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与《法国商法典》的最新发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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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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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国商法典》虽然继续在商法教材或著作中被不断地讨论和引用,但国内文献中对《法国商法典》的介绍,已经与现行新法典意义上的《法国商法典》产生时空上的巨大隔阂,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误导。新的《法国商法典》反映了法国立法者或法学家在商法、私法法典化方面的思考和探索,也是法国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的继续和发展。法国新商法典的结构、立法技术以及商行为、商人的规范设计等,以及《法国商法典》200余年的法典变迁史,对于仍处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之争的中国民商事法典化而言,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或参考价值。
【关键词】法国商法典;法典化;立法框架;商行为;商人
在中国大陆地区轰轰烈烈的法典化过程中,商法规范是否以独立且具有整体性的法典加以整合,即是否在立法例上对私法采取形式上的民商分立模式,学术界争议颇多。民法学者大都坚持民商合一的立场,认为是世界法典化的趋势,商法没有必要作为独立的法典存在,而商法学者则普遍认为商事活动、商法与民事活动、民法有相当的差异,一体化的单一私法典,难以满足商业领域的规范需求,民商分立才是现代社会法典化得以继续的理想模式。[1]稍微温和一点的意见认为,即便把民事、商事的共通规则放入到统一的民法典之中,也不能忽视纯粹属于商事领域的一些特殊原则,因此至少应该制定商事通则。[2]进一步而言,即便决定采取独立的商法典模式或商事通则+商事单行法模式,如何设计商法典或商事通则的整体结构、框架以及准确表达相对微观的制度,也未能在中国商法学界达成一致。[3]
作为世界上最早以(民商分立意义上)独立的商法典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的《法国商法典》,从1807年制定生效至今,已经度过了200余年。虽然其影响力远不及几乎同时制定的、声名卓著的《法国民法典》,但在200年中经历的变化、积累的经验,值得后法典化国家学习、借鉴或参考—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大旗强劲挥舞的中国。目前国内研究材料和翻译文献中所介绍的《法国商法典》,已经与现行有效的《法国商法典》出现相当的出入。[4]对最新的《法国商法典》做一宏观解读,以为国内的商法研究提供些许有用之信息,确有必要。
一、《法国商法典》变动的200年
《法国商法典》于1807年制定,1808年1月1日生效,而且自生效之日起,之前所有关于商业事务的法律被废止。[5]立法者(包括拿破仑)制定商法典的目的,简单而言,就是为了在法国境内(含当时拿破仑攻占并划归法兰西帝国的领土)统一商事法律,避免地方性或习惯性商事法律的差异对于流动性或地域性增强的商业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针对商业实践中的商业道德沦落、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的问题加以解决。尽管立法者有相当的野心,希望制定威望和影响不亚于《拿破仑民法典》的商法典,甚至成为欧洲范围之内商业领域的“普通法”,但商业实践和法律的快速发展,并未能使得《法国商法典》可以成为恒久不变的经典。且不说后来200年之内,德国商法典在结构设计和规范技术方面的不同尝试,甚至瑞士、意大利、荷兰等国实现形式上的民商合一,即便《法国商法典》本身,也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
