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佩坦诉凯尔索案 Kapetan. v. Kilso |
|||||
时间:2014-05-10
点击:
|
|||||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个“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是:在被告的土地上建造一个剧院兼餐馆,然后出租给原告。这个文件规定,这是“一个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合同,任何一方都无例外地受到约束”。然而,由于被告未能找到足够的资金,停车场地也不够大,这项工程没有能完成。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要么履行合同义务,要么向原告赔偿损失。
被告则指出:这个文件只是一个约定在将来根据一个正式的租约达成协议的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
这是关于有效意思表示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被告的观点为初审法院确认,被告胜诉。
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则认为:
一、这个所谓的租赁协议既没有规定租金是多少也没有包含一个计算租金的公式,尽管这一段规定,出租方将在12年内收回建造这个建筑物的实际成本,但当事人是否打算让租金仅限于收回建筑成本而不附加其他费用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这个“租赁协议”只不过是一个在将来订立租赁合同的协议。一个为了达成一项协议而订立的协议,或者换句话说,一个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进一步达到一致,没有这种一致便不完整的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
二审中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