害物质。
2007年6月,欧盟的REACH(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法案正式生效。这是继WEEE指令和ROHS指令之后,欧盟推出的又一项环保指令。REACH法案主要对3万多种化学品及其下游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等进行管理。它取代了欧盟其时已有的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涉及面相当广,影响尤为深远,是中国入世后遭遇的影响最大的技术贸易壁垒。于2007年8月实施的EUP(《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要求企业在设计新产品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等常规因素,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同时要求符合EUP指令要求的产品须附上CE标志,才能取得产品投放欧洲市场的通行证。分析人士认为,EUP指令80%是针对中国企业,其对中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影响年均超过500亿元人民币。【9】#p#分页标题#e#
围剿则突出表现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抢占市场,提高其垄断地位,对我国企业实行专利技术壁垒。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实行技术垄断。在其产品进入中国之前,跨国公司便抢先在中国与其产品相关的领域大量申请专利,挤压中国企业的创新空间。【10】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尤其是通过申请数量庞大的专利技术,不断扩大其垄断地位,对同行业的中国企业形成专利包围之势,使其难以绕开这些精心布置的专利“地雷阵”,很多国内企业只能在相对狭小的空间里进行技术创新,竞争范围越来越小,风险越来越大,产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二是大面积封杀和打击中国企业,从基础上威胁产业安全。外国公司对某些中国企业的侵权或盗用其专利的行为起初采取视若无睹的态度,等中国企业培育好市场把产品做成规模后,他们便以诉诸法律相要挟向中国企业索取高额赔偿或专利使用费。中国DVD企业的遭遇即是证明。按照国外DVD巨头的策略和中国企业的反应,中国DVD行业的发展可简单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放水养鱼拿来主义”。在此阶段,中国DVD产业开始起步并迅速发展壮大。第二阶段,“撒网收鱼与狼共舞”。在此阶段,国内市场逐渐饱和,中国DVD企业向国外扩张,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第三阶段,“坐收渔利路漫漫其修远”。在此阶段,中国DVD企业在专利大棒下逐渐萎缩,进入艰难的转型过程。【11】在此情境下,不是一种产品,一个企业受到挑战,而是多种产品,乃至整个行业、产业都面临知识产权壁垒的威胁。
三、中国攻克知识产权壁垒的战略性对策
(一)大规模开发高精尖端知识产权是突破知识产权壁垒的根本出路
 高精尖端知识产权依赖科学技术。马克思曾高度评价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他最早提出了“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的著名论断。恩格斯指出,科学技术“是历史的有力的杠杆”,“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邓小平同志根据二次大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经验,提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回顾已遭受的七十多起“337调查”案,我国企业胜诉者屈指可数,绝大多数案件要么被判侵权被迫退出已占的市场,要么支付高额许可费以和解结案,大都是我国企业付出沉重代价。面对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面对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凭借经济实力和科技强势对我国企业发难,构筑知识产权壁垒,设置产品市场进入障碍,我国企业必须摆脱简单模仿和充当“世界工厂”的OEM生产方式,加大投入,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大规模开发高精尖端知识产权,摆脱企业生产直线上没有科技与创新、品牌与市场两端的高丰利润,仅有直线中间凸起部分微薄的“生产”、OEM利润的苦笑曲线,加速实现代表企业良性循环的微笑曲线。#p#分页标题#e#
中国企业面临的发展瓶颈问题已经引起国家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大对自主创新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要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智力资源,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提出,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12】国情决定有两条路中国不能走也走不了。第一是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我们不能靠牺牲环境、耗费资源、提供廉价劳动力来参加国际分工与协作,这不利于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二是技术依赖性的发展道路。西方发达国家不管是出于维护其技术优势的利益考量,还是出自意识形态的政治偏见,都不可能将核心、关键技术转让给我们。因此,只有走创新之路,我们才能大规模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专利、品牌等战略性市场资源,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对我国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
(二)建立反知识产权垄断制度,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多年来,外国专利权人“抢滩圈地”中国专利市场,尤其是发明专利,已引起国内有识之士的忧虑。虽然近几年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中,国内发明专利比例在逐年提高,【13】但中国技术市场的大半壁江山仍操控在国外专利权人手里。【14】
而且,外国跨国公司在华滥用知识产权亦非常普遍。其手段主要有:联合定价、非法搭售、价格歧视、过高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许可等,而且通常几种手段混合使用。【15】
形势呼唤出台我国反知识产权垄断法,来规制跨国公司在我国或针对我国企业的权利滥用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即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均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反垄断法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条款。单纯依靠这一条款,不可能解决所有有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如专利池问题、标准制定中的技术性垄断问题、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等等,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完善,有待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有关知识产权滥用构成垄断问题的指南,加以解决。在这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法之下配套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具体操作规范,如美国有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指南,欧盟有知识产权反垄断指令,日本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法律规范,值得我国借鉴。#p#分页标题#e#
