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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业承包商公司诉赫尔利案 Marine Contractors Co. Inc. v. Hurley

时间:2014-04-16 点击: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蜡封协议,协议在被告离职后,原告支付被告原来双方约定的5年内被告无权索取的信托基金资金,要求被告在离职后5年内不在以波士顿为中心的方圆100英里之内同原告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被告领取了原告提前支付的信托基金资金。但是,被告在5年内在这一区域开办了与原告同样的业务,并拉走原告部分客户,与原告的经营活动形成竞争,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法院对被告发出禁令。
本案涉及蜡封合同是否以有对价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问题。根据马萨诸塞州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所承认的原则是,当一个文件经过蜡封后,对价不是必备要件。马萨诸塞州不适用《合同法重述》的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协议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一、双方的协议是一份蜡封的文书,因此,即使没有对价,这一协议对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二、原告将被告投入该公司的信托基金资金提前还给了被告,充分地履行了让被告实际履行其不与原告竞争的诺言的对价,这就构成了被告诺言的对价。
综上所述,法院的最终结论是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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