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萨诉瑞戈案 Sessa v. Rie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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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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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本身是个懂马的人,并且他基于对一个马匹专业人士的信任派其向被告买马,在此过程中,被告曾向原告表示“马很好,很健康”,但在原告接收到马后发现马前腿有腱炎,医疗专家不能确定腱炎是在被告交付前还是之后染上,并且医疗专家都不能够确定马得血栓症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把马运回并返还价款,被告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对被告提起赔偿诉讼,称被告违反明示保证、违反商业可适用性之默示保证和特殊用途之默示保证。
本案涉及合同内容中保证责任的问题。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了《统一商法典》,法院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法院认为被告所声明的“这匹马很健康”等语言不构成明示保证。
(一)《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清楚地规定:构成明示保证不需要有特定的语言,不需要有特定的意图,卖方所做的每一个声明并不都是明示保证。
(二)根据宾夕法尼亚州几个较早的关于马匹销售的判例(威金森诉斯德拉案、沃克诉柯克案、弗拉德诉伊戈案)表明,只有在买方是一个无经验的买主,而其完全依赖于有经验的卖主不想做一笔“糟糕的交易”时,卖方关于健康的声明才构成明示保证,而不只是卖主的意见或称赞。
二、法院认为,即使假设被告的声明可能是明示保证,该保证也不是“谈判交易基础的一部分”。
(一)根据《统一商法典》的意图,除非有明确的肯定性证据做相反证明,卖方的所有声明都应成为谈判交易基础的一部分。
(二)结合本案,恰好有证据证明卖方的声明不能成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原告主要依赖其代理人给他有关买卖的建议,且原告充分地信任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帮他买马。因此,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是促使原告购买马的主要因素。
三、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违反默示保证以及违反适用特殊用途之默示保证的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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