(三)大力加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壁垒调查,反击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政策
《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第37条授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对外贸易调查的权利,并且具体规定了可以进行对外贸易调查的事项,其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妨碍对外贸易顺利发展的各种情况,还延伸至诸如反规避、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比美国的“301条款”和欧盟的“贸易壁垒条例”,我国对外贸易调查的范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就赋予了主管行政机关广泛的调查权,使其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大大扩充。【16】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对贸易壁垒调查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2)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17】该《规则》在调查程序上进行了严格规范,提高了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规则的一致性,有利于进一步做好贸易壁垒调查工作,保护我国产业的合理利益。在当前我国企业频繁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特别是美国“337调查”的形势下,我国外贸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组织和指导企业反击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壁垒,显得尤为重要。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而该《规则》针对的是普遍意义上的贸易壁垒。因此,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调查还有待作深入细致的规定。
作为WTO成员,我国应当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体制,特别是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制动国际贸易中的单边主义及一切不公平贸易政策和行为。事实上,美国“337条款”与TRIPS协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已引起包括发达国家成员的不满。1981 年, 加拿大以美国337条款违反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为由, 对美国的337 条款第一次提出了争端解决。【18】2000 年, 欧盟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337贸易救济提出挑战, 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 声称337 条款不仅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还违反了TRIPS 协议下的各种义务。在欧盟提出磋商请求后不久, 加拿大和日本政府也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19】虽然WTO 对337 条款与TRIPS 协议是否一致尚未给出定论,学者们也观点不一,有认为二者存在矛盾的,【20】有认为二者是一致的,【21】有认为337 条款与TRIPS协议相关部分在条文表述层面上总体是相符合的,也有透过条文深入分析发现337 条款蕴含的强调对国内产业保护的理念本身与TRIPS 协议的一般目标和国民待遇原则是相违背的,【22】但此类案件的增多,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美国单边主义的积极效果。例如,美国1994年修改“337条款”就是由欧共体提请GATT专家小组裁决的“化学纤维案”直接导致的。【23】作为国际贸易大国同时也是不公平贸易的重大受害国,中国已在对外贸易立法和实践中实现了战略性转变,理应挺起国际国内法律武器,坚决与经济霸权主义及一切不公平贸易政策和行为作斗争。#p#分页标题#e#
(四)建立反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
我国出口企业已步入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高危期,并且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科技含量的提升及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危机将呈上升趋势。为了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我国企业必须加强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跟踪调查、分析预测等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建立反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反击知识产权壁垒,克敌制胜,减少损失,降低并消除产业安全危机。
建立反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有两大功用。一是通过对国外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信息的检索跟踪调查分析,掌握国外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同时对国内相关产业和产品进行梳理、比对,预警哪些产业或产品可能遭遇国外知识产权壁垒,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被立案调查。我国17家木地板出口企业落败美国“337调查”被迫退出美国市场,就是因为盲目地参加了美国拉斯维加斯的一次木地板展销会,被荷兰Unilin Beheer 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 Unilin 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搜集了很多资料,惹来跨国官司。教训深刻!二是当国外企业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为企业对该专利提请撤销、宣告无效或利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以及降低赔偿额度提供基础数据和建议。例如,在Intel与NEC一案中,NEC抓住Intel没有在产品上做版权标记这样的小疏忽,迫使后者丧失对版权的所有权。通过充分的技术和法律分析,可以发现对方专利的漏洞、缺陷,运用撤销以及无效等程序,使对方所取得的专利不能成立或者无效,进而争取主动,化险为夷。
