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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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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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时代,世界经济增长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越来越重视科技含量,从现阶段的统计来看,又科技转化成的生产力占了经济增长总量的80%以上,因此,各国。全世界都开始关注在这个年代中对作为经济增长原动力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保护。特别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发展较缓慢,必须尽快适应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字:知识经济 trips协定 知识产权
正文:
一, 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介绍
(一)、知识经济的背景及定义
知识经济是在上世纪70年代开始,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生而到来的,众所周知,人类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经历了三次重要的科技革命,第一次是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使人类由农业时代进入了大机器工业时代,使人类摆脱野蛮从而进入了比较文明的时代;第二次是以电力的使用为标志,是人类真正进入了电力,电气化的时代,从这个时候起,人类正式摆脱了原始的手工作坊的时代,而进入了纯正的工业时代;第三次是以纯的科技进步为动力的革命,主要是类似新兴能源、生物科技等高科技为内容的一次彻底的经济、科技增长方式的改变,使人类社会由工业时代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本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一直延续到了今天。由此可见,以科技作为经济的增长方式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
所谓知识经济,就是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上的经济,是与农业,工业相对应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个以脑力劳动和知识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它的具体的表现就是以高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这是其区别于以前的以传统农业或传统工业为产业支柱,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一种新型经济。它的可持续发展性表现为它以信息科学,生命科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新材料,空间科学,海洋科学,环境科学,管理科学技术为其产业支柱。
(二)、知识经济的特征
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的特征主要是它与以前的经济时代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 知识经济时代以科技研发为基础
所谓知识经济,本质上就是以知识为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的经济形式,大部分的经济增长主要就是以科技的进步和知识经验的总结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所以科技研发的基础地位是毋庸质疑的。
2, 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在经济发展处于中心地位
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核心标志之一就是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因此作为本次科技革命产物的知识经济时代,同样也要以此技术的发展为核心。
3, 服务业在经济中占主要的角色
服务业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一种产业,即所谓的第三产业。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以一,二产业,即农业,工业。作为知识经济时代,一系列的与脑力劳动有关的服务业蓬勃发展起来,因此,服务业在经济中的地位也应该相应的提高。从先当今的有关统计来看,制造业的比重大约占到经济总量的20%左右,服务业大约占到50%—70%左右。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
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科技是经济进步的原动力,因此必须注重对这些方面的保护。虽然,我个人认为,知识经济的实质其实还是一个整个生产力水平的增长。因为我认为,知识经济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起转化成的生产力上,不管知识经济怎样发展,其实衡量它的发展水平的标准最终还是它到底能转化成多少的生产力,能够创造多少的经济量。鉴于此,对知识的保护就更为各国所看重。
我们知道,单纯作为知识和科技,是不具备强制性的保护措施的,对他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公权力,也就是我门所说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今国际上,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国内法外,一般公认的就是WTO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其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面加以论述。
二, 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中后期,由于各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和技术出口的扩大,国际市场商品和技术竞争已经形成。商品和技术的出口也带动了商标的输出。商标的范围从商品扩大到商品以外的包装、装潢及外观造型等发面,以加强对市场的垄断。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商标日趋国际化。为进一步占领和控制国际市场,许多垄断企业在世界各地注册许多商标,也同时要求商标国际保护向国际化发展。而另一方面,最初各国《专利法》中对外国申请人完全不提供专利保护或规定种种限制的状况有所改变,各国《专利法》对外国人申请专利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允许外国人申请专利并保护其专利权。1883年由法国等11国发起签定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推动专利与商标保护的国际化。19世纪80年代以后陆续签定了一些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协定、条约、公约,建立了一些国际组织。
随后,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由签定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这是第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参加公约的缔约国组成了“伯尔尼同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发展加快,协调各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双边条约不断增加。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修订了上述两个工业产权与版权的主要公约,并签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与1970年生效。
而等到WTO乌拉圭谈判结束后,大多数的国家都加入了trips协定,trips协定成为了调整世界知识产权关系的最主要的协议之一。
三, 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以后,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主要的问题
作为当今世界上第一大经济组织的WTO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十分具有代表性的,但是,笔者在看了一些资料后发现,其实还是有很多的漏洞,主要有:
