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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森诉瑞萨维、城乡公司案

时间:2014-01-25 点击:

在本案中,有两个被告,被告一是一名经销商,被告二是制造商某公司。
  原告观看了被告二的样品房后从被告一处购买了同款房屋。房屋交付时原告发现有明显的缺陷,就在交货收据上注明了。经原告不断的电话和问询,被告二派了一名修护人员前去,但是由于拿错了材料这名修护人员返回被告二公司,后来就没有再去。被告二没有再派其他人员去进行修护工作,原告只好自己驱车购买了材料自行安装。后来原告向被告一发了一个列有缺陷的清单,以便由被告一转交给被告二。不久原告在整修房屋的时候发现该房屋跟样品房的质量不同。
  原告起诉,称被告们违反了其就双宽组合式房屋所做的保证。
  被告一反诉原告未支付家具账单,并起诉被告二,称其应按南达科他州成文法的规定承担被告一被诉的成本、损失和赔偿金等法律费用。
  被告二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到违约救济中的对买方的救济问题,进行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陪审团做出三项裁决:
  一、在原告对被告一的诉求中支持被告一;
  二、在原告对被告二的诉求中支持原告,被告二应赔偿原告损失;
  三、在被告一对被告二的诉求中支持被告一,判被告二赔偿被告一损失。
  在二审中,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证据采纳问题。原告已通知上诉人交付的房屋有很多问题,这一通知是十分充分的,上诉人对原告的通知不理不睬使得原告有理由抱怨。原告特别报怨了地板和屋顶的问题,审判前刚刚发现椽木出现瑕疵。在发现椽木的状况时,被告二的法律顾问和专家都在现场,在法庭上专家还就此事直接接受问询。被告二没有理由对此表示惊讶,一审法院采纳这一证据的裁决并无不当。
  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法院从两个方面对本案中赔偿金的计算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从法律条文看,涉及货物的瑕疵、质量或所有权的问题,损害赔偿的计算更多的是基于第2-714条(2)款的公式,即看二者的差价,而不是看整个价格。
  被告二要求按照修补成本衡量实际价值和保证的价值之间的差价,但是,在很多案件中,损害是不可修补的,因此修补成本不能作为买方损失的标尺。本案中虽然对于施工中的许多主要瑕疵做了相当多的修补,但还有很多其他方面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修补,所以无法将买方置于完全履行合同所应处于的有利地位。
  (二)从先例上看,可以参考佛瑞德克诉德瑞尔法尔克姆长途汽车公司案,但是先例跟本案也有些不同。原告的意见并不像佛瑞德克案那样是间接的估计,他的专家意见证据比佛瑞德克案要更确定。关于卖方所保证的货物价值,合同价格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尽管其不是决定性的。
  二被告所主张的对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即修补成本)不能作为买方损失的合适标尺,并且一审法院将案件提交给陪审团来决定价值公式中的差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法院的最终结论是维持一审中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推翻一审中有利于被告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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