1841年出版的一本商法学教学参考用书,[6]汇编了历史上以及当时法国商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截止到该书出版之时,关于《法国商法典》本身,已经有了几次重要的变动,涉及到商法典多个卷册—票据、倒闭与破产、商事法院等等,以至于该书甚至有必要重新呈现仅当时有效的商法典条文。如果说仅仅是《法国商法典》在30年之内自身的些许变化,或许只能反映出法律发展的一面,而不至于上升到贬损《法国商法典》地位的程度。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该书的第三部分,编著者呈现了数量庞大的关于商法的补充性立法(Legislation supplementaire),其中相当多的法律( Loi )、法令(Decret)、决定(Arrete)、命令(Ordonnance)、意见(Avis)、指令(Instruction)、通函(Circulaire)是在《法国商法典》制定之后陆续制定的[7],内容包括:商业与农业部的命令;对商法典条文的解释;小商人和公共商人;专利;职员和工人,商业警察,手工制造业和工厂;商业账簿;公司(Societes);商业交易所,股票经纪人和经纪人;集市(Foires),市场(Marches)和商场(Halles);库存贷款(Prets sur depot)或抵押贷款,运输代理商,公共车辆(Voitures pub-liques)的运输者和承包商;重量与度量(Poids et mesures);汇票和其他流通票据,异地交付(Re-mise d’ un lieu sur un autre);金钱利息;海商法;倒闭与破产;商事裁判;人身拘禁;劳资调解委员会。
该书所列举的补充性商事立法,也引用了法国的民法典、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相关条文,这至少证明《法国商法典》在制定之时,并未实现所有与商事法律有关的规范的形式一体化,而《法国商法典》制定之后的众多规范性文件,足以说明拿破仑时期对商事法的法典化,并未能长久应对商事活动规范需求的持续性增长,商法的剧烈变化程度也远非立法者可以预料。
详细跟踪《法国商法典》的条文变化,以及周边法律、法规、命令等内容的变迁,非一时可以完成。据学者介绍,截止到2000年夏天,《法国商法典》制定之初的648个条文,“绝大多数的条款已被废除或修改,继续有效的仅有140条,其中只有约30个条款保留1807年的行文”,“大量的商事立法,包括在上述这些商法典已涉及方面的立法,以及有关商事公司、商业登记、海商、破产、银行、有价证券、商事租约、营业资产等方面的法律,均未正式编入商法典。”[8]
但《法国商法典》的变化,并没有停留在2000年夏天时的状态,立法者一直在酝酿对法典本身的改革,以继续当年法典化的宏大目标。正因为如此,尽管200年之内《法国商法典》有如此剧烈的变化,甚至在形式上遭废止,在《法国商法典》制定200周年的2007年,法国政府还是举行了盛大的纪念活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举行了相当规模的活动,但更多地以务实的态度批判地看待《法国商法典》走过的200年艰辛道路,着眼于关注包括修改后的《法国商法典》在内的商法规范,如何服务于商业实践,如何法典化,即回望历史,又凝望未来。
二、现行《法国商法典》的立法过程、动机和理由
(一)作为“新法典”的现行《法国商法典》的立法过程
关于《法国商法典》的结构性修改,早在1993年,时任参议员Michel Rufin就以参议院法律委员会的名义提交了一个系统性的草案[Projet de loi relatif au code de commerce (partie legislative) ,n° 443 (1992-1993)], Michel Rufin先生还负责提交了草案的报告[Rapport n° 18 (1993-1994)”,拟对1807年的版本进行法典化意义上的更新。该草案在参议院被讨论通过,然后以参议院通过的法律草案的名义提交到国民大会法律委员会。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报告并没有顺利地走到最后的表决程序,成为第十一届国民大会失败的草案。[9]
正所谓好事多磨,尽管商法修改的初次经历遭遇了挫折,但在《法国商法典》本身支离破碎、法典之外商事单行法争奇斗艳的背景下,商事领域法规范再法典化的呼吁却愈发高涨,而对MichelRufin而言,幸运地在其任期之内见证了这一修法时刻的到来。1999年12月16日,在经过参议院、国民大会和宪法委员会的立法准备和法定程序之后,法国总统发布法律正式开始对《法国商法典》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法国商法典》应该在修改命令发布之日起9个月之内完成,2000年9月18日,形式上1807年《法国商法典》被废除,整合了数部法律、法规[10]的新《法国商法典》被颁布。新颁布时的《法国商法典》有超过1800个条文,[11]在规范内容和结构布局方面,也发生重大的变化,拿破仑时代的《法国商法典》实际上已没有能力承其名。
(二)现行《法国商法典》的立法动机和理由
正如上文所述,1807年版本的《法国商法典》在经历了200年左右的风风雨雨之后,其原初的内容大多数已经被废止或修改,框架结构也几乎被掏空,所以其最终被废止,应该是不得不承受的后果。这样的认识,显然也为立法者所认可。在提交给总统的关于现行《法国商法典》草案的最后报告中[12],报告人首先陈述了新商法典的立法动机。
