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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蒂诉拜伊案 Harty v. Bye

时间:2014-05-09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钻一口井,以便灌溉土地。其协议的有关部分规定:该承包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立即开始钻井,并应在1967年4月1日之前完成工作。如果该井在1967年4月1日之前未能钻完,每延误一天,该承包人就应向该所有人支付50美元的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原告在合同期满后的20天后才完成,被告按该协议的上述规定扣除了原告的一部分劳务费。原告向法院起诉。   
事实表明,原告的违约并没有对被告造成任何伤害。
本案涉及无损害不赔偿方面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一、一审中,初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违约并没有对被告造成任何伤害,关于该合同的赔偿金条款不能得到强制执行。   
二、二审中,俄勒冈州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诚信地但是错误地推测,对合同的违反将会引起损害,对于这一损害的程度又是无法或者很难作出估价的,那么,当这一违约在事实上并没有引起损害时,或者,当对这一损害的估价并不存在困难时,他们事先达成的关于应付的违约金数额的协议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证据表明,原告的违约并没有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俄勒冈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劳务费,而不得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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