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纳航空公司诉佩奇空中动力公司案 Sterner Aero AB. v. Page Airmotive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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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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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将一台重新组装的飞机发动机卖给了原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在保修期内对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排除所有的明示与默示条款。
在一起飞行中发动机却发生了故障,飞机迫降湖里发生了损坏。
为此,原告以侵权法起诉,要求得到5万元赔偿费。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向联邦第十巡回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是有关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竞合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一致磋商的基础上都理解了合同的内容,因此应当按照合同中明示默示担保条款的排除的弃权条款审理,阻止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
因此,一审原告败诉。
上诉判决认为:合同中的明示默示担保条款的排除不具有阻止原告依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效力。以《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为范例,许多司法管辖区在产品责任领域逐步地完全抛弃了默示担保的概念,而代之以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的概念。
因此,上诉法院推翻原判,要求原审法院按二审判决意见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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