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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背景下用调解方式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优势

时间:2020-03-12 点击:

我国的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一种灾害,已经严重影响涉外经贸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在中国之外日益露头的新冠疫情的蔓延,也将加剧国际经贸合同的非常态化的状况。由此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其数量必然增多,对全球的经济影响必然加剧。面对日益增加而且复杂化的经贸合同纠纷,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但调解在此类案件中更具有其独特的如下几个优势:

01:调解能避开复杂艰巨的各种法律认定过程

由于新冠疫情本身的复杂性、分布的广泛性、受影响的等级性,因此用统一标准下的裁判的方法,即通过司法审判或仲裁裁决的方法来裁定某一合同是否已在不可抗力范围内或使用哪种救济方法势必更加复杂。

据了解,我们外签的经贸合同中,一般的确是有不可抗力的条款,但不可抗力的具体指向都没有明确疫情的内容,由于中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分布地区广、严重程度不同、合同涉及的行业不同,而造成的危害也不一样。作为一般的经贸合同,从生产到运输到销售等环节可能不仅在一个区域(如武汉),而且涉及的各个行业都具有不同特点,受到疫情的影响更是各不相同,但是损失却都是客观存在的。

要通过裁判的方式来判定疫情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其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十分艰巨的。这对于手操裁判权的法官或仲裁员来说很难对此作出一致的看法,但是,如果此类案件通过调解的方法,即在第三方(调解员)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损失,商定出一个互助互利的方案来,就避免了上述需有裁判者作出判断的复杂过程。因为调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组织下自己为自己寻找出解决分歧的方案。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固然要考虑是非曲直,但是更多的是从商业利益出发,以效率为生命线,只要调解者能帮助双方找出共同的利益,即双方利益的公约数,争议很可能迎刃而解,而省去裁判者去分析双方的主张的合理性,繁琐的证据的真伪及作用,以及难以对症下药的法规中去作出判断,去寻找合适的救济方法,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成本,在当前情况下,是社会很难承担的新任务。

02:调解能大幅度地节省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此外,调解可以大大节约时间成本,尤其在疫情条件下,时间具有特别重大意义,正如上面所述,要通过司法或仲裁手段论证某个合同中是否有可适用的不可抗力条款,证实疫情与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合理的救济手段,这势必导致案件的处理时间拖长,而因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般是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予以恢复,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最大的利益。在商业活动中,包括解决商事纠纷中,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迟来的公正往往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调解可能在一天或数天内就能解决争议,从而极大地减少因疫情带来的损失。

03:调解不伤感情,利于未来继续合作

调解解决纠纷的另一个固有优势就是调解都是双方建立在对结果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基础上的,因此,双方继续合同,共度时艰的感情和信心没有因争议解决而被摧毁,相反,由于共同利益犹在,双方都会恢复灾前的友谊去共同克服困难。

在如此严重的新冠肺炎的疫情下,出于人性的考虑,一般当事人都更注意对方的基本点:生命和健康这个更大的问题。同时关注对方持续履约的能力和诚意,尤其是对合同期限比较长的长期供货合同、上下游关联协议、长期投资合同、租房协议、基建项目等,用调解方式解决在疫情下的合同纠纷是最佳选择。

结语

当前,中国的新冠疫情正在积极向好,而国际上的疫情却在无情升级,两天前WTO把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级别从“高”等级提升到“非常高”,预示着,世界性的经贸合同的履行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调解方式,作为不伤双方基本友谊和信心,并能保持双方共同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一定能在未来争议解决中显示其特有的生命力和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商人(企业)所认识,并发挥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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