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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第二卷):序言一

作者:王军 时间:2014-09-14 点击:

2014年9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将迎来她30岁的诞辰。在这令人欢庆鼓舞的时刻即将到来之际,我们的第2卷《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11-2012年)也已付梓。作为主编之一的我,为能有机会借此卷的出版向我们法学院的生日祝福而倍感荣幸!

本卷导读

在此,我首先代表我们的编辑和写作团队,对本书的荣誉出版作出了贡献和帮助的业界同仁、同事、朋友、学生和亲人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为了让中国的同行或者更多的有识之士深入了解这一在多边贸易发展的舞台上发挥着至关作用的争端解决机制,认识其中的法治精髓和其完全依赖现代法治理念运行的状况,特别是中国参与其过程的最新情况,他们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可以说,本卷所辑录的每一篇文章,无论篇幅长短,都饱蘸着他们传播和教育WTO法治的热情。他们踏踏实实的研究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众所周知,美欧国家一直通过其所主导的WTO这一平台,建立了一个开放、可持续发展、以法治为基础的全球贸易体制,与此同时,也在积极地推行其以“自由、繁荣、民主和法治”为核心的价值观。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通过弘扬法治精神,使WTO建立了解决全球贸易争端所应具有的权威。这种权威对于维护和发展现行的WTO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可或缺的。

本卷年度报告依然遵循了第1卷的编排体例。在“发展概况”板块中,本人撰写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综述(1995~2012年)”,对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成立至2012年的发展概况进行了总结。文章的结论是: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公正不偏的,促进了各成员对WTO规则的遵守。该文特别指出,这一机制取得了预期的效益。它通过成功地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使有关WTO规则得到了澄清和解读,更使绝大多数违反WTO规则的成员的行为得到了纠正,从而使获胜的申诉方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盛建明教授撰写的“‘柳暗花明’之后的‘山穷水复’——2011~2012年度涉华WTO争端案件述评”,分析和总结了2011年至2012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该文通过对这一阶段业已作出裁决或尚未审结的9起涉华案件的简要介绍与精辟分析,回顾了中国政府在这一阶段中攻防并举和敢于胜利的抗争轨迹,总结了这一阶段中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并为下一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专家评论”板块中,杨国华先生、郭策先生、陈雨松先生、单一女士以及詹姆斯•巴克斯先生,分别在他们的文章中阐述了各自对争端解决机制或者典型案件的见解,其中既有他们对实战经验的总结,又有他们高屋建瓴的真知灼见。这些文章将为我国学者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极为丰富的素材。

在“经典案例”板块中,盛建明先生、陈卫东先生、陈卫国先生、陈若鸿女士、卢杰锋先生和官松先生分别对涉华的四个重要案件以及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两个重要案件进行了精辟述评。在述评过程中,作者们没有止步于对案件本身的叙述,而是致力于揭示这些案件发生的背景、它们在方方面面产生的深远影响和它们所触及的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制度。

本卷年度报告还新增了一个“国际交流”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我们向读者报道了2012年7月16日下午,“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父”拉卡特(Julio Lacarte-Muró)大法官与WTO上诉机构现任主席张月姣大法官的专题报告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的盛况。拉卡特大法官于1918年出生于乌拉圭,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访问时已年届94岁高龄。他曾参加过1948年关于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哈瓦那宪章”的起草工作,他参与了GATT项下的全部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是WTO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的设计者和谈判委员会主席,也是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第一任主席,被称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父”。拉卡特大法官在此次主题演讲中纵论了自二战以后到当今世界贸易体制的发展。他先后谈到了从“国际贸易组织”(ITO)的流产到GATT的诞生与发展;从GATT八轮回合的谈判到1995年1月1日WTO正式开始运作;从GATT时期争端解决机制的软法(soft law)到WTO时期争端解决机制真正发挥“硬法”(hard law)功能。最后,他阐述了多哈回合陷入僵局的多方面原因。他那内容丰富而又风趣幽默的讲演不时赢得听众的赞赏和笑声。为了深度聚焦这一令人难忘的历史时刻,我们将拉卡特先生当时的精彩演讲编入了本卷。

互动式教学方法与“学生参与”理念

本年度报告的编辑和出版,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的发展,使之从国际商法领域扩展到WTO法领域。本人从近30年的从教经验中获得的感悟是,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佳途径。

