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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nay v. Lindsay

时间:2014-01-11 点击:

骗子B在靠近著名的Blenkiron & Sons公司附近租了一间房(伦敦伍德街37号),而该公司在伍德街123号营业。B给被告写信订购了大量的手巾,并以“A Blenkan & Co.”的名义签署信件,希望该签名被人误读为“A Blenkiron & Co,”。被告的一位公司职员确实如此误读了签名,因此货物发送到“Blenkiron公司,伍德街37号”。实际上B收到了这批货物并转售给善意第三人——原告。原告付款给B,B当然未付款给被告。后来骗局被识破,B也被送进了监狱。被告诉原告侵占其货物。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这是否属于A(被告)向B(Blenkiron & Sons)发出要约,却被骗子B接受的情况?如果是,则B对货物无所有权,被告将胜诉。抑或,这属于向骗子B发出要约,但却是基于对B的特质错误认识的情况?如果是,则骗子获得了可撤销的所有权,而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可获得完整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定为第二种情况,即被告希望与在伍德街37号营业的人(骗子B)进行交易,因此与B之间存在合同。
  上诉法院与上议院却持第一种观点。被告希望的是与著名的Blenkiron & Sons公司交易,而被告也确实如此认为该人是Blenkiron & Sons公司。地址本身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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