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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英格诉利维案 Yuan Kane Ing v. Levy

时间:2014-04-03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与作为不动产经纪人的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涉及到原告位于商业大楼中一套的房子。该租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原告有维修该房屋的义务,根据该租约,如果由于被告未能使该房屋或该建筑物得到良好的修缮而使被告蒙受损害,原告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该办公室洗手间的天花板出现了裂缝,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没有修理并要求被告支付过期未付的房租。其后,被告又书面通知原告,如果原告能对该房屋进行修缮,被告就立即支付房租。
原告提起一项紧急的非法侵入和扣押财产之诉。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由于原告有一系列的违反租约义务的行为,被告的义务已经被解除。
本案涉及房屋租赁中默认担保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判例上看,尽管最高法院在杰克·斯普林公司诉李特尔案判决中宣布,在某些情况下,房东对租约的违反可以使房客解除支付租金的义务,但这一判决仅仅适用于“对多居住单元住房的占据”。
二、从法律规则上看,这是一起发生于商业性租赁的纠纷,只能适用传统的普通法原则。一个房东不负有合同法上的对出租的房屋进行修理和维护的义务,除非他通过书面契据明确表示同意承担这种义务,一个房东在一份租约签订之后作出的明示的提供修理的诺言对他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而具体到本案,租约中没有包括进行修理的明示条款。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的最终结论是既然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到期的租金,下级法院判原告胜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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