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合并之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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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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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并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基础、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历史背景以及现实状况的不同,反映在上层建筑上的法律原理、法律概念也形态各异,企业合并之概念亦不例外。如美国《克莱顿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合并仅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的经济行为;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发生支配性影响的联合方式;欧共体1990年9月21日生效的合并条例规定:企业合并指一家或多家企业,或者控制一家企业的个人,收够一家或多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直接控制权或间接控制权,其形式可以是购买企业的资产、股票,或者采用合同形式及其他形式等。 在国内,对于企业合并之概念,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现仅从企业合并的内容(即财产权、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结合)之不同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狭义概念。企业合并指企业法人之间依法进行的财产权之控制或转移。通常分为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为多数国家民法或公司法所规定,故又称法定合并。第二,中义概念。企业合并指一切企业形式之间依法进行的财产权或股权之控制或转移,对于股权合并多数国家称之为收购。第三,广义概念。企业合并指一切企业形式之间依法进行的财产权、股权或经营权等权利之控制或转移。本文从广义概念讨论企业合并。 根据广义概念,企业合并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企业合并之主体是企业 按照我国通常理解,企业指与自然人相区别的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经济组织。它包括公司类法人企业、非公司类法人企业,单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但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企业是指一切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都视为该主体之列。为便于企业合并之理论研究和现实运用及操作,企业合并主体中的企业应做广义解释,包括企业和个人二者,故企业合并应是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相互结合。 (二)企业合并的内容是企业的财产权、股权和经营权等权利 财产权,按照《法学词典》的解释简称"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所有的股份而享有的从公司企业取得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经营权是指他主经营企业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授权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企业合并的标志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 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既是企业合并的标志,也是企业合并的关键。至于控制权转移的形式则各种各样,如一企业为另一企业所吸收或两企业共同设立一新企业,此乃一种情形;一企业对另一企业的股权收购而参股、控股,此乃又一种情形;至于基于承包、租赁合同等契约形式发生企业经营权的控制或转移,亦为一种情形。总而言之,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只要一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企业的财产权、股权或经营权等权利发生支配性(亦可称决定性)影响,均表明后一企业之控制权已转移给前一企业。 (四)企业合并的依据是法律 企业合并一定要依法进行,保证合并行为的规范运作。企业合并的实体和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即哪些企业可以进行合并、企业合并的原则、企业合并的方法、企业合并实现的标志、企业合并的程序以及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 二、企业合并之必要性 (一)企业合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 社会化大生产需要企业在市场上有一定位置,尽量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企业通常通过扩大投资、上市或合并实现前述目标。当前,我国经济基础力量薄弱,资金短缺,同时,国家实行"适度从紧"的政策,企业要想通过扩大投资来扩大规模,只能是"纸上谈兵"。就上市而言,纵观世界各国,都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适合吸引社会资本,而对中国极大多数的企业来说更是"望市兴叹"。所以,大多数企业要想发展,选择企业合并乃是一条"阳光大道",同时,企业合并与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战略相吻合。另外,社会大生产的规律是生产越发展越相对"集中",而要实现"集中"之目的,企业合并乃是一理想之手段。 (二)企业合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 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动力杠杆,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尊重它,人类社会就会得到发展;忽略它,发展就会受到阻碍。而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有效机制,因而市场经济也是一个规律。所谓社会主义市场是指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从客观上讲,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要实现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配置。而市场经济的运行细胞和社会资源的载体是企业,企业的资源配置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内部资源更有成效的配置;二是通过资本市场寻求企业重组和扩张,最主要方式就是企业合并实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资源配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会日益激烈,作为竞争过程中优胜劣汰规律的实现形式之一企业合并,将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三)企业合并是我国深化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企业面临重重困难,其中最困难之一就是企业债台高筑,尤其是国有企业缺乏起码和自有资金而过度负债经营,表现在:1、资金成本高,企业不堪重负,无力偿债;2、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相互拖欠与日俱增,三角债务屡见不鲜;3、企业筹资日益困难,踏破铁鞋也难觅资金。这使得企业经营效益效率低下,规模效益更是无从谈起,企业产品质量差、档次低、成本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低,缺乏起码的承担财产责任和清偿债务的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纷纷败阵,这些企业过去依靠国家财政补贴、银行借贷过日子,然而现在想要留恋国家恩养则是"水中望月"、"镜中看花",一则与国家大政方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深化企业改革背道而驰;二则国家要想财政补贴也是"力不从心";三则依靠银行借贷与"适度从紧"的大政方针相矛盾,而且我国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普遍不景气,就算能领取财政补贴款,向银行进行借贷,也是"杯水车薪"的救济方法。那么,企业甩下债务"包袱"、轻装前进的出路在哪里?企业合并就是一条重要出路。通过企业合并,取长补短,一则利于增资"扩容",无论是"锦上添花"的"强强"联合,还是"雪中送炭"的"强弱"联合,都可避免因竞争而带来的"两败俱伤";二则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形成规模效益和整体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三由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做到人尽其才,财尽其力,物尽其用,在求"生存"的基础上求"发展",这样,就可以取得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振救亏损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市场发育,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成效。 (四)企业合并是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的需要 自从冷战结束后,国际竞争已从军事领域转到经济领域,愈演愈烈;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资本在全球范围流动活跃,面广速快。