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沙拉建筑公司诉混凝土浆输送公司案 Mishara Construction Co. v. Transit-Mixed Concrete Co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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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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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1966年9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由被告将为原告承包的一项工程提供全部所需的水泥。提供的时间和数量由原告决定。
最初,该合同履行得很顺利。
1967年4月,被告的工地发生了劳资纠纷,影响了工地的工作。至1969年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完工为止,被告几乎没有向原告供应过水泥。原告不得不从其他地方购入所需的水泥。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就高价买进替代水泥而产生的额外开支得到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有关工人纠察队和工作难以进行的证据进行了反驳。原告还要求法院对陪审团作出如下指示:不管是否有工人纠察队、罢工和劳工问题,被告都必须遵守合同。
本案涉及对履行不能这一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法院没有接受原告的反驳和要求,原告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劳资纠纷能否看作是免除履约责任的条件?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在某些有着长期的劳工问题记录的工业领域,劳资纠纷不是非正常的事件,所以也就不符合履行不能的要求。
二、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预见在履约过程中会发生劳资纠纷,如果该纠纷没有发生,那么被告会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法院在米沙拉建筑公司与混凝土浆输送公司的争论中,最终结论为拒绝原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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