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唐纳建筑公司诉默里案 McDonald Construction Co. v. Murr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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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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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原告承担为被告的一座商业建筑建造一个附属建筑的义务。原告逾期交工,被告因而扣留了一部分施工费,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得到这笔未支付的施工费。初审法院发现,原告的逾期交工让被告蒙受了很大的损失。用被告扣留的施工费与被告受到的损失相抵的结果是,原告应再向被告支付4056.05美元。
在这一诉讼过程中,施工的建筑物的承租人也以第三方原告的身份加入了诉讼。第三方原告认为这一施工的拖延使它损失了预期的利润,主张以该建筑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的身份从原告那里获得补偿。
本案涉及的是第三方受益人性质方面的问题。本案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原告的逾期交工让被告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原告应当补偿被告的损失。法院同时认为,第三方原告不是该建筑合同的当事人,它对原告的诉讼应被撤销。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第三方受益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将从合同的履行中得到直接的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决定一个合同是否造成了一种第三方受益人的身份时,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利益是直接产生于合同,还是一种附带的非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利益。一个附带的受益人无权就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
二、单凭诺言的履行可能使一个第三人受益这一事实是不够的。该合同必须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或者至少,此种利益的产生是履行的直接后果,并且是在当事人双方的意料之中的。
三、一个合同是不是为一个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是一个有关合同解释的问题。在这方面,当事人的意图决定于合同的条款,而对于这些条款,必须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参照合同订立的背景情况加以解释。此种“意图”并不是一种向第三人转让利益的愿望或目的,也不是一种促进第三人利益的愿望,而是该诺言人应对该第三人直接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第三方原告所能主张的所有利益都产生于该公司与发包方订立的租赁协议。该公司并不拥有直接产生于该建筑合同的利益,因而无权就该承包方的违约对该承包方起诉。初审法院撤销第三方原告提起的交叉诉讼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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