我国的改革开放又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良好的外商投资政策等。另外,我国企业资金缺乏,而资本市场、资金市场又不发达,迫使企业寻找新的融资途径,使我国成为亚州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吸引外资从1994年到1996年连续三年保持世界第二,发展中国家第一。而外商投资、企业引资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企业合并(常见是外资控股购并)。企业通过与外企合并,从而引进国外资金,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新设备、更新产品,改进工艺,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经营,使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进而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量。但国企与外企合并时,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受损,否则是得不偿失。 三、企业合并的实现途径 (一)从企业合并的动机看,其实现途径常见的有: 1、政府部门的"穿针引线" 在企业合并的初级阶段,由于优势企业害怕背包袱,亏损企业留恋国家恩养,不愿割舍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企业对合并的好处和利益认识不深刻或根本没有认识,加之企业负责人害怕"丢位子"等因素,企业对合并常常意识不强,动力不足,因此,政府部门作为"中介人"、作为"红娘"为企业合并"穿针引钱"就显得尤为必要,建议某些企业之间进行合并。地方政府一定不要怕"出乱子",主管部门一定不要怕"丢面子",充分发挥对企业合并行使引导、协调服务功能。但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部门在此做出的仅仅是建议,扮演的是"中介人"地位和"红娘"角色,切忌搞"拉郎配",搞"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企业是否"恋爱"、是否"结婚"以及"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处置"等事项仍由企业决定。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形而言的,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的现实经济状况和未来经济发展规划等,依行政力量做出某些企业之间进行 合并的决定并组织企业之间进行合并。(此种情形应特别慎重,注意控制数量和尊重企业意愿及维护其合法权益。) 2、中介机构的"牵线搭桥" 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还很不发达,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大规模企业合并的需要,因此,我国首先应大力建立、发展和完善中介机构,如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金融机构等,其次要充分发挥现有中介机构的"红娘"作用,通过"牵线搭桥",让企业与企业"喜结良缘",使存量资产从效益差的领域向效益好的领域"流动",实现存量资产的优化"移位",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优势企业的发展状大和优上加优,劣势企业的调整改组和扭劣为优。借鉴国外做法,尤其应注意发挥银行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银行、投资银行等的作用,让他们既可能参与企业合并的咨询、策划和组织,又可以通过参股或控股,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 3、企业之间的"自由结合" 此种情形下的企业合并是在没有政府部门的"穿针引线"或"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下发生的,它是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优胜劣汰规律的"产儿",是企业为寻求自身的发展壮大的自主意志之体现,相对于前两种途径,是纯粹的、典型的、完全的自由、自主。但是,这种企业之"自由结合"亦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政府的宏观管理。 (二)从对企业合并的内容之切入形式和操作程序看,其实现途径常见的有: 1、财产权式合并。亦称产权合并,指一企业使用现金或股票购买另一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而实现合并,如企业兼并。所谓企业兼并,根据1989年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它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可见,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合并的财产权合并中的吸收合并。 2、股权式合并。指一企业使用现金、债券等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一部分股票或股份从而实现对另一企业进行控制的合并方式,如企业收购。所谓企业收购,其英文用语为Take over,按照《牛津法律辞典》的解释,它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获得对另一个公司的股票资本控制权而控制该公司的行为,并且要约成为收购所主要采用的方式。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收购属于企业合并的形式之一,属于企业合并中的股权合并。 3、财产权和股权相结合式合并。指一企业使用现金、股票、债券等方式同时购买另一企业的财产、股票和股份,从而实现对另一企业进行控制的合并方式,如企业购并。所谓企业购并,亦称企业并购,其英文为Merge and Acquisition,缩写为M&A,它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财产权、股权交易取得其他企业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扩大自身经济实力、实现自身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行为。企业并购(购并)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交易行为,是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两种方式的结合,仍属于企业合并的一种形式。 4、经营权式合并。指一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常见的是契约形式)取得另一企业的经营权而实现的合并。它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企业托管经营。它是指企业主体以契约形式将本企业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移转给有经营管理能力和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称之为受托方),由受托方对企业进行控制、管理和运营,从而实现委托资产一定比例的保值、增值的经营方式。在我国,目前主要是国有企业托管经营,它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新路子,已在一些省市推行。它的含义是指由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订立托管经营合同将国有企业产权委托给 提供合法财产担保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管理和运营,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方式。 (2)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在保持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国家授权单位作为发包方,与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即承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又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国家授权单位作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主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的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托管经营,还是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都发生了企业经营权的控制或转移。另外,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前面的财产权式合并、股权式合并、财产权和股权相结合式合并三种形式,也会最终发生前一企业对后一企业的经营权的控制或转移,但经营权式合并的切入点、侧重点和直接目标都在于经营权,且其实现形式是契约形式,与前面三种明显不同,故亦属企业合并中的一种独立形式。 5、综合式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财产权、股权和经营权等权利同时发生控制或转移而实现的合并。它又有两种形式:(1)、吸收合并。它指一个企业吸收其它企业的财产权、股权、经营权、债权等权利义务,被吸民企业消灭、吸收企业存续的合并方式,它的英文词为merger,通常指公司合并中的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它指两个企业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财产权、股权、经营权、名称权、债权债务等合而为一,各合并企业均消灭、同时产生一个新企业的合并方式,它的英文词为consolidation,通常指公司合并中的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常为各国民法或公司法所规定,通常称为法定合并,这两种合并方式都同时发生了企业的财产权、股权和经营权等权利的控制或转移,与前面几种不同,故企业合并的又一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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