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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well v. Shadwell

时间:2014-01-24 点击:

该案中,一位叔叔给其侄子写信内容如下:“我很高兴地听说你即将与艾伦·尼可尔小姐结婚,而我以前承诺将协助你,所以在此很高兴地告诉你:我打算在有生之年每年资助你150英镑,直至你可从你的大律师职业中每年赚到600基尼为止。”该侄子与尼可尔小姐结了婚,但从未赚到600基尼,因此叔叔一共资助了他12年。在叔叔去世时,他还未支付五年的资助。侄子起诉叔叔的遗产执行人,要求支付未付的款项。被告的一项抗辩是婚姻在所谓的协议成立之前已经安排好了,并非出于叔叔的请求,因此叔叔的支付允诺没有对价。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叔叔与侄子的约定之间是否存在“对价”。
  1.根据《1677年诈欺法》的规定,以婚姻为对价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必须在叔叔的信中发现对价,否则便不存在对价了。
  2.“请求”一词在多数法官的判词中反复出现,而且多数法官的意见对侄子有利,除了持不同意见的拜尔斯(Byles)法官。多数法官考虑到叔叔与侄子之间的关系,认为叔叔的信促使了侄子结婚,因而存在着对侄子结婚的请求。
  所以,叔叔与侄子的约定之间存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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