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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纳诉盖伊案 Turner v. Guy

时间:2014-04-24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拥有3套住宅,她通知本案的被告尽快地把这3套住宅卖出去。被告说,这些财产的价值为17500美元。在这之后,被告告诉原告,他本人愿意签订一份以16000美元的价格获得购买这些住宅的选择权协议。原告对此表示同意。
在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原告了解到,出于缴纳遗产税的目的而对这些房屋进行的估价是25000美元。原告遂对该选择权协议规定的价格的不满。由于被告声称,如果原告不承认这一协议,他将向法院起诉,所以原告还是将该财产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该选择权协议规定的价款。
被告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后,打算以33000美元出售。被告还对该房屋进行整修,以便弥补住房法规所禁止的缺陷。
原告向法院送交了衡平法诉状,请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违反信义义务的案件。本案涉及受托人特殊义务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
一、证据表明,在原告送交该诉状之前,被告为了改进该住宅已经投入了很多的钱;原告的懈怠显然是存在的。由于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未能及时向被告表明原告要否认该协议的意图,被告的地位已经改变,继续给予救济会使被告的利益蒙受损失。所以原告无权从一个衡平法院得到救济,该诉状应被撤销。
二、被告由于未向原告披露若干事实而违反了他对原告承担的信义义务,因而违反了一个经纪人对委托人负有的信义义务。这些事实能使原告得出如下结论:用16000美元购买这些财产是一种获益很大的投资。所以,原告有权在一个普通法诉讼中得到救济。
综上所述,本法院准许原告将其提出的衡平法诉讼改变为普通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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