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斯维尔诉诺伍德海运公司案 Maxwell v. Norwood Marine,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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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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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船舶买卖合同,约定日期由被告交付船舶。在此日期前,被告将船卖给别人,原告在船卖出前是知道此事的,后原告另行购买另一类型的船舶作为替代品,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结束后,原告上诉。
本案涉及合同违约救济中对买方的救济问题。经过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没有导致原告的损害,所以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在二审中,法院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原告必须提供卖方违约日期时船舶的市场价格,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而这个价格证据对法官适用《统一商法典》是必要的。
(二)一审法院法官裁定“原告并没有由于被告的违约而受到损失”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滥用裁量权,原告没有受到损害是有证据支持的。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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