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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的思考

时间:2008-04-17 点击:
摘 要: 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知识产权人才制度管理,我国知识产权职业特征的分析,进而指出,在我国有必要整合知识产权各分支领域的人才分立局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预选机制来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事业,达到提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知识产权市场运作的目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我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资格考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2005 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的新进展》白皮书中指出:“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坚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按照国情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形成良性循环。”[1]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
来,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要素的比重日益提升。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不断增加。随之而来,对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就要求我们对我国知识产权的长足发展,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提高,知识产权人员的素质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当前, 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现状与人才培养模式仍然与人才的需要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要求我们反思我们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来达到适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正如林肯的名言“知识产权是给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的燃料。”在可预见的将来,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将会有长足的发展,但这种前景必须有制度上的创新来进一步适应这种发展。
一、我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的初步分析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是从人才资源管理与优化的角度,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来使知识产权人才从事知识产权事业时,对其知识结构、职业素质等各项要求的过滤制度。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是知识产权人才管理的重要一环,它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专业化与知识产权人才管理专业化的必然要求,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国际竞争,规范知识产权市场,优化知识产权职业环境,通过知识产权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在新形势下,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提出的战略性要求。
从知识产权教育到知识产权职业的过渡,意味着从学校到工作的转变。在通过教育而获得技能,或者通过培训活动以达到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后,通过一定的职业选择,使符合知识产权人才素质要求的人员加入到知识产权事业中,这是知识产权人才预选机制的主要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待这个问题时的思考点一方面要涉及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分析,另一方面要涉及到对知识产权职业技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在知识产权人才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
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模式存在着分立的局面,商标、专利与版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三大领域。不论从行政管理,还是学科设置上,他们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其中一方面有其不同行业的具体区分,又有其共性存在。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就是要通过综合协调,统一这些领域的人为分割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便于调控的、提高人才培养效率的管理机制。众所周知,在专利领域,我们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而在商标领域有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这些考试本身有利于优秀的人才进入到各个领域,但是随着知识产权职业领域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对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规范也面临着新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 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宽,而不仅限于上述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扩充与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很大关联。目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生产力重要要素之一,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个人、团体层面都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在这种趋势的背后是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需求的不断增加,而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对人才管理与人才考核的跟进,无论是高校、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以及私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都日益加强。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与人才的管理是与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发展相适应的。
2. 适应产权职业的发展使其在深度与广度上越来越深入社会实践,与社会生活越来越密切地联系起来。诸如,企业单位、高校、政府工作人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司法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对外贸易与国际化的要求都对这个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化的素质,一定的职业分工化的知识储备, 实践经验与工作标准来不断形成职业细分领域中的细化性要求,知识产权职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不断地扩充并不断地发展,这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规范化行为操守与规范化的职业要求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3. 知识产权人才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在不断地提高,单一地从学校教育过渡到职业工作的简单模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这导致人才需要与人才职业化之间形成了冲突。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不断增加,因此,在供求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据统计,目前高校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学生不足5 % ,全国大约只有10 所高校设有知识产权的双学位专业。迄今为止,我国整个社会受过正规教育并取得知识产权学位的约有3000 人左右,这与国际水平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因此,社会中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在职培训机构日益增加,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这种非正规化的培养方式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的普遍提高。
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素质的养成与实践密不可分,然而,在我国当前情况下,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给知识产权人才使用、人才培养与人才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专业教育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传统模式需要不断地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在整个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的环节过程,从人才培养阶段进入到职业实践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面临着机遇与面临着挑战。它凸显出我国要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职业养成方面加强管理,对现行的教育管理模式与知识产权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进行反思。
