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七十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及其在中国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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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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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不需要争论的。本文立足于中国现状,指出中国具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文化土壤,但同时面临社会责任缺失的沉重现实。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法律责任,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必须加强执法,促使企业法律义务的实现。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先提出的。他在《经营哲学》一书中,认为企业除了赚钱的目标外,还应该注意促进社区利益,这比赚钱的意义更大。【1】这一概念提出后,在美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1930年代,伯尔和多德分别代表反对派和赞成派,以《哈佛法律评论》为阵地,展开激烈的辩论。【2】时至今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辩论仍然没有停止。
辩论的主要问题是三个:首先,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其次,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第三,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实现?本文题目的核心词是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现,笔者将紧紧围绕中国国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中国的历史文化土壤适合企业社会责任的成长
对于第一个争论,即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已经有很多中国学者发表了有见地的论文论著,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3】虽然在世界范围内明确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乏其人,但在中国,明确、公开地站出来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人,无论是学者还是企业家,似乎还没有。【4】有的学者从儒家思想找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据,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儒家的“仁政”、“爱民”、“义”、“利”观念的应有之意。【5】从历史到现代,中国从来没有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来没有承认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意思是完全自治的。【6】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意思自治恰恰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鼎盛时期民法的最基本的三大原则之二。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自美国,但美国学者自己也承认,美国是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处理得最不好的国家。【7】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之所以产生于美国,正是因为美国历史上长期以来过份宣扬和坚持个人利益至上的发展理念,导致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是一种物极必反的表现。其他国家之所以没有争论,是因为这个问题不需要争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极端的自私思想和个人利益至上理念的修正。而个人利益至上的理念在中国从来就不是主流的价值观。【8】因此,对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我认为这在中国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而且是比西方、比美国更为合理和深刻的答案。从传统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从“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到后来的社会主义,都不排斥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恰恰是一种道德的要求。要实施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有优势,没有必要事事以美国马首是瞻。
三、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障碍
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尽管从理论上和口头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商人已经从内心接受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企业的社会责任说到底其实就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还有继续宣扬的必要。要让企业家发自内心地相信,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是有利的,不仅符合企业的短期利益,也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目前来看,这种内心的信念还远远没有建立。玖龙纸业老板张茵在2008年两会上反对劳动合同法反映出,有些企业家不仅自己缺乏社会责任感,还想将自己的理念法律化、制度化。这也是一种值得警惕的倾向。
笔者总结,中国当前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第一个障碍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有误解,把企业社会责任与慈善捐助等同。四川地震后,我在饭店听到两个老板的对话。一个问:“你捐不捐?”另一个回答:“我把自己的企业管理好就是对地震的支持。”这个回答是有道理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是扶贫济困的慈善捐助,而是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慈善捐助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第二个障碍是有的企业家,特别是成功地积累起了财富的企业家,内心仍然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优胜劣汰是天经地义的社会规律,坚信剥削有理,穷人之所以穷都是自己没有本事。没有本事就应该受穷,怨不得别人。这样的企业家笔者也接触过。这样的思想如果居于上风,将会给社会带来远比地震严重的灾难。
第三个障碍是有的企业家因为自己的成功,自我无限膨胀,以为自己无所不能,将芸芸众生视为草芥,极端蔑视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他们相信“谎言重复千遍就是真理”,采用狂轰滥炸的广告,向社会推销劣质产品甚至完全是欺骗性的产品。【9】
第四个障碍是他们将“黑猫白猫”理论极端化理解,为了赚钱不择手段,根本不相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结果是为了自己赚钱,不惜牺牲工人生命、不惜环境恶化、不惜众叛亲离、不惜千夫所指。他们认为,只要我有了钱,无论我做了什么,你们都无可奈何,一切都可以用钱搞定。而金钱在社会中的广泛和强大力量,更加坚定地形成了他们对金钱的迷信和崇拜。
第五个障碍是来自国际贸易学者的。对西方国家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各种标准,比如美国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制定的SA8000标准。中国的国际贸易学者不少将其视为一种国际贸易壁垒。这进而影响到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判断。他们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什么好事,只是为了迎合外国的游戏规则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应对策略。那些对国际市场对产品出口不感兴趣的企业,似乎就没有必要讲什么社会责任了。
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尽管中国有着先天的传统思想文化和制度的优势,但今日之中国的企业却严重缺乏社会责任。频繁发生的矿难、爬上塔吊讨薪的民工、肢体残缺的工伤索赔、大规模的解除合同、假冒伪劣盛行、江河湖海的鱼虾灭绝,等等,触目惊心,令人扼腕。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我们应该看到,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哪个人或哪个国家一时心血来潮,或者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制定的。它是建立和谐社会,提高社会整体人权和文明所必需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一种融合,是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的最佳方案。企业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矛盾的解决和和谐社会的建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否认企业的社会责任并推之于社会实践,放任无节制的剥削,放任对环境和大自然的破坏,人类社会将会陷入大灾难。环境持续恶化将威胁人类的生存,劳资关系的恶化将导致工人运动甚至是社会革命。一旦到了那一步,有钱还能安心享用吗?
