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lthouse v. Bindl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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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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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给其侄子写信,声称误解了他将购买侄子的马匹的价格:他认为是30英镑,而侄子却认为是30基尼。叔叔决定解决这个差异,便在信中写道:“如果我没有再从你这儿听到更新的消息,我认为马匹的价值为30.15英镑。”侄子决定接受该要约,但却没有将这一接受告知叔叔,直接指示拍卖人把该马匹从将出售的物品中分出来,“如同它已被售出一样”。拍卖人却错误地将这匹马一齐拍卖了,叔叔则起诉拍卖人侵占财物,即错误地出售了本属于他的马匹。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由于侄子尚未将其接受要约一事告知叔叔,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出售马匹的合同。
第二,即使存在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因为在拍卖之日该合同尚未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当时《1677年诈欺法》要求所有价值大于10英镑的合同均需采取书面形式)。
一审法院基于以上理由,该起诉被驳回。
上一级法院认为由于未遵守《诈欺法》的规定,马匹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原告。《诈欺法》中的相关规定被《1893年货物销售法》所吸收,但被《1954年法律改革(合同强制执行)法》所废止。
上一级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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