二、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职业化情况分析知识产权人才由于其职业的独特性,从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特征角度来看,它体现出专业性与复合性。没有受到过专门训练的人很难胜任知识产权职业。在这个意义上讲,当前我国尤其是高校教育对于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模式仍旧与我国对知识产权职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从高校教育到职业化的过渡过程就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的一个制度对接的缺失环节。
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应当是交叉的,它既注重科技,又注重法律,并兼有国际贸易、情报、外语等方面的知识[2 ] ,而在高校对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上来讲,这种情况反映得更为明显,在现行的教育分科制度基础上,高校教育往往对交叉复合型的学生,设置双学位教学方式,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复杂性在于它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本身使不同的学生掌握并精通某一专业,而这一专业领域会因为不同专业而有所不同。这使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与高校对于学生培养的学科划分相冲突。因此,总体而言,面对这种情形,不仅高校,而且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开设知识产权培训班,进一步适应这种情况的发展。在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基础知识养成上,现有的教育模式能充分、完全地适应知识产权职业的基本要求。这就有必要建立一个人才培养与人才准入的过滤环节。在这个意义上,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预选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结合以上分析,对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预选机制的建立是从对我国整套知识产权事业的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同时这也意味着,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的建立与相关的改革分不开。这使得有必要把预选机制作为与相关改革进程的一部分放入到整个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中。
目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培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培养具有法学和法学以外两种专业背景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在法学以外的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本科生中开设第二学科知识产权班;第二种模式是在法学专业本科中设立知识产权方向;第三种模式是在法学硕士民商法学专业中设置知识产权方向;第四种模式是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单列知识产权方向;第五种模式是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博士点①。招收具有理工农医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律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生,实行本硕连读和硕博连读,是加速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一条捷径。
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列为独立的学科。美国在开展知识产权教育之初,把知识产权学院归属于法学系列。后来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又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研究放在工学院,把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放在法学院,把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研究放在管理学院。
对于成人或是工作人员以培训、进修等方式全面提高在职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随着学科体系的日益成熟,知识产权被设定为二级学科,并在大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方向应当以该学科本身的特色为标准,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应当进行制度优化,结构调整,理顺思路,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教学体制与培养机制。
在教育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中,越来越注重引进技术和能力的认可制度,而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证书制度[ 3 ] ,这个证书制度成为一个正在发展的市场中规范人才流动与人才运用,教育人才职业化的重要推动力与重要的保证制度。这种制度以一定的目标能力为基础,使正规教育人员与培训人员或在职培训的人员合法地进入知识产权职业领域。由此,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学科思维模式与制度机制面临着制度创新的问题。制度创新一方面要求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具体实践提出大胆的思路,另一方面要求我们打破学科界限,在现有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有的放矢。知识产权人才预选机制的建立可以一方面增加知识产权人员的需求,另一方面在质量上有所提高,本着培养教育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思路,在我国知识产权培养机制现状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人员预选机制。
上文已经表明,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具备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知识结构单一则难以胜任。因此,通过知识产权人才预选机制可以进一步与知识产权人才职业化相互补充,一方面,我国的现行教育体制不能保证知识产权人才直接进入到知识产权的职业领域;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知识产权的职业准入能进一步形成更具活力与竞争力,公平与规范的市场环境,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 知识产权资格考试制度实行统一考核与管理
知识产权人才管理机制创新与知识产权人才预选机制要求通过统一的知识产权资格考试制度实行统一考核,统一管理,这间接地对知识产权教育模式提出了要求,对职业规范也提出了要求,这需要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问题上要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效率、整合资源。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预选机制是基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知识产权人才管理模式与知识产权职业发展的相互关系而做出的必要选择,它意味着整合知识产权事业的各项资源优势,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而通过整合考试资源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整体性素质是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的主要内容。从成本角度来讲,良好的制度利于资源的有效分配,使制度运行成本降到最低,可以减少交易费用。目前,我国在对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模式与知识产权的从业制度上,要统一资格考试资源,加强对考试人员的基本要求,统一明确的标识,对考试题目范围与内容严格规范,对参与考试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基本素质进行测评分析,进而形成良好的资格考试制度。
同时,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人才管理与职业分布的具体情形,有论者认为对于在整个知识产权不宜适用统一的资格考试,主要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整个知识体系的分散性,但这种维持现状的方式忽略了整个知识产权行业整体性的发展潜力,特别是知识产权职业的广阔发展前景。而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统一考试这种方案无疑会加快整个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这可以从我国其他职业资格考试中得到印证,例如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建立,摆脱了从传统中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分立的局面,这种统一使整个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因此,建立预选机制与我国从长远利益提出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关。
由此,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借鉴类似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设计来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革。在它的背后是我们对知识产权人才、与知识产权事业行政管理的制度设置提出的挑战。统一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建立与行业自律的养成。建立知识产权人才预选机制使公众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人才能力与素质要求有一个清楚、明晰的了解,公开信息,增加透明性能减少考生入门的盲目性,避免有限教育资源的浪费,提高培养的质量。这为树立考生正确观念,大众知识普及,职业行为自律,职业道德养成等诸多方面的不断完善形成良性互动,良好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准入制度才能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与建设机制。