在英美国家的法学院,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始终是主流的教学方法,其中包括案例教学法、小型论文写作课程、诊所教学和参加实习等。这些方法的本质特征,是将教学过程变为学生和教师共同研究的过程,所依据的是下文提到的“学生参与度”的理论。自1992年8月,我从美国进修回国,受美国法学院互动式案例教学方法的启发,在深刻反思中国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始终身体力行地推动我国案例教学的发展。我先后编写了《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国际私法案例选评》等中译文案例教材和《美国合同法》、《美国侵权法》等英文原版案例教材,目前又在编写中译文的《美国侵权法案例选评》和《比较合同法案例选评》。与此同时,我坚持不懈地在比较合同法、比较侵权法、国际商法等课程上采用这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的本质是教与学的互动,要求学生课前研读案例、课上交流研读的体会。这使学生从消极的听众变为积极的参与者,使学习的过程成为研究的过程。而其中的“被动领受”与“主动参与”,恰恰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与发达国家现行法学教育之间的最大差距。这些年里,有许多学生在毕业多年后对我说:他们的功底扎实、事业成功和出类拔萃,得益于我在课堂上把他们“逼”的紧;听我的课,他们很是紧张,但今天他们淘到了金,有很大一部分应归功于我。

英美国家法学院对互动式教学方式的普遍采用,植根于它们对公平、公正、透明的程序的信守,这也对其教育评估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美国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注重对教育的过程性指标的评估,尤其强调“学生参与度”(Student Engagement)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影响。“学生参与度”,是指学生在课堂内外发生的有效教育活动上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以及高校所创造的促进学生参与的服务和条件。因此,“学生参与度”被西方高等教育界视为影响高等教育产出的最重要因素。对“学生参与度”的关注表明,其质量评估范式,已经从过去的关注高校教育产出转变为同时关注高校教育过程。基于“学生参与度”的理论,在本世纪初,阿斯丁(A.Astin)等学者批判了美国高等教育传统的质量评鉴标准(如大学声誉、排名、资源等),认为这些标准并没有体现高校质量评价问题的核心——“大学的资源和投入是否旨在为学生提供有价值的教育经验和活动并因此给他们的人生带来了提升”【1】。

回到“案例-互动式教学” 和“学生参与”的具体方式,对中国学生来说,是采用原汁原味的英文案例,还是采用翻译后的中译文案例进行教学,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因此,不能偏废其中的任何一种。概括地说,采用中译文案例可以提高阅读速度,增大阅读量,拓宽摄入信息的范围。因此,在我们坚持和探索案例教学近30年的历史中,我们先后出版了两个系列的案例教学丛书,即中译文案例系列和英文案例系列。2012年,我主持的《国际商法经典案例丛书》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立项,该套丛书包括了20本案例教学教材,内容也从选编一个国家的案例发展为融入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多个国家的案例。【2】 目前,这些教材正在陆续出版之中。

事实上,上述案例教学丛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并已经为许多学校或法学院所采用。这一期《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也属于其中的一部分,并且已被纳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教材。

今天,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案例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WTO法律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也离不开其争端解决案例的发展。

寄语学生

不经意之间,我在恵园已工作、学习了近30年,可谓弹指一挥间。在本卷年度报告出版之际,我衷心地希望,全国法学学科的学生们树立远大的目标,信念执著、品德高尚、学贯中西、活跃于国际法律舞台,成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栋梁之才。今天,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依然任重道远,中国作为大国的崛起,还需建立自己的软实力,包括参与设计和制定21世纪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的软实力。

最后,我由衷地感谢阚小海先生、宋学成先生、张乐田先生对本书出版的慷慨资助和帮助,感谢他们默默无闻地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工作所提供的鼎力支持。

注释

【1】高等教育研究所,“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新范式——学生发展理论的视角”,载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9期。

【2】它们包括:《比较商事组织法》、《比较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比较侵权法》、《国际私法》、《比较产品责任法》、《比较票据法》、《比较破产法》、《比较证券法》、《信用证和国际结算》、《比较保险法》、《海商法》、《国际金融法》、《比较公司融资法》、《比较电子商务法》等20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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