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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诉约翰斯顿案 Taylor v. Johnston

时间:2014-04-12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从事繁育纯种良马和参加赛马活动,被告经营饲马场,向用户提供配种用公马。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纯种公马“疾驰的纳斯鲁拉”,为原告的两匹母马配种马匹,被告负责此间对两匹母马的饲养。合同履行前,被告将纯种公马“疾驰的纳斯鲁拉”出售,但是被告仍答应原告会促成合约,但是被告出现让履行不断推迟的行为,原告遂安排两匹母马另行交配,但交配失败。
原告起诉主张被告违约,要求赔偿金。一审结束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否认在任何时候毁弃合同,另外被告指出由于原告自身的行动导致履行不可能,因此被告没有违约。 本案涉及违约救济中先期违约的认定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被告对公马“疾驰的纳斯鲁拉”的出售,以及后来总以理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的先期违约,原告面对这种情况完全有理由将其视为对被告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违反和毁弃,因此,被告无正当理由地违约。
一审法院判原告可因被告违约得到损害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害赔偿和原告为了减少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开支。
在二审中,法官认为由于一审判决是基于先期违约,所以二审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先期违约是否有证据支持。法官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二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从公马出售之时到被告的一连串行为已经构成毁弃合同”是不成立的,被告的行为不能被作为一种没有区别的持续状态而必须将其分为两种不同的毁弃行为进行分析:
(一)虽然被告出售用来配种公马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毁弃,但是其后来的行为(努力争取公马与母马交配)构成了对毁弃行为的撤回。同时,原告选择依赖被告所承诺的安排,将母马运往被告指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所以,这种撤回使得毁弃行为趋于无。
(二)被告将履行时间在合同期限内推延,并不代表被告会使履行不可能。根据养马专业知识和赛马业惯例,法院明确了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交配服务”的时间,而原告让母马另行交配的时间是在和被告约定的履行时间之内的,原告的行为已经先让合同履行不能,因此被告行为不能构成默示的毁弃合同。
二、被告从未明确表示或准确无误地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明示的毁弃合同,因此不构成先期违约。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没有构成先期违约。一审判决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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