四、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责任?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中国和外国有区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有区别,至少不同国家各自的侧重点不同。社会责任包含两个层次的责任,就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是底线,道德责任是理想。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在我看来,中国当前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法律责任,而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道德责任和法的边缘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各种责任的总和,既包括对股东所负有的努力经营获得利润的责任,也包括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传统的营利目标之外,对股东以外的人所承担的守法和诚信经营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共利益的责任。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对股东的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与企业对股东的责任相对而言的。本文采用广义的概念。因为企业本质目的是营利,只有具备了这个基础企业才可能承担其他责任。但是企业承担对股东的营利责任与承担其他责任并不矛盾,不应该将二者对立起来。实际上以前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主要是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不同所造成的。【10】我们提倡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要否定企业营利的本质目的。因此,采用广义的概念,将企业对股东的责任放在首位,这可以消除分歧,使更多的人接受和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就其外延来说,包括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劳动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竞争者的责任、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对扶贫济困的慈善责任以及对社会整体福祉和公共利益的责任。
就中国企业而言,所谓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责任。
(一)企业对股东的责任
企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建立的,只有维持营利,企业才能正常运转,才能承担其他的社会责任。企业经营不善而倒闭,必然的结果是工人下岗、债权人纷争、股东欲哭无泪、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大公司,对经营者谈企业对股东的责任更有必要。近年来十分热闹的关于公司治理的讨论,就是基于经营者漠视其对股东的责任这一事实。
(二)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企业要合法纳税,因为税收是政府的经济基础;二是企业应当推动政府廉政建设,而不是促进政府腐败。在一些国家和机构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中,都禁止企业向政府行贿。美国有专门的法律惩罚其跨国公司在海外向东道国政府的行贿。
(三)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要努力经营,生产合格产品、提供合格服务,并不断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这不能简单看成是企业获利的手段,更要理解为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责任。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也是对股东不负责任。
(四)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
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是指企业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帮助劳动者提高技能,帮助劳动者实现个人的价值和发展目标,尊重劳动者作为人的权利,建立与劳动者的伙伴关系,而不能将劳动者视为赚钱的工具。
(五)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
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是指企业要努力经营,诚信还债,不得采用种种欺诈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中国目前这问题十分严重。
(六)企业对竞争者的责任
对于竞争对手,尤其是对比自己弱小的竞争者,企业要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降价、诋毁、封锁、倾销,企图独霸市场。
(七)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有很多企业自身营利颇丰,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例如有些造纸、化工企业污水任意排放,给居民和河流造成严重污染。这样的企业即使是营利的,职工福利很好,也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将社会付出的代价计算进成本,该企业可能就是亏损的。中国三十年的发展,尽管经济成就喜人,但付出的环境成本也是不可估量的。环境保护事关子孙后代,决不能忽视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
(八)企业扶贫济困的慈善责任
扶贫济困不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但社会期望企业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不辜负社会的期望。要知道,企业的营利来源于社会,对社会进行一定的回报也是情理之中。但我们也不能单单根据这一条来判断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现实中有的企业偷税漏税、恶意竞争、甚至走私贩毒,表面上却搞些冠冕堂皇的慈善捐助。这些恰恰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讽刺。
(九)企业对社会整体福祉和公共利益的责任
这方面的责任十分广泛但并不空洞。企业的活动要符合社会期待,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不负责任的企业进行抵制,树立急公好义的风尚等等,都是促进社会整体福祉和公共利益。例如,企业优先招聘下岗人员或夫妻双方无工作人员,或者残疾人员等等,都是社会责任的表现。
五、企业社会责任如何在中国实现
中国目前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表现是企业漠视国家法律,甚至是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能够守法的企业就已经算是好企业了,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的漠视倒还在其次。明确了这一现实,我们就可以对症下药:在中国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是促使企业遵守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其法律义务落到实处;其次是政府要加强引导和鼓励;三是要发挥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判作用;四是要依靠利害关系人的斗争。
(一)落实法律的强制性义务
中国并非没有法律,问题在于很多法律得不到落实。不得强迫劳动、按时发放工资等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但是民工却常常需要采取爬塔吊等极端手段才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下来还要被拘留;黑砖窑曝光,让人看到二十一世纪的奴隶劳动;矿难不断,几乎都是法律要求的安全措施没有到位。应该说,中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一点都不落后,该有的都有了。
1.公司法
《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修订后明确写入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写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一级大法,这在全世界是不多的。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对债权人的保护,禁止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或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
