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规案例» 国外案例» 合同法 >

大陆林木制品股份公司诉钱德勒供应公司案 CONTINENTAL FOREST PRODUCTS, IN C. v. CHANDLER SUPPLY CO.

时间:2014-04-17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上诉人)与北美木制品股份公司之间有一个抵消的贸易额,因此,被告与北美木制品股份公司的雇员贝克签订了两份关于夹板的订单,后来贝克进入原告(被上诉人)公司,但是原告未通知被告这一情况。
事后,贝克邮寄被告已与北美木制品股份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的确认书,被告在这些确认书上写下确认其已从北美木制品股份公司购买夹板并且将确认书寄回原告。
收到货物后,被告想向北美木制品股份公司支付夹板钱,但是对方拒绝接受。
由于没有收到货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夹板的货价连同利息。随后,原告又控诉,对被告不当得利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10231.45。
本案涉及准合同和抵消权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备忘录意见。要求被告支付夹板的货价连同利息,并支付赔偿金。
在二审中,法官之间形成了不同的意见,其中多数法官认为:
一、从对准合同的规定来看,准合同就是以前所谓的法律上的默示合同,它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意图或者措辞。尽管经常使当事人双方的意图受挫,但该义务仍被强加。
在本案中,既没有明示合同,也没有事实上的默示合同,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存在法律上的默示合同或准合同,这使得被告负有应为其收到的货物付款的义务。
二、从对原告的追索金的确定来看,准合同诉讼中的追索措施不是得利的实际金额,而是双方之间“对一方当事人而言保留是不当得利”的金额。
被告享有与北美木制品股份公司交易的独占权,并有权用这次交易抵销购货价款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原告与这次交易有利害关系,就剥夺被告的抵销权。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被告支付货款的要求,但是对于索赔额的决定不予确认,因此,二审法院决定,原判撤销,发回重审。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