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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刍议

时间:2008-04-17 点击:
摘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 其技术水准关乎一国信息产业的荣辱兴衰。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复制、非法商业利用等, 社会危害性很大。各国应当加强立法, 依法追究布图设计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键词: 布图设计;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简称布图设计, 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又被称作“掩膜作品”、“半导体产品拓扑图”, 是人类高科技智力成果, 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 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 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 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无形性; 创造性; 经济性; 易复制性。无形性是指布图设计本身是抽象的、无形的。布图设计的本质是以任何方式固定或编码的一系列相关图像, 这些图像反映了用以构成集成电路产品的那些材料之间的三维配置模式。布图设计可以固定在掩模板、磁介质上, 但这些掩模板、磁介质仅仅是布图设计的载体而已, 布图设计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创造性是指布图设计作为一项智力成果, 与以往的布图设计相比, 具有一定的进步性或新颖性。它应当是布图设计人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 表现为一种“非常规设计”。经济性是指布图设计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 甚至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经济安全。布图设计是生产制造集成电路及含有集成电路产品的基础, 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微电子工业的发展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讲, 布图设计的技术水准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经济实力。难怪有学者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而且是影响未来各国‘球籍’的基本因素”[1]。易复制性是指布图设计非常容易被他人以某种技术手段复制。就目前的技术而言, 无论布图设计以什么为载体, 也不管它以什么方式存在, 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方法对布图设计加以复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集成电路逐渐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支柱。作为集成电路产品核心技术的布图设计, 随之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注的热点。由于布图设计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布图设计遭到侵犯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给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损害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布图设计是权利人复杂的脑力劳动的结晶, 需要权利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某些富有创造性的布图设计往往需要权利人进行长期的科学探索和研究。从另一方面看, 由于布图设计具有“易复制性”, 侵权人非法复制、利用他人布图设计易如反掌, 直接导致布图设计权利人多年的智力投入难以获得回报, 甚至造成其应得的经济收益化为乌有, 严重损害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高科技领域, 尤其要坚持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等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 无论是市场研发还是市场推广, 都应当公平竞争。布图设计侵权人或将他人的布图设计据为己有, 或将他人的布图设计非法用于自己的集成电路产品, 均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是对正常的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如果任其发展, 必然导致技术市场陷入混乱、无序的局面, 不仅会损害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 而且会殃及广大的市场经营者。


第三,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妨碍集成电路高新技术的长远发展。作为集成电路核心技术的布图设计, 决定着一个国家信息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布图设计技术水准的提高有赖于布图设计科技人员辛勤的劳动和不断的创新, 有赖于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切实保护布图设计科研人员的利益, 千方百计地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现实存在的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 违背最基本的科技道德, 造成高新技术领域不公平竞争泛滥。其直接后果是布图设计研发人员的积极性降低, 人财物资源投入减少, 布图设计更新换代减缓, 集成电路高新技术最终难以获得快速发展。


二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复制权、商业实施权、许可使用权等权利, 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由于各国经济、文化、科技、法律等国情不同, 对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几种侵犯他人布图设计的行为: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物品。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第36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缔约方应将未经权利所有者同意而进行的下属行为认作是非法行为, 即为了商业目的而进口、出售、或推销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 一种采用了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或者一种采用了上述集成电路的产品, 只要它仍然包括了一个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2] (p305)。


从司法实践来看,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⑴未经权利人许可,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侵权人往往采用翻拍、拷贝等方法复制权利人的布图设计。⑵未经权利人许可,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创造性, 但这是就布图设计的整体而言, 并不意味着布图设计的每一个部分都具有独创性。事实上, 绝大多数的布图设计, 只有其中的某些部分具有独创性。法律只保护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未经权利人许可,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并不构成侵权。⑶非法进口、销售、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布图设计作为智力成果, 凝聚着权利人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也意味着权利人大量的人、财、物投入。未经权利人许可,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必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⑷非法进口、销售、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集成电路是融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技术成果, 布图设计内涵在集成电路之中。为了商业目的, 未经权利人许可, 直接将他人的布图设计用于制作集成电路, 并且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该集成电路, 是一种较为隐蔽的侵权行为。⑸非法进口、销售或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产品。此类侵权的隐蔽性更强。它一般表现为,侵权人出于商业目的, 不经权利人许可, 直接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用于某些产品之中, 并将这些产品投入商业经营。所涉集成电路可能是侵权人自己制造的, 也可能是侵权人从别处非法购入的。


