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曼斯诉汤普森案 Siemans v. Thompson |
|||||
|
时间:2014-04-30
点击:
|
|||||
|
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个合同,约定被告授予原告购买该公司已发行股票的选择权,同时原告将作为该公司的正式雇员加入该公司,协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还约定了原告的工资和分红。
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公司出现困难。在被告提出暂时停发工资的要求被原告拒绝后,被告正式通知原告,两个人的工资都不能再发,直到公司的现金状况得到改善时为止。
于是原告向被告送达了一个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这之后不久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衡平法上的救济:解除合同,同时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
被告提出反诉,控告原告违反合同,拒绝支付购买股票的款项及其利息。
本案涉及部分违约与合同的解除方面的问题。
法官认为:
一、从合同的性质上讲,合同中有关雇佣的条款和有关购买股票的权利的条款是不可分的;其中任何条款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二、从被告行为性质上看,被告没有充分理由就单方面地废除了该合同的雇佣方面,从而构成了重大的和实质性的违反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三、从原告的诉讼目的看,原告为了使自己获得充分的和完全的救济,试图通过司法程序取消该合同,而只有衡平法院可以帮助他实现这一目的。他在普通法法院所能获得的任何金钱上的赔偿均不能成为适当的救济,因为他所关切的主要是解除合同。
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