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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存贷款联盟诉普里兹比洛伊茨案

时间:2014-01-23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从原告的存贷款机构抵押贷款。原告的代表告知被告清偿25年的抵押贷款,年利率为9%,每月还款251.76美元。被告卖了以前的房子,达成了新房子的建筑交易。
  但是问题是这两个数字是对应不上的--每月支付251.76美元,支付300个月,根本不会还清34500美元的贷款及每年9%的利息。原告发现了数据的不一致,因此要求被告执行一张新的票据,每月付款289.53美元, 
  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请求,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本案是一起贷款纠纷案。法官认为:
  一、从过错的承担上看,应当将不利判决加在有过错的一方,因为它在知识和控制上的较高地位,决定了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或经济损失。
  二、法庭参照了衡平法判例,即海齐勒诉美国生活有限公司案,认为外行人是不可能理解保险业的实际账目。
  三、从原告变更的选择权来看,在德莱斯戴尔诉马海恩案(Drysdale v. Marheine)中允许基于数学计算上的错误而变更一项选择权。但这个判例突出特点在于,其所涉及的是一个大错--要求一方当事人支付150,000美元而不是38,890美元,毫无疑问存在一个简单的抄写错误。但本案错误的计算很不明显而且不易被外行检查出来。
  综上,法官认支持了被告关于修改利率,达到300个月每月251.76美元就能还清34500美元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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