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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买卖帐篷设备一事达成了一份精细的协议,但规定“价格及付款时间应由双方不时协商决定”。
法院认为原因在于双方尚未完成讨价还价的过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所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仍无济于事——如同其他条款一样,该争议解决条款只能在讨价还价完成之后(实际上从未完成)方可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合同当事方从未就价款及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合同尚未成立。