需要指出, 法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因为, 法律要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目前, 世界许多国家在强化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同时, 也规定某些布图设计侵权的例外: ⑴合理使用布图设计。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的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 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这类行为不构成侵权。⑵反向工程。即在分析或评价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另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布图设计, 不受权利人专有权的限制[3] (p417)。反向工程一般从集成电路成品入手, 对芯片进行解剖, 分析其设计、工艺等技术特点, 从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从实践来看, 反向工程的难度大, 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小, 而且它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 世界各国立法均将反向工程排除于布图设计侵权之外。⑶权利用尽。即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合法售出的集成电路及其产品不再享有独占权, 买方有权自由使用和转卖这些产品, 包括再销售、分销、进口等。上述进口、销售、使用等行为无须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不构成侵权。⑷善意侵权。指行为人在获得某一集成电路时, 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根据来推定其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 因购买并行销该集成电路而造成对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4] (p119)。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美国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以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 均将善意侵权不视为侵权, 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 善意侵权免责是有限度的, 它仅适用于布图设计的商业实施权, 不适用于复制权; 仅适用于含有非法复制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 不适用于布图设计本身。⑸非自愿许可。由于某些布图设计事关国计民生, 影响公共利益,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 或者经司法机关、不正当竞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需要使用布图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强制许可证, 强制性地许可使用, 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


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阻碍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损害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 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来制止布图设计侵权行为, 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侵权类型和损害后果, 布图设计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⒈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依据本国民事法律规范, 判令侵权人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救济是一种公力救济, 侧重维护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个人利益, 而非社会公共利益。


布图设计权在本质上与商标权、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具有质的一致性, 都是基本民事权利。因此, 侵犯布图设计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笔者认为, 侵犯布图设计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布图设计的行为; 行为人给布图设计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犯布图设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实质要件。由于布图设计民事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复制和非法进口、销售、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及其产品, 侵权的主动性比较明显, 因此,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能是故意, 不可能是过失。


侵犯布图设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要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和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布图设计侵权行为。这对于制止“即发侵权”、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在实践中, 最常用的责任方式是赔偿损失。在赔偿损失方面, 我国坚持“赔偿直接损失原则”, 权利人的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据此, 民事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损失能够计算的, 赔偿数额即为损失额; 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 损失额和利益均难以计算的, 应按照公平原则, 参照同类布图设计的正常收益情况, 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除此之外,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目前世界各国对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普遍采用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一, 它是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根据法定程序, 以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等方式, 对侵犯布图设计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理, 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救济具有效率高、针对性强等优点, 因此, 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欢迎和接受。行政救济的本质是国家依法行使公权力, 通过制裁侵犯他人布图设计的违法行为,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 国家首先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本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其次, 要注意切实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 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在我国,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唯一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机关。它的权限包括民事赔偿调解、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等。其中, 责令停止侵权, 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属于行政处罚, 也是行政执法机关最常用的行政救济手段。该条例还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⒊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某些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手段恶劣, 后果严重, 危害极大。如果仅对侵权人予以行政、民事制裁不足以惩治侵权、救济受害人。因此, 完全有必要通过立法对于侵犯他人布图设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 世界上只有部分国家对布图设计侵权给予刑事制裁。例如, 日本布图设计法对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原则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并规定:“对侵犯电路配线利用权或者专用利用权的人, 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处罚一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51条) 。对“用诈骗的行为获得设定登记的人, 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三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52条) 。韩国布图设计法规定,“对侵犯布图设计权或独占许可权的人, 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处罚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5条) 。

“对假冒或冒充布图设计登记权的人, 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处罚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6条) [5]。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尚未对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予以刑事救济, 主要原因在于布图设计权是知识产权家族的后起之秀, 自1984年美国率先立法保护至今, 其法律保护的历史也只有区区二十年, 刑事救济尚处于探索阶段。不过, 可以预见的是, 集成电路技术领域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该领域的侵权行为也会不断加剧, 为有效制止严重侵犯布图设计的违法行为, 世界各国必然会逐步加强布图设计的刑法保护。加强刑事立法, 依法追究布图设计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此文曾发表于2006年8月《行政与法》



[1] 加快发展集成电路工业, 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N] .中国市场经济报, 1995- 06- 21. [2] 陈洁, 赵倩.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3] 黄勤南.知识产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4] 陈旭.法官论知识产权[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5] 知识产权家族的新成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N]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1- 0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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