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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Ocean Shipping Co. Ltd. v. Hyundai Construction Co. Ltd., The Atlantic Bar

时间:2014-03-11 点击:
在该案中,被告为造船公司,订约为原告造船,原告已付首期款,后货币贬值,被告要求合同价另外上升10%,否则不履行合同。原告由于已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承诺将拟造好之船转租第三人,并可以从中获得很好的利润回报,如无船则损失惨重。不得已原告同意加价,在收船后8个月原告诉被告经济胁迫。
本案涉及经济胁迫的问题。
莫卡塔法官认为:
一、本案经济胁迫成立。
二、本案原告在收船8个月后起诉,这一事实表明原告通过确认行为放弃了追索权。
(一)对于作为生意人的双方,应有一定的经验,也应懂得应随时去咨询法律援助去处理这类威胁。
(二)如果双方放弃这种咨询,在事后又想援引胁迫,法庭不轻易支持,因为他们当时还有其他选择。在这个问题上,法庭采用严格适用原则。
综上,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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