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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引入的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在逻辑上软化了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原则,架空了行纪合同制度。所以,在实践中需要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的方法和历史解释的方法等来化解这些冲突与矛盾,从而符合立法本意。[关键词] 代理 外贸经营权 自愿仲裁原则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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