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规案例» 国外案例» 合同法 >

克拉斯纳诉伯克案 Krasner v. Berk

时间:2014-04-19 点击: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租一个诊所,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约定每一方各付一半租金和产生于该租赁的赋税,即便其中一方搬出该诊所,或者由于丧失能力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占用该诊所,该协议仍将有效。但是之后被告被诊断患有早衰性痴呆症,被告的家人也证明被告的病情,并告知原告,被告家人基于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无签订合同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妻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签订该租约和协议的时候已经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本案涉及智力不健全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引用了如下规则:当缔约当事人由于精神疾患或瑕疵未能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知道这个情况时,即使前者已完全理解了合同,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因未能表达前者的意愿或未能反映其判断而无效。
而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被告对于该租约的条款是有一定理解的,法院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在决定续展这一租约之前曾经讨论过搬到其他地方去的可能性,但他们未能找到合适的地方。
(二)被告在签字之前曾经读过这份协议,并且说这个协议是公平的。
(三)在4个月之后被告依然能够口述一封对该房东的起诉书。
二、法院基于法律规则判断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当一个人已经意识到某一特定的交易受到了精神病患或缺陷的影响时,首要的考虑就应当是,这笔交易就其结果来说是不是一个有正常智力的人会从事的交易。对于一个正要考虑是否应放弃其职业的医生来说,这一协议是缺乏远见的。所以法官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医生没有能力签订这份协议。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