2.劳动法
这是企业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包括平等自愿原则、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采用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劳动安全和劳保维护、职业技能培训、休假休息、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几乎是一纸空文,《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带薪假期。但试想,在基本工资都难以按时发放的企业,加班工资和带薪假期怎么可能会被遵守?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
3.环境保护法
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环境保护法》及《自然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等。
4.消费者保护法
这方面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
5.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对竞争者的责任主要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之中。法律鼓励竞争,但反对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恶意压价、诋毁对手、虚假宣传等都属于不正当竞争,是法律所禁止的。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的引导
政府要加强引导,是指在大力落实法律强制性义务之外,出台有关措施使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得到鼓励。例如对于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颁发荣誉证书等。这些对促进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必要的和有利的。
(三)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等的监督评判作用
现代媒体的发展尤其是网络的发达,形成了一种空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有些企业不负责任的恶行,可以一夜之间传遍全国甚至世界,使企业受到铺天盖地的谴责。此种力量甚至大于法律的力量。有的人不怕法院,却不能不在乎世人对他的恶评。此次四川地震中,网络的力量得到了很好地展现。房地产大亨万科集团的老板王石的一番“捐十元足矣,捐多了是负担”的言论引起民愤群起而攻之。为表自己不是坏人,王石一怒而宣布捐款一亿元给四川灾区进行重建。政府对网络言论,不应管束太严。自由的公众言论对于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是有好处的,政府要相信人民群众的判断力。
(四)利害关系人的斗争
多数情况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自觉的,是在与利害关系人的博弈中逐渐形成自己的立场。如果企业肆意侵害消费者、劳动者、债权人、公众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对方却毫无反应,企业就会得寸进尺。利害关系人的斗争也许是帮助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要为利害关系人的维权行动开道,而不应该设置障碍。例如罢工权是劳动者的一种重要权利,但在中国法律中却没有规定。
六、结论
本文的结论就是对文章开始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回答。首先,对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我认为答案是不容置疑的,当然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扬,以使中国的企业家能从内心真诚接受这一理念。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各种责任的总和,既包括对股东所负有的努力经营获得利润的责任,也包括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对政府、劳动者、竞争者、消费者、债权人、一般社会公众以及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公共利益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既有法律责任也有道德责任,其中法律是主要的。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是底线,道德责任是追求,是理想,是觉悟。中国具有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文化土壤,但面对的却是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现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现,首先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其次是政府的引导,再就是不可忽视社会公众舆论的力量,最后就是依靠利害关系人的斗争。利害关系人的斗争也许是帮助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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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作者介绍:薄守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有时称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不限于公司,还有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等其他企业。因此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更为准确。
【2】多德是哈佛法学院教授,1932年发表《董事应该为谁承担义务》一文,支持企业社会责任。他认为,董事不仅仅是股东的受托人,而且是整个社会利益的受托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伯尔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他发表文章《公司经理是谁的受托人》,反击多德教授。伯尔认为,商业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赚钱,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将动摇公司制度的基础。
【3】满河军:《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山东经济》2007年第2期。.
【4】国外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影响市场经济效率;二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违反优胜劣汰规律;三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威胁政治自由和动摇政府权威。这些都经不起推敲。
【5】刘志扬:《儒家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和谐》,《山东经济》2008年第1期。
【6】《物权法》算是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一个新高度,也仅仅是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对待而已。
【7】劳伦斯 E.米歇尔:《资本市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束缚: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韩寒译,《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8】中国历史上的理念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生命都不是自己的,何谈财产?
【9】曾经的珠海史玉柱巨人脑黄金和山东三株口服液就是例子。其一夜崛起又一夜垮台的详细生动记录,读者可以阅读吴晓波著:《大败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0】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和英国首相丘吉尔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坚决反对者。他们甚至认为这样会导致社会主义和平演变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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