报告陈述道,1807年的法典文本的相当大部分实质内容,已随着时间越来越多地被掏空,截止到报告时只有不到50%左右的实质内容继续存在。[13]而这样的情形,应该归因于经久地、持续的“去法典化”(#p#分页标题#e#decodification)过程:许多商事法律逐渐脱离商法典,独居一处。比如最初规定在第一卷第三编的公司,早在1867年修订关于公司的法律时,就不是被加入到法典当中,而是作为独立的文本,最终到了1966年,该编简单纯粹地被完全废止。除此之外,在原初法典内容之外陆续产生的法律也未被加入到法典当中,如1909年、1935年制定的商业资产方面的法律,1953年制定的商业租赁方面的法律,以及1986年制定的关于竞争自由和价格自由方面的法律。此种状况已经引起立法者的注意,1993年Michel Rufin负责的商法典修改计划,即是积极的反映,修改的目的就是制定一部新的商法典,整合所有的商事立法。
但旧法典需要被大规模修改,并不能作为解释新法典出台的全部原因,更不用说新法典的具体框架和内容,所以报告接着阐述了更为具体的立法理由。
上述1993年的商法典修法进程虽以失败告终,但当时提交的草案内容相对于1807年的版本,已经增加为八卷,包括:商事总则、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销售与排他性条款、竞争、商业票据与担保、企业困境、商业组织以及商事裁判等八卷。[14]这样的修改幅度和基本的框架设计,尽管在立法程序上无果而终,但显然得到了相当多数人的认同,所以本次修改(即2000年修改)仍基于1993年草案的范围和结构,除了有两卷的变动:即已经被整合到司法组织法中的商事裁判,[15]以及适用于海外的单独一卷内容。
在具体的法典编撰方面,遵照法典高级编纂委员会指引的原则(即立法批准和恒定法编篡,见下文),以及根据修改法令第一条规定的“恒定法”(droit constant)方法,新法典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尊重规范等级”(le respect de la hierarchie des normes)、“文本编撰的结构性”(la coherenceredactionnelle des textes)、“法律的协调”(l'harmonisation de l'etat du droit)三个标准,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法典化,而不包括其他修改。
基于“尊重规范等级”,重新分类形式上是法规而实质上是立法的规定,比如1984年5月30日法令中关于商业和公司登记的规定,1967年3月23日法令关于商业公司和1985年12月27日法令中关于企业复习和司法清算的规定,都被分别放置到新法典不同卷章。与此相反,一些形式上是立法而实质上是法规的规定,被重新分类整理到法典的法规部分。
基于“文本编撰的结构性”,法典被要求提供不影响根基的、适应不时的纯粹形式化修改的法典化布局,和被要求更新设置报告所提及的许多法律或今后会被法典化的条款。
基于“法律的协调”,强迫法律现代化甚至废除已显得过时的规定。比如,关于股票经纪人,从1988年起已经被废止并被证券公司取代,该分类本身也在1966年被更大的概念投资服务提供商吸收。法典必须现代化过时的术语,废除已与现在法国新的法律状况不相容的规定。同时,“法律的协调”还体现在对于商法典文本与新的刑事立法原则和条文的协调。
由上可见,新的《法国商法典》从具体规范内容上讲,在立法当时立法者并未对既定的规范进行大规模的实质性变动,而仅仅是在原初法典文本被经久的“去法典化”过程之后,进行的“再法典化”尝试。这紧接着就带来一个问题,即在法律尤其是商事法律变化如此之快的时代,法典化是否对法国还是一个最佳的选择?法国的立法者,对此问题有清晰的认识。
早在1999年国民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发布修改商法典命令的那部法律的草案报告中[16],M. Alain Vidalies作为被指派的报告人,首先陈述了法国法典化的历史,最早从亨利三世开始,一直演变到20世纪,法国都是个与普通法系不同的法典化国家,其间立法部门在不同的时代曾经设立了数个专门的机构对法律规范进行持续的法典化。之所以持续法典化的动因在于,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半期之后,随着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类法律文件(包括立法、法规等在内)越来越多,其规范也越来越技术性、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稳定,直至最后可能贬低或减损共和国规则的威严,也使得市民们怀疑法律不再是试图保护他们,而是他们必须面对的威胁!借用法国国务院(leConseil d'Etat) 1991年报告中的话表达,或许更为形象—如果一不小心,明天将会有两类市民:一类市民有钱支付给法律服务者使得法律为了他们的利益产生微妙的偏离,而另一类市民,则基于法治的需要,被永远遗弃在法律的迷宫里面。
