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社团制度的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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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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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以明确的形式肯定了澳门居民的结社权利。澳门现在有许多社团,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分析和考察澳门社团现象,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社团的运行规律,推进内地社团制度的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内地社团的作用都有重要意义。
一、澳门社团概况。澳门社团数量众多,目前有各类社团1500多个。据社团是否从事政治活动,澳门社团可分为政治性社团和非政治性社团两大类。政治性社团包括政党组织&葡萄牙政党在澳门的下属机构和公民社团。公民社团具有永久性,专为协助居民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参加选举、订立政治纲领、参加政府及当地行政机构组织的活动或批评政府的活动。公民社团出现较晚,规模不大,并且主要活动领域是直接选举,因此政治作用有限。非政治性社团又称界别社团,是指根据不同的行业、类群组织产生,主要从事经济、文化、福利、体育等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但澳门法律也允许其参加政治性活动。
总体来看,澳门社团大体有以下几个类别:它们包括论政团体、经济利益团体、劳工团体、街坊居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社会活动团体、专业团体、学术团体、宗教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同乡会等。其中较大的有: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妇女联合会、镜湖医院慈善会、澳门街坊会联合会、中华涉外联谊会等,这些社团都有自己的宗旨和章程,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澳门社团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非营利性。澳门社团不具有商业经营权,只能依靠自身财产和经费展开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2、自愿性。社会团体是会员自愿组成的组织,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和政府机构,是否参加以及参加何种组织由澳门居民自愿决定。3、独立性。社会团体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从事志愿服务的范围、对象和服务方式无统一模式,完全由各社会团体自行决定。
二、澳门社团的设立和解散。澳门社团的成立程序较为简单,根据澳门法律,社团的成立和解散无需任何预先许可,但要受《自由集会结社法》的限制。《自由集会结社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公民权的公民,保证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违背法律或公德的集会结社权,而毋须取得事先许可。未满18周岁的公民经特别法律许可亦可行使集会结社权。但是,任何结社都没有超越法律的自由,凡以推翻民主制度、宣扬憎恨和暴力的社团不准成立,依法认为属黑社会的社团受法律禁止。社团的设立程序是:在政府公报或当地报纸上刊登社团章程和组织架构,连同有关该社团组织和规则的资料交民政厅备案,取得收据就标志取得法人资格。#p#分页标题#e#
具体到界别社团而言,促进公民教育和参与的社团,由最低200名通常居住在澳门并且享有公民权的满18周岁的居民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名单、章程草案、社团名称、简称和会徽等资料,并办理公证,由民政厅以专门记录册予以登录方取得法人资格。社团可自行解散,也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被法院裁定为破产;2、全体会员身故或失踪;3、宗旨亦告终结或变为不可能;4、宗旨不合法或违背公德或组织及章程与宗旨不相符;)、宗旨是有系统进行非法活动或违背公德或扰乱军警纪律等并声请检察官将其解散。被宣告解散而仍继续活动的社团是不合法的,可能引起刑事处罚。
三、澳门社团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澳门社团由于性质不同,作用范围各有侧重。总的看来,在《基本法》起草、九九年澳门回归和举办社会性、公益性事务、对外交往方面,澳门社团的作用尤其显著。
一、通过参加选举和各种咨询机构、促进立法等方式来参与政治,维护成员的政治利益。
1、参加市政选举。澳门的选举制度包括社会团体的间接选举制度,目前拥有间接选举权的澳门社团有200多个。其中,立法会的间接选举分为雇主界、劳工界、专业界、慈善界、文化界、教育体育界;市议会的间接选举分为经济界、文化界、慈善界;咨询会的间接选举为雇主界、劳工界、专业界、慈善界、文化教育体育界。从各界别中组织法人选民的选举,能保证社会各界和特殊利益的重要团体都能公平地表达意愿,参与地方政治事务。成立超过两年的法人社团,就有资格作选民登记成为法人选民,其法人代表签署声明保证所代表的法人符合选民条件,投票时每一选民社团拥有法定的票数。例如《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2、参加咨询机构。《基本法》起草过程中,1988年9月成立了由内地和澳门各方面人士和专家48人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其中多位委员是社团的主要负责人。1989年5月28日,成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其中,各社团推荐、发起人邀请方式是咨询委员会成员产生的重要渠道之一。除咨询会外,还有部门性专业咨询机构。他们吸收社会各界代表和专业人士参加,便于总督和行政机关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能了解有关情况和得到咨询意见。界别社团利用咨询机构这一舞台,积极的向当局表达本团体的利益。
3、促进立法工作。为了保障居民利益,有关界别社团不断提出立法建议,如澳门新闻工作者协会与新闻工会一起敦促立法会修改《新闻法议案》,工联总会积极维护工人利益,在工联的敦促和全澳职工的争取下,1994年澳门第一部《劳资关系法》颁布实施,从而结束了澳门劳工保障法律长期以来的空白状况。此后的十多年间,澳门又陆续颁布实施了雇员赔偿法、工会安全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工伤事故赔偿法、劳工权利和就业政策纲要法等二十多部劳工法例。工联的代表通过参与政府立法、咨询机构的工作,直接参与了澳门劳工法例的制定和修改,对推动澳门劳工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贡献。目前,工联共有三十位代表参加了澳门立法会、咨询会、市政议会、经济委员会、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行政委员会等!!个政府立法、咨询机构的工作,还有多人作为澳门地区的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政协、广东省人大、政协等机构的工作。#p#分页标题#e#
4、议论时政。各社团利用各种媒体,通过讲演、集会等方式,积极议论时政,向政府提出意见和要求,发挥监督作用,如199年5月9日,澳门社团、新闻传媒和大学生代表游行集会,强烈谴责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中国驻南大使馆进行导弹袭击。
二、社会事务作用。
《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澳门现行制度下,许多社会性、公益性的事务,都是由相应的民间团体或组织举办,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等。尽管政府也以官方名义兴办上述事务,但总体来看各种民间的教育、卫生团体和组织为澳门市民提供了有效的服务。
