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伊特诉休伊特案 HEWITT v. HEWIT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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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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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告大学读书时,原告怀孕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是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被告允诺,其收入与原告共同所有。
在原告的帮助下,被告成为一个成功的职业男性,他所取得的财产既有夫妻共同占有的,也有单独财产。
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作为妻子和母亲所能给予的每一个帮助。
原告主张,她有权与被告平分他们共同占有的财产或者被告自己名下的财产。
但他们没有履行任何发力要求的结婚程序。
原告主张双方成立默示合同,而且根据支持默示合同的陈述寻求补偿, 应在被告的财产上建立信托以保护原告免受被告欺骗与欺诈的影响;原告极力主张法院采用加州最高法院在马文诉马文案(Marvin v. Marvin)。
被告提及原告作为一个情妇而非配偶生活在情妇关系中,还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以公共政策为理由使其无效。
本案是一起有关婚姻成立与否以及同居财产分配的案例。
上诉法院法官认为:
一、认为该州的法律和公共政策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是根据有效的合法婚姻提出的。公共政策规定所有的权力必须依据1977年10月生效的《伊利诺伊州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法》(Illinois Marriage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Act)规定的有效的婚姻。该法第102条对此有规定。 法院总结认为:“只要协议不是以非法的性关系为对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他们的经济事务,没有公共政策排除法院执行这种协议的权力。”
二、法院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以决定其行为是否表明存在有关合伙或合资企业的默示合同或默示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些其他心照不宣的共识。在适当的时候,法院可以采用推定信托原则或者产生信托。
法官的结论为,既不能说原告参与了非法性关系,也不能说她的行为有意冒犯公共政策,以至于应当驳回她的任何救济。
最终,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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