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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时间:2008-04-17 点击:

为填补合同法与侵权法间的空白区域,英美法产生了返还法,又译为恢复原状法(reestitution law),此法琮被称为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准合同(quasi contract)。有学者认为,准合同的提法是容易产生混淆的不恰当的说法。



返还权的成立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不公平地获得利益,且这种不公平的得益是以原告的支出或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为代价的。整个返还法在庭审中包括大量政策考量的成份。



1.因错误而得益
原告错误地在被告的银行账户中存在了一笔钱,被告得益,但是以原告付出为代价。从被告是否有过错的角度衡量,被告是没有过错的,但允许被告保有这笔收益是不公平的,根据社会准则,这笔钱应当返还。原告可以对被告提起返还之诉。注意,这里没有合同,也没有侵权。返还的数量是被告之所得,而不是原告之所失。如果在被告返还之前银行破产,则被告的返还责任仅限于被告从其账户中可以获得的补偿。



如果法庭发现,得益并不是被告所想要的利益,情况可能比较复杂。被告外出时,原告在被告的后院安装了一个游泳池,法庭会强行让被告支付报偿吗?如果原告故意付钱让他人油漆被告的房子,即使被告在出售房子时得到了更多的价值,原告返还的请求也会被拒绝,因为原告是一个多管闲事、干涉他人事务的人,没有社会公共政策会鼓励这种行为。



2.因侵权而得益
被告公司不当使用原告公司的商标,如原告受损,则被告显然应付赔偿。但如果原告不仅没有受损,反而得益,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应如何处理?原告可以据返回法提起诉讼,证明被告因使用其商标而不公平地获益,被告的得益建立在对原告权利的侵犯基础上,法庭会判令被告交出其不当得益,对于得益中被告的贡献,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有的法庭拒绝总收益中扣除被告贡献和支出。



3.服务的提供
假设A昏倒,一个活雷锋将他送到了医院后,仍不醒人事,医生为其做了治疗。但A还是不幸去世。此时没有侵权,也没有合同,但医生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服务,A得益,如果不对医生的服务给予补偿是不公平的,医生可起诉要求返还。比较上述故意给他人油漆房屋的爱管闲事的人,医生也是故意提供了医疗服务,而且如果病人是清醒的话,他可能因宗教原因拒绝他的服务,但医生的行为不是管闲事。为什么?因为从社会利益看,医生的行为是受鼓励的,而故意油漆别人房屋则不一定。
但活雷锋们则不会象医生这样幸运,因为他们提供服务,做出行为时没有获得补偿的期望,没有事实证明活雷锋们是告提供救助为生的。既然他们提供服务时不要求报酬,则自然不会得到报酬。如果活雷锋恰恰是一个救护车司机,则可能会得到补偿。服务提供时产生的返还诉讼有时被称为quantum meruit之诉,即所得不应多于应得之诉。



4.提供货物
因提供货物而使他人得利,类似于提供服务。这类诉讼被称为quantum valebant之诉,即所得不能多于所值之诉。有时也被称为准合同之诉。但事实上,这种诉讼与合同没有关系,因返还责任不是因被告的意思表示,是因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由此返还法不同于合同法而更接近于侵权法。接受货物或服务的提供的被告多数为弱者,如无生活能力的人,法律鼓励向这些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5.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订立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如一方没有缔约能力,合同可以自始无效。有效的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因履行不能或目的落空而无法继续,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因一方重大违约而被单方解除。在这些情况下一,诉讼失去了作为其基础的合同,即使在起诉时存在合同关系,但在诉讼提起后,合同被解除、撤销。但部分的履行仍会在合同被终止前或发现合同不可强制执行前得益。一方可起诉要求得益方返还其所得利益。



综上所述,返还是以社会公平之考量为基础,以一方所得为限制。因此,损害赔偿一词不适用于返还之诉,因为返还多数不是以原告之损失,而是以被告之所得。在医生挽救病人的例子中可以清楚看出,医生的帐单不是以原告的生命价值为计算基础的,而是以其服务。如一未成年人以一百万购买了一台二手车,既未付款也没有返还车辆,而返还之诉的请求是以车子的实际价值,与双方议定的价格,即一百万无没有任何关系。



法律原则的清晰逻辑,一旦置放于事实的汪洋中,立即变得混沌不清。在肖特案中,原告属被告公司职员,依公司建立提出合理化建议,公司规定,建议如被采取,则给予5-50000的奖励。但在提供建议的表格中包括一条款,规定公司对建议的所有事项有决定权。肖特的建议未被采纳。但后来,原告发现公司实际使用了自己的建议,故要求公司支付其实际采纳建议后节省的开支的20%。原告起诉的理由有违约之诉和返还之诉。违约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成立,两审法院均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法官指出,准合同不同于事实的合同或默示的合同,它不是以当事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明示动机为基础,也不以诺言为基础,而是法律为实现公正而创造的。“在当事人意思相反的情况下,也能发现准合同的存在。”(王军:美国合同法选评第5页)案件的关键在于被告是不是使用了原告的合理化建议并得益,如答案是肯定的,被告就应返还其得益。“一个用另一个人的付出而不正当地得利的人应该对另一个人作出赔偿。”(美国《恢复原状重述》)法官认为,没有事实表明上诉人曾提供利益,判决上诉人不能得到补偿。在贝利案中,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装修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此合同为上门兜售的合同,依加州法,买方可以任何时候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尽管制定法赋予了被告解除书面合同的权利,但合同本身或依该合同提供的服务和材料性质上都没有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告有权依恢复原状的理论得到补偿。因为被告无代价地保留其获得的利益是不公正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爱管闲事原则是恢复原状法中重要的原则。除紧急情形外,当事人未给他方当事人之请求或默示之同意,提供服务或货物给当事人,不得应其劳务得到补偿。这种紧急情形是指一方因年幼或受精神创伤无法表示同意,或提供者无理由获知对方意识清楚时会拒绝提供。除紧急情形外,该原则还要求服务和物资可防止当事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痛苦。在道伯斯看护案中,被告道伯斯住院期间,医院根据病情发展为其提供了特护,被告拒付特护费用。法院认为,当时被告孤单一人,身上插满种种管线,无家人陪伴,病历显示特护对病人即被告之健康是与安全是必要的,医院无法取得特护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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