上文提及的法典编纂高级委员会,则是1989年成立一个官方的法典化方面的组织机构,在它之前本来就有类似的机构,1999—2000年间《法国商法典》的再法典化,仅仅是法国至少数十年来规模宏大法典化工程的一部分。法典编纂委员会(包括其前身)在最初设置时,主要以整理和重新法典化已有的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但考虑到整理和法典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某些条文规范的修改、分类、术语选择等—即其工作任务的立法性质,以及在法律编纂方面遇到的参议院和国民大会立法权甚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分工协调、时间配合等问题,该委员会制定了法典编纂方面的两个基本原则,即立法批准和恒定法编纂。这两个原则强调了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在于对既有规范的整理和重新法典化,但考虑到编纂成果或多或少会对一些规范产生变化,所以在颁布生效方面,还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的审查。这就解释了现行《法国商法典》最终提及给总统的报告中,报告人所陈述立法理由背后的主要原因。如果再考虑到上文所介绍的法国立法部门和政府的持续性努力,那么现行《法国商法典》真正的立法动机和立法理由,其实都源于法律规范持续膨胀之下的“再法典化”要求。
【作者简介】
聂卫锋,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1]此类文献数量众多,集中性的整理分析,参见王明锁:《中国民商法体系哲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版;王建文:《中国商法立法体系:批判与建构》[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参见: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J],《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曾大鹏:《商法通则:扬弃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J],《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赵旭东:《<商法通则>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2期;任尔听:《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J],《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苗延波:《商法通则立法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参见任尔听:《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以及前注[1]、[2]相关文献。
[4]国内以“法国商法”为题的汉语研究文献,按照笔者掌握的材料,有[法]伊夫·居荣的《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和沈达明编著的《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法国学者克洛德·商波(C. Chempaud)的《商法》(刘庆余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也应当属于此类。除此之外,还有若干篇论文。这些文献中的绝大多数,之所以与现行法国《商法典》有相当的出人,主要是由于《法国商法典》在2000年之后,有了重大的结构性调整,而此后10多年间的变化更是层出不穷,但居荣的《法国商法》(第1卷)法语版是1998年版,克洛德·商波的《商法》的中文版就是1998年版,法语版更是早在1991年。沈达明教授的《法国商法引论》虽然完成于2000年10月,但该书并没有反映最新的法典变化,并且该书中所引用的主要参考书目更早在1950、 60年代。在法典方面,《法国商法典》在国内唯一的译本是2000年金邦贵先生的译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该译稿的截止时间是“2000年盛夏”(参见该书“译者的话”)。但2000年9月,《法国商法典》在结构上即发生了重大的调整,所以该译本在出版之际,已经只能算是历史研究参考资料了。国内商法教材及著作中涉及到《法国商法典》的内容大多也明显滞后。#p#分页标题#e#
[5]1807年9月15日,拿破仑和其他相关政府首脑,共同发布法令(Decret),规定了《法国商法典》的生效日期,以及对之前商事法律的废止事项等。Loi Du 15 Septembre, 1807. Qui fixe l’epoque a laquelle le Code de Commerce sera executoire.
[6]M. Thieriet. Corps de droit commercial francais, ou Recueil methodique des lois et autres actes et documents. Paris,GH. Hingray,Editeur, Rue de seine, 10. 1841.