(一)、最惠国待遇上的漏洞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MFN原则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均立即无条件的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同时,又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不实行MFN的规定:
第一, 双方或多方已经签定了司法协议,但并非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如果其中规定了优惠,优惠可以不延伸到其他成员;
第二, 1971年《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中规定的优惠可以不适用于其他成员;
第三, Trips协定规定之外的一部分表演者、制作者以及广播者的权利,即使这些成员可以对这些权利相互保护,也可以不延伸到其他成员;
第四, 在trips协议生效之前,成员已签定并且生效了的国际公约中所给予的优惠待遇。
除了上述例外,在trips协定第5条规定了另一个例外,即凡已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含有获得及维护知识产权程序的公约的成员,没有义务向为参加这类公约的非成员提供这些公约所给予的优惠待遇。
(二)、国民待遇上的漏洞
Trips协议第3条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待遇不得低于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如果1967年《巴黎公约》、1971年《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定了国民待遇的例外,那么这些例外也作为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的例外。具体:
第一,《巴黎公约》(1967年)。第2条第3款规定,公约各成员的法律中关于司法行政程序、管辖权力和选定送达通知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规定,凡属于工业产权法规定所要求的,特别声明保留,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伯尔尼公约》(1971年)。第14条之三第2款规定,只有在作者国籍所属国法律承认延续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本公约成员国获得相同的保护。
第2条第7款规定公约成员国自行立法决定本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及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只能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到保护,在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也只能受到相同的保护,除非保护国没有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7条第8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保护期的确定都适用提供保护国家的法律。除该保护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保护期均不得比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长。
第6条第1款规定,凡任何非本公约成员国未能充分保护本公约某一成员国国民作者的作品时,该公约成员国可对作品次发表时为前一国国民而有在任何本公约成员国内无经常居所的作者的作品给予保护。
第30条第2款规定,新加入公约的国家可以通过特别声明,沿用《巴黎公约》的规定来对其他成员国的作品翻译权进行限制。如果进行限制的国家不是发展中国家,则其他成员国对来自该国作品的翻译权也进行相应的限制。
第三,《罗马公约》。第5条第2款,关于唱片制作者,成员国可以声明不执行发行标准或录制标准。
第6条规定,关于广播组织,成员国可以声明只保留总部设在该成员国的发射台播放的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的保护条件。
第15条规定,成员国可以根据其国内的法律与规定,在涉及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某广播组织为了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和仅用于教学与科学研究的目的等情况下,对公约规定的保护作出例外规定。
第16条规定,成员国可以声明对12条和13条作全部保留或部分保留。
第四,《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第5条第2款规定,就指派代理人或者指定送达地址的义务;或者就司法程序中外国人适用的特别规定而言,任何成员国应有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自由。
四,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特别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新挑战及策略调整
(一),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1, 网络与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80年代以来,计算机以及网络的使用已经近乎普及的程度,网络以它速度快、容量大等特点已经成为大多数的人的首选工具。辩证法认为,凡事总有正反两个方面,随着网络的普及,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了极大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而网络上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此外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是无国界性。有可能刚刚研发出的一项技术,研发人还没来的及申请专利,甚至说已经申请了专利的,第二天可能就会出现在了网络上,对专利权人是十分不利的。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网络对mp3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作为有知识产权权利的唱片公司,无法抵挡住网络上随意下载mp3的潮流,人们可以在网络上随意的下载mp3而无须去买正版甚至盗版的唱片,唱片公司的利益受到了十分大的损害,但是从现在的情形来看,唱片公司对这种情况是束手无策的。
对此,国际法上现在大约有两种的引申:
第一, 是实体方面,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在商标保护方面,强化专有性的趋势则表现为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以及服务加以保护。
第二, 在程序方面,涉及到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的案件,是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律。但是,网络侵权人,往往很难确定起侵权地,这种情况主要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近些年来,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所谓的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特点来解决这一矛盾。
2,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可以分为“直接电子商务”与“间接电子商务”两类。这两种特别是直接电子商务会涉及更多的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传输中既已涉及产品的无形销售,就必然产生版权保护的新问题。而更值得重视的是,它还必将产生在网上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保护,乃至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现在网上众多小店,很多其实就是在侵犯一些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对此,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很好的办法加以解决,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网络的侵权的案件,还是要加大对网络上的同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前几年网络上传播黄色淫秽信息的情况十分泛滥,色情网站比比揭是,但是有关机关下大力气,加强打击和整治,结果这几年数量明显下降了好多,我们可以打击这种行为,为什么就不能加大力度整治侵权行为呢?