反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具体应做以下工作:
1.搜索、采集重点预警产品(产业)和重点预警企业信息。重点预警产品(产业)主要包括拟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 、市场份额在国内外占相当重要地位的优势产品(产业)以及具有市场前景的成长性产品(产业) 。对每一种预警产品(产业) ,都要确定重点预警企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院所) 、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以及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采集重点预警产品信息,特别是那些通过模仿生成或处于国际大鳄“专利丛林”狭小空间因而危机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信息。
2.对采录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利用数理统计等工具对已经获得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识别,建立分析与识别模型,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在充分的信息统计分析基础上,预测哪些产业可能发生有关知识产权诉讼,对手是谁,目的何在;预测我国哪些产业可能面临实质性损害威胁,对手是谁;预测技术的发展方向,哪些国家、哪些公司在开发,他们侧重的方向是什么;预测哪些技术领域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点方向,竞争对手是谁,规避技术冲突的技术开发路线是什么;预测我国的产品占领、进入、挤入某一市场的技术、法律的可能性等。【24】#p#分页标题#e#
 3.对分析结果进行危机评价。通过对重点预警产品(产业)和重点预警企业与已定指标的对比分析, 可以区分出产业(产品)或企业处于科学技术管理的何种状态。如果属于正常状态, 就要进行继续监控和管理。如果属于警戒状态, 需要发出危机警报。如果属于危机状态, 就需要进行危机紧急管理,迅速采取应对和消除危机状态的应急行动。
 4.启动应急工作组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层面上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壁垒危机应急机制, 组织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 包括专利事务专家、技术专家、营销专家、法律专家以及外语专家等, 组成应急工作组, 负责对可能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知识产权壁垒,进行深入细致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成立了北京国之企业专利应急和预警咨询服务中心, 以审查协作中心300 多名高学历、专业齐全、精通高新技术并且具有丰富审查经验的审查员为“智囊团”,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信息库为“资源库”, 可以在知识产权壁垒危机出现时为企业迅速提供消除危机所急需的人才和信息资源,组建反知识产权壁垒应急队伍,迅速反击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控告。
5.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汶川大地震救援行动一度受挫,以生命的代价再次向世人昭示这一古训的真谛。反击知识产权壁垒亦然。因此,国家应当成立危机管理小组,从科技、外经贸、招商、工商、统计、物价、情报及海关等部门选拔成员,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明确危机管理小组人员各自的职责及义务,模拟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壁垒案情,制定备选应急预案。在案件发生的最短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部署实施细则,迅速而坚决地反击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控告,限制乃至消除危机,维护我国经济产业安全。
(五)加速培养国际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建立结构合理的可持续反知识产权壁垒队伍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即将出台。科教兴国,知识产权是根;人才强国,知识产权是神;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是魂。当代中国的科技进步、经济振兴、文化繁荣和贸易发展、外交斡旋都躲不开知识产权,也都离不开知识产权。
2004年11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从战略高度认识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培训,为国家提供急需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鉴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竞争手段,知识产权壁垒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企业的进退成败乃至生死存亡,因此,加速培养一批能解燃眉之急的应用型国际知识产权高级专业人才,尤为重要。#p#分页标题#e#
国际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是指能够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跨国知识资产运营实务型人才,及其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与谈判的人才,这是一种集研究型和实务型于一身的高级专业人才。首先,国际知识产权人才最好拥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结构,即除了熟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通晓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则以及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外,最好能具有理工科学历背景或者有企业研发部门的工作经验。其次,能够熟练掌握英语或者其他一门或者几门外语,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25】
至于培养方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短期突击在职培训。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中心负责并制定培训计划,可委托中国律师协会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外语水平较高、具有知识产权办案经验的律师参加突击培训,有理工科学历背景或者有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律师优先招收。在师资配备上,应聘请相关领域如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外籍专家、教授、知名律师授课。可借鉴外交部选拔培训同声传译的方式,从高校相关专业研究生中择优选拔进行专业和外语强化培训,然后择优派往国外学习或工作锻炼,将受训学员分类造册,建立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急人才库。
