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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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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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根据签订的有盖印证书的租赁契约,从1937年9月29日开始的99年期间,把公寓楼的出租权借给了被告公司。后来,战争爆发,租金减额,双方确认。1945年9月,当时的原告的财产保全管理人,调查了租赁契约事项,查明了在该契约中约定的租金实际上是2500英镑。。因此,该财产保全管理人要求被告必须按减额之前的比例支付,主张还清没有支付的7916英镑。后来,为了确认有关租金应该支付的比例的法律上的地位,提起了本案这一诉讼。
本案是有关允诺的不容否定原理的经典判例。丹宁勋爵的主要判决理由如下:
1.按照老的普通法(无论是否有书面)根据口头的合意是不能变更的,只能根据盖印证书才能变更。本案中的变更,可以说是没有对价而进行的。关于不容否定,有关减少租金的表示,不是现存的事实表示。实际上,那是对将来,即租金的支付不是按照约定的比例被强行的,只不过是按照被减去的比例被强行表示。这样的表示,不会产生不容否定。
2.从相关判例来看,某一允诺,是出于想要创设法律关系而作出的,而且,作出允诺的人知道,要按照该允诺行动,并且,该允诺实际上是按照其行动了的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案件中,法院说,必须尊重该允诺。……如上所述,在严密的意义上说那些不是不容否定的案件。那些,其实,是——想要具有束缚力,想要行动,而且实际上已经行动的——允诺(的案件)。判决该允诺对作出允诺的当事人具有束缚力。法院对手那样的允诺的违反,不至于认定为损害赔偿上的诉讼原因。不过,法院拒绝认可作出该允诺的当事人,采取和该允诺有矛盾的行动。那样的允诺产生不容否定是在这种意义上,也只是在这种意义上。那些判决,是普通法和衡平法融合的自然结果。
3.允诺的有效性到了应该承认的时候。这一论理的结果是,很明显,领受小的金额许诺更大拿额的履行,如果行动的话,即使没有对价也有束缚力。而且,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融合引导出以上这样的结果的话,那就愈好。法官基于全部证据,认定本案的允诺是在战争时期因为公寓楼完全或者几乎完全没有被租借出去时作为临时的权宜之计把租金减额为1250英镑的。1945年初,公寓楼全部被租借,减额不再被适用。“
综上所述,法官认为应该支付不减额的租金。即原告的请求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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