(二),我国的问题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知识市产权的保护放到我国,更是一件大事情,应该是重中之重。可能是基于中国人对于他人的过分信任和厚道,我们总认为这种东西是我的,而且一直由我来做,作为有“礼仪”的人是不会抢占我们的固有的东西的。这一点从我们的法律思想发展史上也可以看的出来,几千年来。我们都信奉人性是善良的,要以“仁”作为我们的立法和行事宗旨,于是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的十分不到位,甚至我们对知识产权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重视的,这对我们十分的不利。我们的很多知名的商标在国外早已被别人抢注,使我们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再者,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家的一切建设应该说刚刚起步不久,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必须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从前我们总是在模仿别人的成熟技术,就算是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也是一些无关痛痒的方面,并没有自己真正掌握了产品的核心技术。这对我们是十分不利的,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国家,如果大部分的技术都依靠进口的话,从国家安全和产品成本来说都是不行的。
此外,我国的这种知识产权侵权在整个社会是十分普遍的,贩卖假货,盗版音响制品等行为处处可见,而且我们的某些地方政府甚至给这些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鼓励”制假售假行为,全国有很多的城市已经因为这些侵权行为而成为了知名的地方,比如河北保定的白沟。
因此,面对众多的挑战,我们必须对我们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一,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人才培训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大对有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特别是法律的宣传,只有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与次同时,还要重视作好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工作。当然,我国的这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情况也是由我国的目前的国情来决定的,在当代中国,经济文化还很落后,对于很多东西的消费观念还是无法跟上世界潮流的。比如,音像制品,国外的生活消费水平比较高,可能认为花一两百圆人民币买一张正版的音像制品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放到中国现在的状况,去买一张几百圆的音像制品还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大多数的人宁愿去买一张十几块钱的盗版制品,虽然可能效果相对差一些。
第二, 修改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目前的一些观点主要集中在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切实加强专利管理机关的地位,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
2, 与《专利合作条约》、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协调;
3, 进一步完善强制许可等有关条款;
4, 适应信息技术发展,满足电子申请、电子出版要求等。
第三, 加快专利审批速度。科学技术是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的,而且,很多时候,一项专利的研发是十分前沿的,许多的下位技术或者经济的发展都要依靠这种专利的出炉,这样,如果不及时对专利进行审批可能会阻碍下一步的进一步发展,或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只有在保障质量的情况下,加快国家专利局的审批速度,才能切实解决专利申请快速增长与审批速度不和谐的矛盾,当然,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专利审查人员的培训。
第四, 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工作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由于专利的申请量是很大的,许多人只要有自己的一些小发明都认为是专利产品而去申请专利,有可能并不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已经提出了申请,国家专利总局还是要挨个审查,这很容易造成专利审批工作资源的浪费,违反了资源的最佳配置原理。因此,大力发展这种中介组织,对民间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指导是十分有必要的。
第五, 加强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这些年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等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对全世界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或将要产生深刻影响。因此,知识产权领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有待解决,有很多方面是单靠我们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因此要加强与国外的交流,认真研究并解决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五, 结束语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以知识为载体的一个综合国力竞争的时代,各个国家甚至很多大的跨国公司都在加快自身技术的淘汰更新以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引起全世界的重视,各国包括WTO已经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来看待,但是现在的许多保护措施还是有漏洞的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作为我国,更是应当重视这一点,从前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使我们吃了亏,现在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的重视了。21世纪将是知识的世纪,我们的立法也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WTO规则漏洞与争端案例》 中国物资出版社 2,《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3,《知识产权 释放知识经济的力量》 甘古力(印知识产权出社 4,《WTO法律制度》 中华工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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