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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奇科默硬币公司诉博斯凯特案

时间:2014-01-10 点击: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原告比奇科默要求解除与被告博斯凯特关于一角钱的硬币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为购买这枚硬币而付给被告的500美元,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双方对于该硬币的真实性的认识,发生了共同错误。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硬币上刻有的表明丹佛制造的“D”字是伪造的,但被告并没有对此表示过怀疑。

本案涉及共同错误方面的问题。由初级和上诉法院进行审理。引用了《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2条法规。同时还引用了《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规定。
  而具体到本案,判决理由如:
  一、被告声称,原告已经承担了一种风险,但这种主张没有得到证据的支持。
  二、当双方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时,一方由于过失而未能知道或发现这种错误地认定的事实,并不能排除该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初审法院有关行业惯例的推理不能得到证据的支持。这种证据并不能证明,这种被当作行业惯例的做法,在《统一商法典》第1-205(2)条的意图之内。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比奇科默硬币公司诉博斯凯特案中,最终结论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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