[7]按照该书编辑者的列举,大致有100个左右新颁布或新修改的法律文本与商事法有关联。
[8]前引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译者的话。
[9]此段商法典修法史的简单信息,参见: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 fr/11/dossiers/codification. asp. 2012年1月8日访问。
[10]主要包括:la loi du 17 mars 1909 relative a la vente et au nantissement des fonds de commerce(商业资产);ledecret du 30 septembre 1953 relatif auxbaux commerciaux(商业租赁);la loi du 24 juillet 1966 sur les societes com-merciales(商业公司);les lois du 25 janvier 1985 relative auredressement et a la liquidation judiciaire, certains arti-cles de la lo1 du ler mars 1984 ainsi que dudecret du 27decembre 1985(破产管理和司法清算)。参见http://lexinter. net/JF/code_ de_ commerce.htm.2011-12-30访问,下文对立法理由的说明也可参照。
[11]从颁布之日起至今,已经过11年有余,相当多条文已经被修改,或被废止,也新增了不少条文。
[12]Rapport au President de la Republique du 18 septembre 2000 relatif a l' ordonnance no 2000-912 du 18 septembre2000 relative a la partie Legislative du code de commerce. http: //www. legifrance. gouv. fr/affichTexte. do? cidTexte=JORFTEXT000000766906.本节对于立法理由的介绍内容,除了有特别说明之外,皆来自于该报告,但并非逐字翻译。
[13]前引金邦贵教授在2000年译本中对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描述,不一定与此处的总结矛盾,因为立法报告强调的是“实质内容”。
[14]具体信息,请访问:http: //www. senat. fr/rap/193-18/193-18. html. 2012年1月7日访问。
[15]在最新的《法国商法典》当中,商事裁判已经回归,位于第七卷。参见下文。
[16]即Rapport de M. Alain Vidalies, au nom de la commission des lois, no 1917.法语全名是:Rapport fait au nom de la commission des lois constitutionnelles, de la legislation et de 1’ adninistration generale de la republique sur le projet de loi, adopte par le Senat, portant habilitation du Gouvernement a proceder, par ordonnances, a l'adoption de la partie legislative de certains codes, par M. ALAIN VIDALIES, depute.
[17]Projet de code du commerce, presente par la commission nommee par le gouvernement le 13 Germinal an IX.该草案的框架基础,来源于著名的《1673年陆上商事敕令》和《1681年海上商事敕令》。
[18]Arri te des consuls, de 14 frimaire an 10.
[19]Revision du projet de Code de commerce.
[20]此处借用了金邦贵译本的内容,包括术语的翻译在内。
[21]参见前引金邦贵译本“译者的话”对《法国商法典》支离破碎的描述。
[22]参见前引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第1页。商波教授的前引著作也反映了这样的观点,只是可能由于翻译的原因,书中的有些用语似乎正好与此处的表达相反。参见商波《商法》引言和第一章中的表述。
[23]自新的《法国商法典》颁布之日起至今,不管是在具体规范,还是在框架结构方面都有或多或少的变化,本文主要反映写作时有效的版本信息,所以不对11年间的变化进行全面地描述。旧的Code de commerce被废止的日期是2000年9月18日,新的法典于当日颁布生效,但官方网站没有对应时间的版本。但2000年9月21日的版本,应该最接近(或就是)原始版本。请访问http : //www. legifrance. gouv. fr/affichCode. do? cidTexte=LEGITEXT000005634379&dateTexte = 20000921.
[24]现行《法国商法典》由于采取特殊的法典过渡技术,有不同的效力版本。笔者此处对框架的介绍,对照了已公布的效力版本中最远时间内(2017年1月1日)的版本。
[25]独立销售商在现行商法典2000年的最初文本之中并不存在,经由2008年的一则法律才加入到商法典之中。参见LOI n°2008-776 du 4 aoflt 2008 de modernisation de 1'economie.
