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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诉琼斯案

时间:2014-01-12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把一摩托车卖给原告,两年后该车因证件上记载的号码与车身上标明的号码不符而被警察扣留,随之使原告陷入一场要回被扣车的诉讼,其后原告请被告赔偿他索车诉讼的费用,在遭到拒绝后提起了权利担保之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动产买卖合同中的默示担保问题。经历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地区法院认为,依据普通法,买方要证明卖方违反了对所有权的默示担保,必须首先证明某一第三方拥有一种更优先的或至上的所有权。
  本案中没有人能证实存在一种更为优先的或者至上的所有权,所以地区法院判被告胜诉。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本案实际上是关于动产的买卖,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312条第1款a项及其注释,动产买卖合同的卖方有义务转让“完好的”所有权,并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转让这种所有权。
  本案中的确存在违反对所有权的担保的情况。一辆摩托车的执照要想有效,就必须写上该车的登记号。摩托车的卖主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当该车的所有权凭证上记载的号码与车身上的号码不符时,买主的所有权就会发生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的最终结论是支持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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