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蔡尔德工业社团诉海空服务有限公司案 Fairchild Industries v. Maritime Air Service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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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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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署了销售一架直升飞机的协议,该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当事人各方特别地理解并表示同意,该飞机是‘以现状为准’的条件出售的。卖方除了对权利作出担保外,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表示或担保。买方承认,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他已经依其意愿对该飞机作了充分的检查。”
后来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称后者违反了明示担保、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和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原告声称,被告在起草该协议时违反了《统一商法典》第2-316(2)条的要求,该条款规定卖方在排除对商品的默示担保时,“必须提到商销性”,“其书写必须醒目”。
本案涉及销售合同中的默示担保的排除问题,运用到《统一商法典》。
对本案中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被告主张不应当把书写醒目的要求适用于《统一商法典》第2-316(3)(a)条,因为该法典第2-316(2)条与第2-316(3)(a)条是相互排斥的。因此,这两个条款,综合到一起,规定了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排除默示担保的方法:第一,根据第2-316(2)条,通过提到商销性来排除;如果采用了书面形式,则要使用醒目的文字。第二,根据第2-316(3)(a)条,通过使用诸如“以现状为准”或“不保证质量”这样的语言来排除。其观点是书写醒目的要求不适用于第二种方法。
二、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一部分法官认为不管存在什么可能性,对制定法的语言的解释(interpretation)不能导致一种荒谬的结果。
权利主张的目的,必须使买方注意到这一表述。这意味着,在依书面形式排除买方的权利主张时,书写必须醒目。被告认为,“以现状为准”的措辞,即使隐藏在一个篇幅很长、用小号字体打印的文件中,也能排除所有的默示担保。
综上所述,法院的最终结论是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但是辛格利法官持不同意见:
涉及制定法的解释(construction),我信守迈尔迪尤勋爵的见解:“如果议会所说的不是那个意思,它一定会讲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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