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爱迪生公司诉阿罗尔案 CONSOLIDATED EDISON CO. v. ARRO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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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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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发给被告五张补缴电费欠款账单,被告认为,这五张账单的费用超过了过去同期的缴费额提出电表和表盘读数有误,联合爱迪生公司对用电量的表述也有误,经过原被告双方相当多的通信协商,被告于1969年12月6日给联合爱迪生公司总裁寄了一封信,提请他的注意,并将该信抄送给该公司当地的营业所和被指定用于支付电费账单的邮箱。信中重申被告不同意前3个账单的数额,并建议以他自行选定的35美元作为每张账单的付费金额,因为过去他一向的用电量都是这么多。而且他声明已经将3张35美元的支票投邮给指定的收款办公室。每张支票上都写明,支票是对原告电费单的全额支付和清偿,对这张支票的议付意味着对账单和索赔的弃权,并且写道,法律规定对兑换现金和支票的保留超过一个合理期限就构成一项和解协议。之后,被告将争议中的另两张账单做了同样的处理,寄了同样的信给原告公司总裁,并抄送给同一营业所。随后,原告回复了被告的来信,但仅在回信中重申电表和表盘读数经查是精确的,电费账单也是针对实际消耗量开出的。信中没有提及而且完全忽略了支票上关于费用的建议。被告将五张每张35美元的支票邮寄给联合爱迪生公司指定的支付账单的地址。每张支票背面同样记述了上述文字。支票正面写明“全部缴毕”的字样,并附有相关的账单号码、被告的账户号码并提到了在这之前写给原告的信。五张支票原告公司都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而且保留了收益。现在,因缴费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要求得到收到的缴费与账单费用的差额,被告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抗辩。
本案是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存在诚信方面的争议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作了如下分析:
一、一个可以明确地问题是,可以信赖的证据表明,原告公司的电表和表盘读数是精确的,电费账单也是被告实际消耗的电费,因为被告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因此有争议的账单反映了对被告用电的适当收费。
二、但是,本案讨论的关键却是和解协议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被告的抗辩成立。对此分析如下:
(一) 从法律规定上看,如果对到期债务金额有争议,债务人付的支票少于请求的数额,并清楚的表示他的目的是用该支票清偿全部债务,而不是以折扣支付或部分清偿,那么债权人兑现现金或保留支票就被视为接受了所提出的条件,操作上视为对请求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从先例上看,在舒亭尔诉伍德拉夫一案上中,为了适用该规则法庭所作的陈述:“债务人必须诚实的认为他不欠钱,或只欠少于对方实际请求的数额……争议不必基于合理的原因所产生的因素。债务人的论点可能是错误的。但是,只要他诚实地相信他是正确的就足矣。”
(三)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对消耗的电费存在诚信的争议,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来处理争议就不违背《公共服务法》第65条第2款,或第66条第(12)款,其内容是禁止电力公司给消费者优先权。
(四)从证言、文件及通信中,很明显可以看出被告真诚而确实地相信他欠的电费少于联合爱迪生公司请求的费用,但是,被告提请原告的到充分的注意,即这些支票将视为全部清偿,从被告给联合爱迪生公司总裁的信中清楚地表明了被告的这一意图。原告保留了支票的收益是否意味着要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尽管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所指定的用于支付账单的邮寄地址是个邮箱,寄来邮箱的账单直接由银行雇员存人公司的账户。而银行操作的性质和工作量不允许银行雇员对收到的每一张支票上面所写的文字进行检查,并且这些文字使其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但这改变不了事实,即联合爱迪生公司接受了被告支票的收益。因此,它不能因为为了方便安排别人收账而逃避法律后果。应当注意的是,即使联合爱迪生公司写信给被告表示不接受该支票作为全部清偿,它对支票的保存及收益的保留仍然认定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如同在卡尔顿信托公司诉大西洋提炼公司一案中,法院的陈述:“原告不能接受了付款,又拒绝条件(省略了引用部分)。它完全了解被告试图以较少的付款来满足付款的请求,却不管不问而在这种强加的条件下接受了支票。当然,原告无意接受支票作为全部清偿,也表示了反对。但是,这样的反对无效。”所以,关于缴纳电费的和解协议不存在诚信的争议。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支持了有关和解协议的肯定抗辩。判决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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