[26]在现行《法国商法典》2000年的最初版本中,本卷分为以下四编:第一编“预防和和解解决企业困境(有效至2006年1月1日)”[(en vigueur jusqu'au ler janvier 2006)],第一编“预防和和解解决企业困境”(De la prevention et du reglement amiable des difficultes des entreprises),第二编“公司接管和司法清算”[Duredressement et de la liquidation judiciaires des entreprises(en vigueur jusqu'au ler janvier 2006)],第二编“公司接管和司法清算”(Du redressement et de la liquidation judiciaires des entreprises)。其中有效期至2006初的两编可以视为过渡性法律,但即使如此,也与目前有效的版本在框架上不同。新《法国商法典》的过渡,前引立法报告中已有说明,而法典编纂高级委员会所确立的“恒定法编纂”原则也决定了会存在过渡性规定。
[27]在现行《法国商法典》2000年的最初版本中,并没有商事裁判的内容,该编仅仅为“商业组织”(De l'or-ganisation du commerce),下设三编:第一编“工商业公会”(Des chambres de commerce et d' industrie ),第二编“商业设施”,第三编“国家利益市场”(Des marches d'interet nationa l)。
[28]在现行《法国商法典》2000年的最初版本中,只有一编“独一编”(Titre unique),即“司法管理人,企业清算司法代理人和企业诊断专家”(Des administrateurs judiciaires, mandataires judiciaires a la liquidation des en-treprises et experts en diagnostic d'entreprise)。
[29]在现行《法国商法典》之外,还有相对多的商事单行法,如保险法、民用航空法、运输法等,以及银行、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领域的商事规范,商事法规或规章、命令、决定等,更是数不胜数,所以只能是商事法律在形式上的部分整合。
[30]商人(commercant)在《法国商法典》的历史上,从来就仅指自然人,所以笔者在此处用“商主体”作为商人的上位概念。法国法上商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参见前引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第34页。商人的自然人属性,下文也有介绍。
[31]1807的版本中并不存在担保制度,参见上文的内容框架介绍,而从立法史上考察,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构建理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对担保制度的认识有密切关联,笔者在其他文章中有专门论述。
[32]但并不意味着海商相关的规则,已经完全脱离了《法国商法典》,参见下文引用的第L110-2条的内容。
[33]就形式上而言,通常理解的《法国商法典》文本本身,不是现行《法国商法典》的全部内容,更不是商法的内容。在法国立法部门的官方网站(http: //www. legifrance. gouv. fr)上,在《法国商法典》项下,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部分,法规部分,决定部分,与法规部分相关的,还有一个法规部分附件。在中国学者习惯上关注的《法国商法典》,仅是其中的立法部分,而法国的官方部门则把其他两个部分都视为《法国商法典》的组成部分。本文对于《法国商法典》的使用,除非有特别说明,仅指立法部分.#p#分页标题#e#
[34]本文使用的卷、编、章、节等法典编排用语,出于方便国内读者对比阅读的原因,参照了金邦贵先生的译本,该译本中没有的用语,由笔者选定。
[35]现行《法国商法典》的决定部分也有类似的编排。
[36]旧《法国商法典》条文在后来的修改过程中,增加的次条文号,比如2000年夏天版本中的第108-1条相关的立法技术,暂不考虑。
[37]法典化意义上的条文相互援引的技术优势,本文不作讨论。只是《法国商法典》中同样有条文相互援引技术的应用,所以在此条文表述格式之下,一些条文的变动,仍然会导致一些技术性难题。
[38]条文内容如下:(1977年1月3日第77—4号法律)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其商务所发生之债,如不受更短的特别时效期间约束,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参见前引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第69页。1807年版本第一卷第八编“汇票、本票和时效”中,关于时效,也仅有一条(第189条),并且仅适用于票据领域。
[39]《法国商法典》总则方面的深入介绍和评析,参见聂卫锋:《<法国商法典>总则述评—历史与当下》[J],《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期。
[40]http: //www. legifrance. gouv. fr.该网站属于法国法律规范公布的官方网站。
[41]即Ordonnance n° 2000-912 du 18 septembre 2000 relative a la partie Legislative du code de commerce.
[42]即LOI n° 2003-7 du 3 ianvier 2003 modifiant le livre VIII du code de commerce.
[43]1801年商法典草案第1条、第2条。
[44]当时的立法材料确实反映了这个认识,同时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法国私法民商分立模式的理解。
[45]类似翻译,参见前引金邦贵译本—“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笔者特意把“acte decommerce”译为“商行为”,而非“商活动”,一是遵从现代的普遍译法,并方便以“商行为”进行论述,二是对比与上文提到的商事件“fait de commerce”,以突显二者的不同。
[46]所有商人都要准备一个日记帐,每天记载他们的资产和负债,他们的商事业务……
[47]所有停止支付的商人,即处于倒闭的状态。
[48]所有发现处于当前法律预定的严重错误或者欺诈境况中的商人,即处于破产的状态。