2.长期稳步在校培养。利用我国现有教育体制,通过以下途径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1)在高校增设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2)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与文理工管医专业的本硕士生连读制;(3)将知识产权专业与MBA、MPA、EMBA进行最佳资源整合;(4)通过法硕教育;(5)在高校采用双学位制。【26】作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地,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教育须把握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发展的脉搏,不囿形式,不拘一格,多途径、大规模,持续稳步地培养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搏杀所亟需的高级专业人才,构建结构合理的可持续反知识产权壁垒队伍。
 2008年2月,中国大陆和台湾共8家企业又卷入一起短波长发光二极管(LED)和激光二极管“337调查”案,应诉费初估600万美元。【27】如果我国有现成的精通专业、法律和外语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急队伍,那么,我国企业在应诉外国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美国“337调查”时,成本就会大大降低,不会象迄今那样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美元,被诉企业的应诉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制胜的机率自然会大大增加。
  四、结语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见增强的今天,谁掌握了知识产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和领导权。如果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本质归结为创新优势和成本优势之间的角逐,那么,在WTO尤其是TRIPS框架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拥有创新优势的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着市场竞争的主动权。现在,许多大的跨国公司开始走上了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盈利道路;他们利用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庇护下,为潜在的竞争者构筑重重知识产权壁垒,大大增加了市场的进入成本。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他们打击(潜在)竞争者、维护高额垄断利润的有力工具。#p#分页标题#e#
自古弱国无外交,落后就会受制于人。知识产权壁垒是知识经济时代没有硝烟的战线,阻击与冲锋,时而不断,杀声一片。要想攻城拔寨,摧毁阻拦我国出口产品行进道路上的知识产权壁垒,一要靠现代高科技实力储备,“小米加步枪”式的“中国制造”在现代高科技角逐中是难以最终克敌制胜的,因此,需要激励科技创新,大规模开发高精尖端知识产权;二要讲究战略战术,任何战役都是靠人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打下的,任何先进的武器也都离不开人操作。知识产权壁垒反击战亦如此。客观地分析我国出口产品和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严峻形势,知己知彼,制定战略,克敌制胜。鉴于此,我国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走建设创新型国家之路,同时加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积极主动、有理、有利、有效地反击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壁垒,是英明的战略决策和强国之路。
 
 
 【1】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第5期,第26页。
 【2】1989年,中国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1990年,中国被美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4月26日,美国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1991年12月3日,美国公布价值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4年6月30日,美国再次把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重新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1994年12月31日,美国公布价值28亿美元的预备性报复清单;1995年2月26日,中美两国达成《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1996年4月30日,美国第三次宣布对中国进行“特殊301调查”;1996年5月15日,美国宣布价值30亿美元的报复清单;1996年6月17日,中美两国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1999年3月12日,《中美知识产权协议》正式签署。参见: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大事记,http://info. finance. hc360.com/zt/ztjmdt_zmmy_zscq/ index.shtml,2008年4月25日访问。
 【3】朱榄叶:“从中国在TRIPS 协定下的义务看美国对中国的申诉”,《法学》2007年第8期,第122页。
 【4】2004年,欧盟对华贸易逆差达到800亿欧元,2005年达到1060亿欧元,2006年前9个月就超过了上年全年 的水平,而且对华贸易逆差是当时欧盟对外贸易中最大的一个双边贸易逆差。
 【5】数据表明,最近20年,中国产药品97%以上是仿制的。目前,在中国1万余件药品专利中,80%为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所有。而按照WTO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条款,在专利期内仿制某种新药,开发方有权索取4亿至1 0亿美元的赔偿。参见:欧盟与中国贸易之弦越绷越紧知识产权日渐升温,http://news.sohu. com/20061113 / n246337939. shtml,2008年4月28日访问。#p#分页标题#e#
 【6】瑞士(1992年)、瑞典(1993)、挪威(1995)、意大利(2004年)、法国(2007年)、德国(2008年)等。
 【7】武长海: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分析和建议(下),http://business.sohu.com/ 20060828/ n245031101. shtml,2008年4月28日访问。
 【8】乙酰磺胺酸钾、混合物及相关产品案(1999年)、八钼酸铵异构体案(2003年)、无汞碱性电池、部件及相关产品案(2004年)及扩电芯片、宽带调谐芯片、接收器芯片及相关产品案(2004年)。参见钟青:美国337条款解读与法律对策,http://www.etu.net.cn/newshtml/01/ 20050221160750.asp,2008年4月30日访问。
