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弗诉美国石油公司案 Weaver v. American Oil 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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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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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诉人与上诉人韦弗签订了租赁加油站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免责条款:“该承租人将免除该出租人所有发生于该出租的财产上的过失行为责任。”后来,被诉人的雇员将韦弗和他的助手烧伤。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分配上,产生纠纷。
为了确定韦弗依该租赁合同应负什么责任,被诉人提起这一诉讼。
这是一个格式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纠纷案。
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韦弗不是那种懂得法律和理解技术性条款含义的人。韦弗在签字之前根本没有读过这份租约;也从没有人对他解释过这份租约,使他能抓住其中重要的法律条文。
二、这张租约由美国石油公司的律师起草。该公司的代理人从没有试图解释该租约包含的条件,他们也从没有劝韦弗在签字之前找律师咨询一下。美国石油公司拥有的优越的交易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三、本案的事实表明,如果该有争议的条款是有强制约束力的,为了得到这份合同,韦弗先生就可能要花费几千美元,用来赔偿不是由他的过失造成的损失,而这与韦弗一年所得的总收入不过5000-6000美元是不相符的。
四、证据还表明,该免责条款是用小号字体印刷的;前面并没有加上一个标题,使人能辨认出这是一个免责条款。
五、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负有责任,证明另一方对于合同中包括的非一般性的或显失公平的条件已经有了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真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
六、法院的责任是维护正义。当一个书面文件居然己经由当事人签署,却不是他们之间的真正协议时,强制执行这样一个文件,法院就不能尽职。
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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