[49]比如第639条规定:商事法庭终审:1.所有价值不超过1000法郎的诉讼请求;2.所有由这些法庭审判的,穷尽了他们的权利的当事人,需要宣布接受确定的裁判并且不上诉。
[50]这似乎为通说所接受,在前文引注的商法著作之中,但凡提及法国商法典的特征,就有此表述。但这种观点,从当时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材料来看,似乎并不能成立,至少太过于狭窄—实际上当时商法典以及民法典的主要立法文献恰恰是表达了相反的立场,相比较于商行为而言,商人才被认为是商法典得以独立存在并设立相关制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商行为虽然成为商人概念的构成部分,但商行为的地位并没有后人想象的那么高。囿于篇幅,不作详细论述,笔者此处仅采纳时下的通说,对争议将有专文论述。
[51]此处从类似于德国概念法学的角度加以评判,但并非指一切商法典都应当符合德国概念法学的标准,法典化或许本来就不应该仅局限在概念法学的视野之内。
[52]参见前引金邦贵译本相关条文。
[53]条文的汉语译文,借用了前引金邦贵译本中的条文,所以有些术语的选择和文字的表达,与本文其他地方不太一致。
[54]改变的法律依据,参见前引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第73-74页。
[55]倒闭和破产规范早已被废除或被单行法取代,因此在形式上,商人在商法典之中不再指向倒闭或破产。参见前引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第71页。
[56]第1条并没有发生改变。但由于第632条的内容已经被修改,所以2000年夏天时候的商人已经与1807年时的商人,在范围上有一定的不同。参见前引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第73-74页第632条的内容。
[57]参见前引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第73—75页诸条文的内容。
[58]当然,如果从纵向的历史看,200多年间商业规则已经发生相对多变化。此处强调的非创新性,仅指新的《法国商法典》在立法者制定之时,并不试图改变当下的商业规则。
[59]这或许可以看作现行《法国商法典》在法典化技术上的一个提升—商行为的证据以及诉讼时效,本来就仅与商行为有关,以“商行为”尽量统领更多的相关规范,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60]相对于2000年夏天修改前的版本,一般的诉讼时效从10年降低为5年,并增加了更短时效期间和特殊事项时效的规定。
[61]在现行《法国商法典》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体现在第七卷第二编“商事法庭”第一章“管辖权的设定”第L721-3条、第L721 - 4条、第L721-5条、第L721-6条和第L721-7条。除了商行为仍然起到确定作用之外,商人身份、纠纷当事人的约定、商事法庭负责人的命令以及法定的其他一些非传统原因,都属于商事法庭管辖权确定的基础。与新的管辖权规定内容类似的研究材料,参见居荣教授在学理上的历史性梳理,前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第854-855页。
[62]在现行《法国商法典》2000年的最初版本中,没有这一节。
[63]在现行《法国商法典》2000年的最初版本中,没有这一章。
[64]在现行《法国商法典》2000年的最初版本中,本来也没有这一章,是经由最新的法令加人。参见LOI n°2012-387 du 22 mars 2012 relative a la simplification du droit et a l'allegement des demarches administratives.最初这一章为“无能力从事一项商业或工业事业”,2008年该章内容被废止。参见LOI n°2008-776 du 4 aout 2008de modernisation de l'economie(1).
[65]否则,上面提到的诸多关于法律主体的术语,就成为多余,仅用“商人”(commercants)就足以表达。历史上的版本,在“商人”编内容中,也仅以自然人为限,其中的妻子经商、未成年人经商的规定更具有代表性。可参见金邦贵的译本,以及前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第34-86页的描述。
[66]在金邦贵的译本所附录的当时的商事单行法中,有自然人商人和法人商人的用语(第11页、第15页),但关于商人的定义200年未有变化,该定义也只能从自然人的角度去理解。所以笔者目前仍然坚持正文中的观点。商人的范围是否应该等同于商主体,以及商主体与商人规范模式的不同,本文暂不讨论。
[67]同样的认识,参见前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第85页。单就术语而言,在现行《法国商法典》中,商行为(acte de commerce#p#分页标题#e#)出现的次数,全部统计结果也就是10次左右,而商人(commercant)出现的频率高达100余次,10倍于商行为(2012年1月3日统计的结果)。此统计结果虽然不具有绝对的评判价值,但至少证明对于《法国商法典》商行为主义或客观主义的传统认识,应该到了需要调整的时候。
[68]《法国民法典》近些年来的主要变化,除了人法、家庭法、继承法等领域外,时效法、担保法的结构性改革已经完成,信托法被也被明确引入到民法典之中,债法(包括合同、侵权)改革正在进行过程中。国内已有中文文献介绍相关改革,参见秦立崴:《<法国民法典>合同制度改革之争》[J] ,《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李世刚:《论<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信托概念的引入》[J],《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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