(二) 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测评与分析在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人才预选机制中通过资格考试来完成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市场准入的设置,使一定的合格的人才通过这种方式进入职业化领域。知识产权职业领域的不断分化,对于当今分立的各种考试制度的分而治之的形式提出了挑战。例如,最近,知识产权工程师成为稀缺人才,中国的知识产权工程师只有3000 人,其中1000 人为外企服务,真正为中国企业服务的不到2000 人。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专门人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管理人才、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但是,这种分类并没有考虑他们通过资质证书来优化各个层面上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各种相关条件,尤其是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团体在加强其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方面对人才需求的广泛性要求。这种分类并没有系统地考察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的今天,知识产权人才的流动性与伸缩性,已经成为我国人才职业市场中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性的基本要求。
知识产权职业在可预见的将来将会有长足的发展,它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对职业人才本身的社会定位与市场定位,加大管理力度并不断培育职业人才的发展速度。知识产权职业的成熟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队伍壮大的原因,另一方面,良好的制度创新是职业养成的有力推动力量。知识产权人才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从西方经济学的演变来看,从单纯技术决定论到制度决定论的提出, 表明制度因素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日益突出[4] 。职业测评与知识产权从业资格考试联系在一起,考试的目标、宗旨都无不与之有关。在职业管理方面,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与该职业相关的政策来规范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咨询与职业培训计划,提升职业理论,它与人的职业为生涯的人生设计、个人规则,进入与清出劳动力市场有密切关系。单独地建立一个考试制度不足以解决关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所有问题,必须从基础做起。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要以前瞻性的眼光来对知识产权的长远发展作出宏观规划,这有必要包括对职业市场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职业分类、职业特征、职业收入、职业保护、职业培训等等各个方面本着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目标进行治理。在此基础上,逐渐达到职业自律,职业自我净化的功能。
(三) 建立教育培训与职业养成相一致的人才培养的制度模式
在制定知识产权人才预选指标的过程中,可以参照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例如,对于技术背景而言,应该通过是否具备基本科学素养来考查②;对于信息技术技能,可应用国内现有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进行适当改良来考查;对于语言能力的考查,可借鉴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模式;工作作风、意志、责任心、主动性等方面的能力和潜质,可吸收行政能力测试中的若干指标。在此基础上, 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自身的人才预选机制来进一步降低制度成本,增加人们对知识产权事业的积极性与认同度。
根据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体系大体上应包括以下三类课程:第一是法律基础类,如法学概论、民法及民诉法、经济法(含技术合同法) 、国际法及国际税法、国际商法(或国际贸易法) 、律师事务等。第二是知识产权类,如知识产权法概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国际技术贸易、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与审查基准、高新技术(含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 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专题讲座等。第三是综合类,如外语(含第二外国
语) 、科学技术哲学、管理概论、科技管理、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发明创造学、科技信息检索等。当然,根据培养模式、类型的不同以及学生原有基础、毕业后工作性质及研究领域的不同,上述课程体系当作适应调整,有的可加强或取消,有的可作为选修课,以突出重点,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5 ] 。与此相适应,教育要以实践为依托,职业化的素质要求在学习上应当相互一致。因此,在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预选机制上,必须注重知识产权的学科知识结构。
因此,在预选机制的设计上,在知识结构方面,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内容:1. 法律知识;2. 知识产权管理知识;3. 专业知识。在职业培养上应当注重: 1. 职业道德方面;2. 人才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如职业分级等等) ;3. 定期岗位技能培训方面。在预选人员的标准上应当:1. 受到良好法律知识教育与培训人员;2. 一定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从业人员。这同时既是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也是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的要求。
四、结论
总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的建立,实质上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人才市场准入的一次整体性的梳理,它直接关系到我们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为知识产权事业服务。通过对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为知识产权管理与人才培养、职业养成形成一个更加基础性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这一领域本身是对知识的管理,而知识产权制度与制度创新是对知识产权管理者与实践者提出的另一个层面上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人才管理机制,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创新机制,职业管理模式等等更应当从知识创新的高度来加以思考。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预选机制无疑是对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足发展而进行的点滴思考。可以说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预选机制具体制度安排是否可行、可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研工作。但预选机制本身既是实践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必要的回应。可以说在这种制度性与自治性都比较重要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如何做到在审慎分析具体问题上的平衡才是我们思考的基础。
 
此文曾发表于《河北法学》2 0 0 6 年1 2 月第24 卷第12 期



注释: ①参见《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 2004 ]4 号) 第13 条。②科学素养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对科学本质的理解,对科学知识的了解,以及对科技的社会影响的了解和意识。详见《2005 年辽宁省公众科学素养状况调查报告》,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年2 月第1 版,第11 页。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的新进展[ EB/ OL ] . 中国网:http :/ / www. china. org. cn/ ch - book/ 20050421/ 2. htm ,2006205208. [2] 朱雪忠. 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战略[M] .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185 - 187. [3] 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所译. 世界就业报告:1998 - 1999[ R] .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167. [4] 鲁克俭. 论制度在知识与技术创新中的作用[J ] . 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 , (6) :35 - 38. [5] 朱雪忠. 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知识与结构[J ] . 高等教育研究,1994 , (2)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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