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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man v. Stocks

时间:2014-01-13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指示拍卖人发出要约,出卖其房屋。拍卖之前,拍卖人将被告的名字填在已印制好的合同上作为卖方,并填上日期。原告为拍卖的最高竞价者。拍卖后,拍卖人将原告名字填在买方位置上,并写上价钱及物业情况,原告签名。后来被告拒绝完成该合同。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请求实际履行。被告辩称她没有签名,合同上卖方之名为拍卖人填上去的。

本案涉及合同形式中的签名问题。
  法庭判决该文件作为一份备忘录,已具备法规必备的要求,虽然被告没有签字,但他的代理人依其授权,将其名字加进打印好的表格中,该表格是清楚设计用来记录最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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