另外,在对外交往方面,《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这说明现行澳门法律对民间社团与澳门地区以外的相应团体和组织的关系采取自由开放的态度,并无禁止性规定。澳门社团与内地社团有着友好的交往联系,并参加有关国际性和地区性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如澳门的奥林匹克理事会与内地中华教育工会、中华总工会经常互邀访问,澳门的多个体育团体成为国际专项体育联合会的会员,澳门狮子会是国际狮子会的重要会员,2000年澳门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澳门社团与内地和国际社会交往,有利于增进澳门与内地的联系,增进与国际社会的友谊,便于世界了解澳门,了解中国。
四、澳门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澳门行政体制受葡萄牙行政法理论的影响,行政主体分为直接行政组织和间接行政组织,另外还有行政公益法人制度。行政公益法人是指与澳门地区行政当局合作以推动社会一般利益,按照法律规定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私人团体或基金会。推行慈善或人道,医院援助,对幼儿或老年人的辅助,教育、文化、康乐及体育,科学及技术研究等任一目标的团体或基金于成立后即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其他的团体或基金经3年实际活动后方可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因此,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澳门社团在性质上来说既不属于间接行政组织,也不属于直接行政组织,而是行政的合作者。由于行政事务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管理范围越来越大,为了避免行政机构庞大臃肿,行政机关需要寻求社会合作,社团与政府的合作就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形式。#p#分页标题#e#
澳门政府对合法社团支持很大。《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合法成立的社团作为独立法人,不具有商业经营权,只能依靠自身财产和经费展开活动。这些经费的固定来源是成员的会费,但是对于经常组织大型公益活动的社团来说还要需要募集社会资本,同时政府资助也很关键。澳门政府对于社团组织提供的教育、卫生等服务给予鼓励和支持,不仅为民间团体提供的社会服务提供方便,也定期或不定期给予社会团体或组织以财政上的支持。许多政府机构都设有专门预算,资助相关的民间组织及其活动,如澳门体育署就经常资助各体育总会举办的比赛和外出参加比赛。
尽管澳门的社会服务团体和志愿团体都不同程度的接受政府所给予的资助,但其从事志愿服务的范围、对象和服务方式却无统一模式,完全由各社会团体自行决定,以保持社会团体的相对独立性。《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服务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因此,澳门社团符合国际上社团的通行做法,独立进行活动,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及组织的非法干预。
五、澳门社团制度对内地的启示。建国以后我国内地的社团经过不断分化和发展,目前分为人民团体和普通民间社团两大类。人民团体包括工会、妇联、青年团、学联、科协、文联、侨联和台联在内的八个团体,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参政议政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上,不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它的民间团体在法律上被称为社会团体,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其活动领域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等,在性质上相当于澳门的界别团体。
1、澳门界别社团是公共机关和居民之间的中介者、协调者。通过对成员的政治教育、政治动员,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使政治参与有序化,缓解对政治系统的压力;通过向政治系统输送高素质人才,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富有同政府合作经验,与特区政府的合作,有助于利益协调,维护公共机关的权威性,便于公共政策的制定。界别团体对于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所作的努力,分担了政府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维护了政府形象,适用了现代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符合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管理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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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间社团与之相比,则突出地暴露出以下问题:民间社团名实不符,官办色彩过于浓厚,地方性社团仍然政社不分,政府官员出任社团领导的现象普遍。在社会服务方面,协助政府做好教育、科技、社会福利、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大量学校、福利院、医院的都要由政府举办。在人口增长、居民生活需求日益增加的今天,政府力不从心;同时,由于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行政机关精简、效率的原则一再受限,行政机关膨胀,而社会团体却难以发展壮大,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难以实现,社团与政府不能有效合作。
澳门社团与政府的良好合作,给了我们一种思路和启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把一些具体的工作交由社会自己承办,具体来说,应该充分利用社团缓冲器的特点,发挥其作为第三部门的功能。
2、社团的成立和运行方面。我国内地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社团成立的严格条件,社团必须同时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和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管,这种双重监管制度阻碍了社团的成立,另一方面又为社团运行中政府干预过多埋下了伏笔。同时,社团成立要求会员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等方面的限制,只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成立,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不能成立。这些规定使得人们的结社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澳门社团成立的宽松条件使得众多的社团得以成立,并能保持社团活动的独立性。因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如何既保持社会稳定,又能充分保障人民的结社自由,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也是我国社团立法不可回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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