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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奇公司诉加德纳案 City Dodge, Inc. v. Gardner

时间:2014-04-15 点击: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订立了一个买卖汽车的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包括这样的措辞:“有关这笔买卖的任何其他协议、许诺和理解都不应得到确认”。此外,该合同使用了“as is”的措辞,即汽车的质量以交付的货物的现状为准。卖方交货之后,买方发现这辆车曾经碰撞过,因而把汽车送还卖方,并单方解除了合同。
买方声称,他原以为他买了一辆从未碰撞过的车,但卖方否认他的代理商曾作过这种保证。买方向法院提起的是一项侵权行为之诉。
本案涉及合同中“合并条款”的问题,经过初审和上诉审两级审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及依据如下:
一、从法律来说,合同中的“合并条款”(merger clause)的措辞不能有效地阻止买方提出其主张,即他对卖方的不真实表示发生了依赖。然而,根据佐治亚州的判例法,在传统上,合同之诉和侵权行为之诉均可为买方提起,从而使他有权就其所谓的发生在买卖过程中的不真实表示对卖方起诉。也就是说,买方可以确认合同的效力并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就其所谓的欺诈和欺骗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二、在佐治亚州采纳了《统一商法典》之后,应该允许买方在侵权行为之诉中获得过去曾经允许的救济。尽管该法典试图统一不同司法管辖区有关商事交易的判例法,该法典的起草者们已经意识到,该法典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情况。该法典第1-103条就有此规定。
三、如果合同由于事前发生的欺诈而无效,合同中放弃权利主张的条款也就因此而无效,因为从法律上说,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基于欺诈行为的存在,有关不真实表示的口头证据应当得到采纳。陪审团认为事前发生的欺诈行为能得到证实,所以最终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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