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y v. Davies |
|||||
|
时间:2014-03-24
点击:
|
|||||
|
被告(作为拍卖人)声称若干机器设备价值28,000英镑,原告作为惟一的竞买人出价400英镑,被告拒绝接受该出价。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将机器设备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承诺。
此项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合同被描述为“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份合同,尽管后者(即本应由拍卖人代理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与原告签署的买卖合同)未被签署。声称无保留销售的广告是一项促使竞买人参加竞投的诱因。显然,拍卖人希望借此吸引尽可能多的竞买人参加竞投,因此,回应该广告参加竞投本身即构成对拍卖人无保留销售货物的允诺的对价。
法庭判令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26,000英镑的损失赔偿。
在Barryw.Davies一案中,法院最终确认了在1859年Warlow v. Harrison案中作为判决附带意见所阐明的上述法律原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