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通西弗诉皮拉特施案 Stonecipher v. Pillats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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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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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把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原告,交付该房屋的时间订在1972年7月1日。
6月初,被告说其正在建造中的新住房尚未完工,请求把原告占有该房屋的时间拖延一些。原告口头上同意把该期限推迟到15号。
不久,被告又通知原告说8月1日前无法从这所房子中搬出去。原告在看到通知后立即前往被告的住处,当面通知被告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在7月1日之前交出房子。被告回答他在8月1日之前无法搬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被告拒绝了,并再次表示他不可能在8月1日之前搬出。
6月16日,原告收到一封寄自被告的律师的信件。信中说,被告将按合同的规定在7月1日交出对该房屋的占有权。原告没有作任何答复。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付给被告的定金。
被告主张,他提出把移交房屋的时间向后拖延,只是一种建议,而不是拒绝履行合同的最后表示。
原告反驳说,在双方最后一次会面时,被告曾非常肯定地坚持在8月1日交出该房屋,因此,这一行为是对合同的明显毁弃。
本案涉及预期违约的问题。而具体到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对原告说8月1日前不会搬出房子,那么是否可以认定被告预期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理由如下:
一、当一个受待履行的合同约束的当事人将其不履行该方义务的意图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时,另一方可以把这一通知作为预期违约加以接受,并认为该合同已经不再存在,而不用再就合同的履行作任何等待。本案中,被告提出把履行期推延到8月1日,原告并没有表示同意,即原告把被告的这一做法当作是违约来接受。
二、当一方把一项声明视为预期违约时,该方的做法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取决于该声明是不是一种确定的和毫不含糊的意思表示,即当合同中确定的履行时间到来时,作出该声明的一方将不履行其许诺的义务。本案的被告在双方最后一次会面时曾坚持在8月1日交出该住房,原告在这次会面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就表示对被告放弃合同的行动表示了接受。
三、被告后来发的律师信已与本案无关。双方在会面时,被告对其把该房屋保留至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后的意图作了最后的表达。被告所作的导致这样一种效果的表示构成了对合同的预期违反。同时,既然原告当时选择了解除合同,被告后来的行为便与本案无关了。
综上所述,在斯通西弗与皮拉特施的争论中,法院的最终结论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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