 【9】欧盟与中国贸易之弦越绷越紧知识产权日渐升温,http://news.sohu.com/20061113 / n246337939. shtml,2008年4月28日访问。
 【10】近几年,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世界公认的“阳光产业”中,大部分核心技术被国外公司占有,信息产业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占81%,生物工程占89%,高清晰度彩电、西药占90%以上。在外国专利申请方面,2004年,日本在美国申请的专利高达4.5万件,即使是香港地区也申请了892件,而我国内地企业在美国仅申请了887件,与日本相差52倍。2004年,美国在欧盟申请的专利超过3万件,日本申请了1.5万件,而我国内地企业仅申请了203件。参见:知识产权壁垒与企业安全, http://www.cacs.gov.cn/ DefaultWebApp/ showNews.jsp? newsId =400870000002,2008年4月28日访问。
 【11】寇宗来、张弘: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知识产权壁垒,http://www.cf001.com/ licai/ zhishichanquan/ zhishichanquanyanjiu/2007/8-21/94657156.shtml,2008年4月22日访问。
 【12】吴汉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http://theory.southcn.com/zjll/ content/ 2008-02/21/content_ 4331996.htm,2008年5月2日访问。
 【13】2005年:20705件,占38.8%;2006年:25709件,占43.4%;2007年:31945件,占47%;2008年1-3月:9419件,占47.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信息,http://www.sipo.gov.cn/sipo2008/tjxx,2008年5月5日访问。
 【14】仅从2001年起算至今,国外在我国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就达19.5176万件,占总量的60.39%,而同期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为12.8033万件,只占39.61%。据统计,目前已获我国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共123万多件,国内发明专利为65002件,国外发明专利为116190件,国内只占总数的35.9%,武长海: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分析和建议(上),http://business.sohu.com /20060828/n245031101. shtml,2008年4月28日访问。#p#分页标题#e#
 【15】例如:1999年开始,DVD专利权人联盟6C、4C等采用联合许可方式向我国DVD生产企业收取专利费,涉嫌知识产权滥用;3C联盟(飞利浦、索尼、先锋)在华的DVD专利池中,很多是垃圾专利、无效专利和非必要专利,但该联盟却将这些打包为一体,收取高额许可费用,从而导致中国DVD企业陷入知识产权困境;2005年,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intel”头文件著作权间接侵权、东进公司反诉英特尔公司涉嫌技术垄断。在“价格歧视”、“过高定价”、“掠夺性定价”方面,Windows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合800多元,在日本合600-1200元;Office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微软给中国大厂商的Windows98预装许可费为300元左右,中小品牌PC厂商则高达690元,而在美国甚至可低至约100元;美国诺顿杀毒软件在我国市场的每套价格是280元,某家跨国公司为了迅速占有市场,曾采用的促销手段是,用户只要用其他公司任何品牌的杀毒软件,另加59元就可换取最新的诺顿软件产品,对国内众多的杀毒软件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参见丘慧慧、刘佩:滥用知识产权科技部报告力促反垄断法出台,http:// news .chinabyte. com/65/2204565. shtml,2008年5月19日访问。
 【16】沈四宝、王秉乾:《中国对外贸易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17】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http://met.fzu.edu.cn/tradepractices/Article.asp?ArtID=405,2008年5月20日访问。
 【18】United States- Imports of Certain Automotive Spring Assemblies, GATT Panel Report[R]. May 26, 1983, GATT B.I.S.D.(30th Supp.) at 126 (1984).
 【19】United States —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nd Amendments thereto[EB/ OL] . [2007- 02- 01]. http:/ /taiwan .wtocenter .org. tw/ database/ ds/ detail. asp?ckissue=Section+337&
caseno=D S186,visited on 2008-05-20.
 【20】沈伟、张宁:“试论美国联邦贸易法337条款的矛盾性———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为线索”,《.现代法学》1997年第6期,第98页。
 【21】Joel W.Rogers and Joseph P. Whitlock. Is Section 337 Consistent with the GATT and the Trips Agreement?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02:524.
 【22】刘玲:“337 条款与TRIPS协议关系深入透析”,《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8期,第10-13页。
 【23】韩立余:《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p#分页标题#e#
 【24】杜晓君:“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年第4期,第44页。
 【25】田文英、纪梦然:“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及其结构探析”,载陶鑫良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26】郑友德、孙鉴:“试论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载陶鑫良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27】美商申请LED侵权调查两岸多家厂商被列其中,http://display.ofweek.com/ News/ 2008-04/ 200849164729384.html,2008年5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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