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伯格诉里夫金德案 Newberger v. Rifki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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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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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公司的雇员,其所在公司允许其有股票选择权。当某股东去世后,原告欲行使其选择权,但该股东的遗嘱执行人拒绝,遂引起纠纷。
在上诉中,原告主张,他们的选择权是有对价的。而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支付任何金钱或财产以换取这些选择权,因此,这些选择权是无对价的。
本案是有关承诺的方式的问题。法院对此的意见如下:
一、从先例来看,根据海格立斯面粉公司诉布鲁克菲尔德案(1949年),一方可以以自己的某种行为构成对价。
二、对价不仅仅局限于财物。在确认抚恤金或其他福利的对价的时候,法院从不把诱使工人继续工作与诱使工人参加工作相区别。当购买股票的选择权被授予雇员,雇员意识到该选择权的存在而继续被雇佣时,对价自然而然就存在了。此时,任何其他的以金钱或财产的形式表规出来的对价都是不必要的。红利并不是礼物或赏金,而是就劳务支付的报酬。
三、要确认一个合同为对价所支持,并不要求选择权授予人对选择权享有人发出明示的正规的请求,以便让后者作出继续受雇的许诺或实施继续受雇的行为。在本案中,整个背景向人们暗示,讨价还价是存在的。选择权授予人己经默示地要求,选择权享有人继续做公司的雇员,这样才能得到该选择权。任何正式的讨价还价或者要约都是不必要的。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对价存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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