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格兰屋顶铺设建筑公司诉柯普案 O. W. Grun Roofing & Construction Co. v. Co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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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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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合同要求被告为原告家安装一个新的屋顶,但由于屋顶木瓦颜色不符合合同要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被告拒绝赔偿,并且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安装屋顶价款,同时要求基于原告未支付该款而对被告住房获得的“技工留置权”进行终止回赎权的变卖。
一审结束后,被告就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本案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实质履行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陪审团认为:
一、被告未能以优良的精巧工艺水平(in a good and workmanlike manner)履行合同。
二、被告没有实质性履行合同。
三、原告没能获得被告所履行的劳动和所提供的材料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原告胜诉,同时撤销被告获得的“技工留置权”,并拒绝被告的反诉。
在二审中,法官基于涉及信赖性允诺的案件中允许就部分履行给予补偿的法律规则,进行以下分析:
一、根据阿特金森诉杰克逊兄弟公司案,法官对“实质履行”做出对实质履行原则构成要素的典型描述:要构成实质性遵守合同,合同方必须以善意且在实质上遵守了合同,所造成的瑕疵不是普遍存在的,该瑕疵没有导致设想的“一般计划”被偏离,而且签约各方的目标和合同目通过救济能毫无困难地实现。
二、结合本案,法官认为一个人能够自行选择并签署一个完全符合他的选择的合同,而不是被迫接受任何其他东西,这一点尤其是针对他在选择自己的家时更是如此。在家庭住房和家居装修问题上,虽说只不过是一些品味或偏好,但这对于主人来说是关键性的,本案中木瓦颜色的偏离(尽管在其他情形下,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是与“实质履行”格格不入的,因此赔偿责任必须支付。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不认为被告已实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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