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isse Atlantique Societe d'' Armement Maritime SA v. NV Rotterdamsche Kolen C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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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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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拥有一艘船,在1956年12月他们将船租给被告,用来从美国到欧洲运煤。被告将负责在一定装载量内装运货物,如果有任何延误,被告将支付每天一千元的滞留费。在1957年9月,原告诉求:因被告之延误,他们有权终止合同;被告反对。在10月,双方在不影响现有权利情况下,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被告随后跑了8次来回航程,原告于是追索因被告延误而给他们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追索只能限于在实际天数内的滞留费。原告认为,延误如此之大,他们有权终止合同,滞留条款不再适用。
法院认为:即使有根本违约,也没有一个原则说免责条款就不能适用了。免责条款的适用与否还要看合同双方订立免责条款时的主观意识(intention),是否双方订立免责条款广泛到足以覆盖该根本违约行为。如果免责条款文字是清晰覆盖该根本违约行为的,则免责条款仍然适用,否则免责条款不能使用。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确认了被告的行为,所以原告败诉;另外,上议院拒绝被告的根本违约的请求,认为根本违约不是一个法律原则,而仅是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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