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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霍华德公司诉修车人案 Z•D•Howard Company v. Cartwright

时间:2014-04-07 点击:
在本案中,诉讼双方签订了买卖一辆汽车的合同。卖方称买方开出的本票有瑕疵而无法兑现,因而提起本诉讼。
买方在接到卖方的诉状后提出反诉,称卖方在把汽车卖给买方时作了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使该本票失去了对价。买方指出,他们在买这辆汽车的时候认为那是一辆新车,然而,该汽车不仅不是新的,而且在交货之前严重地损坏过,而卖方完全知道这些情况。
买方请求法院解除双方订立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令卖方支付买方的律师费,并得到数额等于该合同对价的损害赔偿金。后来,买方修改了原来的反诉请求,要求卖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本案涉及合同之诉中惩罚性违约金的问题。
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主要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处理:
一、买方虽有充分的和适当的理由指控卖方欺诈,这是一种侵权或犯罪行为。但是,买方没有提出侵权之诉,而提出了一项合同之诉。这是基于卖方违反了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作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所蒙受的金钱上的损失。惩罚性的违约金是不能得到补偿的。然而,在例外的情况下,当违约构成了一种独立的有意的侵权行为时,上述规则就不适用了。在种情况下,可以依适当的主张,责令违约的一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二、在把该汽车说成是一辆新车而在事实上那只是一辆旧车的时候,卖方欺诈性地实施了一种侵权行为,该行为是独立于后来签订的合同的。
三、一种因受到欺诈而要求得到赔偿的诉讼,不是建立在合同而是建立在侵权行为之上的。当事人签订了完整的合同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实施错误行为的人受到庇护,也不能阻止受害人得到因欺诈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基于以上理由,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支持了买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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